(促进外贸发展方向)进口贴息项目入库指引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
二、支持时间
1.进口示范区类支持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进口的产品金额。
2.进口基地类支持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与进口基地相关的进口产品金额。
上述两类项目不得同时重复申报。
三、申报条件
(一)进口示范区类
1.申请企业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境内收货人,且在国家、省级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培育区)内注册的企业,进口产品不含旧品。
2.进口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进口时间以海关结关时间为准。
3.申请企业本次申报的进口产品不得重复申报国家和省其他进口贴息项目。
4.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企业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进口金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
(二)进口基地类
1.申请企业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境内收货人,且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聚焦贸易高质量发展建设进口基地的实施方案》(粤办函〔2023〕46号)中明确的全球大宗商品重要配置基地等进口基地所在地(不含深圳)注册登记的企业。
2.进口产品应为本地区进口基地类型对应商品范围内产品(不含旧品)(附件2-4)。
3.申请企业本次申报的进口产品不得重复申报国家和省其他进口贴息项目。
4.进口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保税贸易、租赁贸易,进口时间以海关结关时间为准。
5.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企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进口金额不低于2500万美元,且本地区进口基地所属商品类型同比正增长。
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入库指引
一、支持对象及内容
对在东莞市注册经营的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和经广东省商务厅比选并公布的“粤贸全球”线上展览平台参展给予支持。
二、支持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三、支持标准
(一)重点线下展会。对参加经广东省商务厅比选确定的“粤贸全球”境外展会(附件1-2),每家企业每个境外展会最多可申请1个标准展位(每个标准展位按9平方米计),展位费按不超过80%且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标准予以支持;具体支持标准根据国家及地区划分(附件1-4)。
(二)一般性线下展会。对参加重点展会以外的其他境外展会,每家企业每个境外展会项目最多可申请1个标准展位(每个标准展位按9平方米计),展位费按不超过50%且最高不超过18,000元的标准予以支持。
原则上每家企业申报线下展会不得超过5个。
(三)线上展会。对经广东省商务厅比选确定的“粤贸全球”广东商品线上境外展览平台参展(附件1-3),每家企业每个线上展会按不超过80%且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予以支持。
原则上每家企业申报线上展会不得超过5个。
另外,以上项目外币费用支出时已折算成人民币的,以支出时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为依据,未折算的外币费用支出按2023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关于做好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进口贴息、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商协会,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进口贴息、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进口贴息、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综合评价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23〕171号)的有关精神,我局现就开展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进口贴息、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入库指引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入库指引做好申报工作。由于本次申报时间紧张,现将有关重点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重点内容
(一)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和经广东省商务厅比选并公布的“粤贸全球”计划线上展览平台参展给予支持。
(二)进口贴息项目。1.进口示范区类。对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培育区)内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产品(不含旧品)金额给予进口贴息支持。2.进口基地类。对我市注册登记的
企业,以一般贸易、保税贸易、租赁贸易方式进口的电子元器件集散分拨基地、华南地区汽车进口基地、农产品进口基地对应商品(见附件2-4《进口基地对应商品范围表》,不含旧品)金额给予进口贴息支持。3.先进技术和产品进口类。对企业(单位)以一般贸易、租赁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9年版)》中的技术(不含自关联企业引进的技术)和产品(不含旧品)给予进口贴息支持,该事项另行通知。
(三)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对自主向已备案从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缴纳保费(含保险公司垫付)的企业给予支持。详见《关于做好2023业务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详情可登陆东莞市商务局官网(http://dgboc.dg.gov.cn)“通知公告”栏目查询。
二、申报受理部门和时间
(一)受理部门。东莞市商务局(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大道33号)。
1.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和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经办科室是东莞市商务局3楼对外贸易科,业务咨询电话:22806513、22995396、22888290;
2.进口贴息项目
(1)进口示范区类:经办科室是东莞市商务局3楼对外贸易科,业务咨询电话:22806513、22995396、22819210;
(2)进口基地类:电子元器件集散分拨基地经办科室是东莞市商务局3楼通关物流科,业务咨询电话:22819937;‚华南地区汽车进口基地经办科室是3楼对外贸易科,业务咨询电话:22995396;③农产品进口基地经办科室是3楼贸易管理科,业务咨询电话:22806512。
(二)受理时间
1.2024年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和进口贴息项目:即日起受理,请各企业按入库指引申报要求(附件1、2)提交相关纸质材料,其中进口贴息项目(进口基地类)由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收集企业申报材料,统一提交至市商务局经办科室。所有纸质材料接收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14日(星期五)。
2.2023业务年度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一般企业类”业务,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保险公司组织所承保的企业申报、收集材料并复核确认;“普惠平台类”业务,由承保保险公司申报。所有纸质材料接收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19日(星期五),逾期不予受理。(若有更改或补充,另行通知)
三、其他要求
(一)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认真研读《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入库指引》(附件1)和《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进口贴息项目入库指引》(附件2),并严格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材料一旦上交,不允许修改。未按要求提交的资料,一律不予受理。
(二)各单位对填报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予通报,取消其申报资助的资格;如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纸质申报材料需提交一式一份,装订成册,所有提交材料均须清晰可见,每一页均加盖企业公章。
特此通知
东莞市商务局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