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商投资事项
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境内投资或管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在广东省范围内不少于1家),母公司在境外设立且2017年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
2.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东省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事项
(一)申请企业的基本条件。
1.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依法取得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资格,或经省商务厅按政府采购程序选定。
3.依法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或提供公共服务,财务制度健全,近三年无违反对外投资合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4.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信息、统计资料及进行在外人员信息备案。
(二)境外项目的基本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依法诚信经营,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走出去”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
2.在企业(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或合同依法生效正在执行或已开展实质性经营。
3.境外再投资(多级投资)企业须与国内母体公司之间存在明确、清晰的产权隶属关系。
4.按规定到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商(协)会的协调。
5.项目适用时间(即支持期):申报前期费用的,境外企业注册时间或跨国并购项目完成交割时间应在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之前支付相关费用。申报贷款贴息、统保平台费用、运营费用、项目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境外企业应在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正常运营,且贷款合同、费用合同、保单、保函在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或有效,并在2017年12月31日前已支付相关费用。申报对外援助项目的,境外项目需在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
(三)申请对外投资合作服务项目的基本条件。
1.申请企业(机构)要求具备相应实力,核心团队成员具备跨国项目经营管理丰富经验,或具备类似服务开发理经验;能够组织水平较高、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经验的专家团队;能够独立组织企业开展咨询服务。能够整合不少于3个专业服务机构的资源,或组织不少于5个专家通过政策宣讲、专题辅导、一对一咨询等方式向企业免费提供公共咨询服务。
2.能够提供完整、具体的服务方案,服务方案内容应包括咨询服务内容、方式、场地、进度、资源保障、费用预算明细、费用使用安排、预期效果、服务质量控制等。
3.咨询服务在2018年10月-2019年9月期间实施。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双向投资方向)项目申报的通知(东莞)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双向投资方向)重点工作的通知》(商务资函〔2018〕242号)文件要求,现就开展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双向投资方向)有关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事项
(一)促进外商投资事项
1.外资奖励项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125号)安排,对符合条件的外资新项目、外资增资项目、外资跨国公司及地区总部项目投资和财政贡献、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项目给予支持。
2.招商引资项目。对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广东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及其他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投资促进活动,粤东西北地区12市在省内举行的重点投资促进活动给予支持。对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为推进招商引资而建设的常态化信息服务、投资环境推介、境内外企业对接交流等创新投资促进工作给予支持。对企业和行业商协会赴境外参加重大经贸活动给予支持。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境内外开展各类投资促进和贸易拓展活动、提供投资促进公共服务、开展专题课题研究和投资环境宣传推广等给予支持。
(二)促进对外投资事项
1.境外投资项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精神,对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给予支持。
2.境外园区项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65号)精神,对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投资建设的境外经贸合作区或产业园区项目给予支持。
3.援外项目。对企业承担国家援外任务的援外物资项目、成套项目、培训项目给予支持。
4.对外投资合作服务项目。对为省内企业集中提供对外投资政策咨询、跨国经营实务咨询、境外安全风险管理实务咨询等“走出去”公共咨询服务的供应企业或机构给予支持。
5.驻海外经贸办事处项目。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政府驻海外经贸办事处日常运营、举办或参加经贸活动、组织经贸代表团互访交流等给予支持。
二、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时间和初审要求
1、各企业把符合申请的项目按附件1或附件2的要求和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数据于2018年11月13日前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2、请企业到所属镇街或园区商务局(办)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的通知》(东财【2016】83号)内容出具的关于企业守法经营报告。
(二)资金审核
市商务局负责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定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报省财政厅审定。
(三)资金拨付
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按程序经公示、审批后,省财政厅按财政预算级次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附件:1.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商投资事项申报指引.docx
2.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事项申报指引.docx
东莞市商务局
2018年10月30日
(联系人:投资促进与对外经济合作科叶小姐,联系电话:0769-21668396 邮箱:130024154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