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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
申报已结束广东省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4
浏览量:4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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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信息
工业和信息化部,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06-24 / 2022-07-07
资质荣誉 | 事后补助
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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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推荐的示范基地需符合《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1.服务有质量、运营有特色、产业有导向,能够在全省乃至全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2.积极做好中小企业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扩大政策宣传面,推动各项惠企助企政策在基地内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确保政策受益主体不漏户、不漏人,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3.充分发挥联系政府和小微企业的桥梁作用,协助做好入驻小微企业情况调研,及时反映小微企业问题诉求。

  (二)推荐的省级示范基地应处于有效期内;2019年认定的国家示范基地将于2022年12月31日失效,原示范基地可自愿重新申报。


  《管理办法》的申报条件如下:

  一、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3年以上。

  (三)目前基地入驻小微企业80家以上,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

  (四)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二、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三、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10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6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6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3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4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四、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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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

粤工信服务函〔2022〕14号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2〕132号)要求,现组织开展我省“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推荐的示范基地需符合《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1.服务有质量、运营有特色、产业有导向,能够在全省乃至全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2.积极做好中小企业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扩大政策宣传面,推动各项惠企助企政策在基地内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确保政策受益主体不漏户、不漏人,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3.充分发挥联系政府和小微企业的桥梁作用,协助做好入驻小微企业情况调研,及时反映小微企业问题诉求。

  (二)推荐的省级示范基地应处于有效期内;2019年认定的国家示范基地将于2022年12月31日失效,原示范基地可自愿重新申报。


  二、推荐数量

  每个地市可推荐不超过2个示范基地,对超过报送数量的,一律不予受理。


  三、报送材料

  请各地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推荐的示范基地严格审核把关,并于7月7日前将《推荐2022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以及被推荐单位《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需加盖公章)各一式三份和电子光盘报送我厅(服务体系建设处),同时将全部电子文档发送到指定邮箱。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6月24日


  (联系人:杨楠、邝野,电话:020-83135944,邮箱:fwtxc@gdei.gov.cn,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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