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2.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4.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二)专项条件
1.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资助申请的申报单位为已列入《深圳市商务局2022年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并实施相应组展项目的组展单位,及参加《深圳市商务局2022年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所列线下展会的境外展览重点参展企业。
2.每个组展单位申请的项目数量不超过4个(包括线上展和线下展);每个线下展项目实际组展规模不少于20个标准展位(每个标准展位面积以项目主办方签署合同为准)或180平方米,组团参展企业不少于10家。
3.组展单位组织参加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在参展前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4.组展单位对组织参加境外展览安全承担主体责任,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
5.企业参展取得积极成效并获取订单,每家参展企业均提交《展会成效一览表》。
6.境外展览项目应当在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完成,已支付费用并取得相关单据资料和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7.申报项目主体须与相关费用单据资料、支付凭证和合同协议等申请材料信息相一致。
8.资助费用仅支持申请单位对公账户支付,不支持现金、个人和关联公司等支付方式。
关于发布《深圳市商务局2022年对外投资合作扶持计划(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资助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组展单位:
为加快构建我市全面扩大开放新格局,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帮助我市重点行业抱团拓展海外市场,我局现组织开展深圳市商务局2022年对外投资合作扶持计划(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资助事项)申报受理工作。请各单位按照《深圳市商务局2022年对外投资合作扶持计划(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资助事项申报指南》(附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时间等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完成申报,我局将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并拨付资金。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