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平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珠海市注册并运营两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上年末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上年度服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每家法人单位可申请一家示范平台。
(二)服务业绩突出。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上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不少于50家(从事培训服务的不少于200家),其中服务小型微型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60%,用户满意度85%以上。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五)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专职从业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示范平台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一种或多种服务功能:
(一)技术检测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研发、工业设计、智能制造、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共享、标准化等各类服务。
(二)人才培训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及培训等各类服务。
(三)创业创新服务:为初创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创新辅导、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和创新成果转化等各类服务。
(四)市场管理咨询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战略规划、精益生产、品牌培育、人力资源、供应链管理、商业模式设计、拓宽市场渠道、参与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等各类服务。
(五)法律财税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合同风险防范、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维权与援助(不含诉讼服务)、财务税务咨询和代理等各类服务。
(六)融资促进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信用征集与评价、上市培育、融资信息与辅导、受托资产管理等各类服务。
(七)创新带动服务:对本行业或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共享生产能力、共享创新能力、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人才支持等各类服务。
(八)中小微企业所需要的其他服务。
关于开展2024年珠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功能区)工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工信〔2020〕117号),我局拟开展2024年珠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珠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附件1)申报条件的独立法人单位可申报示范平台。每家法人单位可申请一家示范平台。
(二)2021年通过认定或复核的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资格3年届满自动失效,可根据该通知要求重新申报。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于9月26日前提交申报材料至注册地所在区工信部门。
(二)各区工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于9月30日前推荐至市工信局。
(三)市工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考察。
三、有关事项
请各区(功能区)工信部门积极发动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将推荐汇总表(附件2)、申报材料(A4纸打印并按顺序胶装成册,一式两份,加盖骑缝章)和电子版(刻录光盘一份),于2024年9月30日前正式报送我局。
特此通知。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9月10日
(联系人及电话:刘泽珊,2213289;王楠楠,2119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