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延长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第三批认定申报时间的通知
根据《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延长广州市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第三批认定申报时间的通知》,现将南沙区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第三批认定申报企业网上提交截止时间由8月23日延长至9月10日。
为确保按时完成高企现场考察和推荐工作,在8月23日24时前在“省阳光政务平台”上提交申报材料的企业,请于8月24日9时前将现场核查信息表(详见附件)发至735224055@qq.com,8月23日24时后在“省阳光政务平台”上提交申报材料的企业,请于9月6日9时前发送现场核查联系表。
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局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