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点示范项目由各地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等各有关单位(以下统称推荐单位)组织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10个,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5个,中央企业集团等各有关单位推荐数量不超过3个。鼓励推荐单位在政策、资金、资源配套等方面加大对入选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试点示范项目在各地方、各行业的应用推广。
(二)项目申报主体包括从事及应用大数据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安全等相关业务的企业、科研院所和行业协会等单位。每个申报主体限申报1个项目,每个项目限申报1个方向。申报主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申报项目要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应用示范带动作用良好,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遴选认定符合要求的项目开展试点示范,试点示范期自公布起为期2年。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粤工信数字产业函〔2019〕1696号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软函〔2019〕24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请做好以下工作:
一、请广州市、深圳市按《通知》要求自行组织企业申报和审核,于12月6日前将申报材料直接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请其他各地市抓紧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报,珠三角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7市(除广州、深圳外)各推荐数量不超过3个,其他地市各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获评“广东省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地区可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不占用各地市推荐名额)。省属企业及相关单位各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
三、请各地市(除广州、深圳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组织被推荐企业按《通知》要求完成网上填报,填写《2020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推荐表》(见附件),于11月24日前将《2020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推荐表》、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U盘或光盘)报送我厅(数字产业处)。省属企业及相关单位的申报材料可直接报送我厅。
四、我厅在对推荐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择优选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大数据产业发展
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软函〔2019〕243号)
2.2020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
3.2020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推荐表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11月13日
(联系人:李剑辉、华小方,电话:020-83134772、83180738,
邮箱:jxwbzc@gd.gov.cn,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100号505房,邮编:51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