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4-03-28 / 2024-08-30
资质荣誉 | 事后补助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注册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报高企认定。
(二)2021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2024年高企资格期满终止,须提出重新认定申请。2021年认定为高企的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相关事项变更,同时完成高企年报填报,再进行高企认定申报。
(三)2022年、2023年认定的高企有效期未满,不得提前申报认定。
关于延长广东省 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第三批认定申报时间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各地级以上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简称“国网”)升级,为保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顺利进行,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调整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第三批认定申报的时间,具体为:企业提交截止时间由8月21日延长至8月30日,地市科技管理部门网上推荐截止时间由9月21日延长至 9月 25 日。
特此通知。
联系方式:
1.省高企业务咨询电话:020-83163873、37660046
2.省阳光政务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20-83163338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