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制修订(不含团体标准)资助
(一)项目发生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对不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承诺入统时应登记在本区,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二)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1. 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参与程度按提交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内对口单位出具的证明进行评定;
2. 主导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申报单位在标准文本“前言”起草单位中排名前三。如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证明排序。
(三)标准正式发布后2年内(不含申请本年度),如2020年可申报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发布的标准。
(四)特殊说明:
1. 标准样品、建筑工法、检定规程、标准适用范围不涵盖黄埔区的标准,均不属于本项资助范围;
2. 团体标准申报资助另见《申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团体标准资助办事指南》;
3. 中国药典、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标准申报资助另见《申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药品标准制修订资助办事指南》,医疗器械的国家(行业)标准申报资助另见《申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资助办事指南》;
4. 同一标准项目有多个申报单位符合资助条件的,各自申报;同一标准项目已获区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二、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资助
(一)项目发生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对不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承诺入统时应登记在本区,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化示范项目、标准化试点、标准创新基地,项目已下达或通过终期验收;
2.区政府或管委会承担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区域性标准化试点或示范项目的配套建设项目,区域性标准化试点或示范项目已通过终期验收;
(三)示范(试点)批准创建文件下达或通过验收后1年内(不含申请本年度),如2020年可申报2019年下达或通过验收的项目。
三、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资助
(一)项目发生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对不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承诺入统时应登记在本区,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二)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1. 首次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或其国内技术对口单位;
2. 首次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
3. 首次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
(三)机构批准成立日期在申报前一年内(不含申请本年度),如2020年可申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内批准设立的机构。
(四)特殊说明:
1. 首次承担包括新成立时承担和换届后首次承担;
2. 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合秘书处中有两个或以上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各自申报;
3. 工作组须符合《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要求,不包含特定某一项或某几项标准而临时设立的标准起草工作组。
四、国际标准化高端人才引进和培育资助
(一)项目发生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对不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承诺入统时应登记在本区,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二)区内企事业单位引进或培育的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副秘书长,于任期内在本区设立专家工作室;
(三)工作室建设方案已向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备。
五、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资助
(一)项目发生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对不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承诺入统时应登记在本区,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二)申报资助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已正式批准发布。
(三)相关标准资助申报者须在标准文本起草单位中排名前三。如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依据《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粤市监标准〔2020〕159号)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排序证明。
(四)申报时限为标准正式发布后2年内(不含申请本年度),如2020年可申请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正式发布的标准项目。
(五)医疗器械的国家(行业)标准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并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关于医疗器械的国家(行业)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六、药品标准制修订资助
(一)项目发生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对不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承诺入统时应登记在本区,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二)作为前三个主要起草单位之一参与主导制定、修订药品的中国药典、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标准、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标准的单位。如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排序证明。
(三)申报时限为标准正式发布后2年内(以发布日期为准)。例如:2020年可申报2018、2019年内发布的标准。
(四)不属于资助范围的标准项目:
1.标准样品;
2.检定规程;
3.标准适用范围仅限于黄埔区以外区域的地方标准;
4.其它经区市场监管部门评审后不符合的标准。
关于申报2023年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标准化类项目资助的通知
区内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埔府规〔2019〕17号)、《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埔市监规字〔2020〕2号)(以下简称《2019年质量强区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和有关文件要求,我局决定启动2023年度质量强区专项资金标准化类项目资助申报工作(团体标准项目已另行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
2023年9月12日(星期二)至9月18日(星期一)17:00(含政策兑现系统预审及纸质材料提交时间)。
二、扶持项目、办事指南网址(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
(一)标准制修订(不含团体标准)项目资助(办事指南网址:https:/zcdx.gdd.gov.cn/wedPc/guideDetail?id=16706);
(二)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资助(办事指南网址:https://zcdx.gdd.gov.cn/wedPc/guideDetail?id=16690);
(三)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资助(办事指南网址:https://zcdx.gdd.gov.cn/wedPc/guideDetail?id=16692);
(四)国际标准化高端人才引进和培育资助(办事指南网址:https://zcdx.gdd.gov.cn/wedPc/guideDetail?id=16684);
(五)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资助(办事指南网址:https://zcdx.gdd.gov.cn/wedPc/guideDetail?id=16698);
(六)药品标准制修订资助(办事指南网址:https://zcdx.gdd.gov.cn/wedPc/guideDetail?id=16702)。
标准“领跑者”资助、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资助、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资助等三个事项属于“免申即享”事项,企事业单位无需主动申请,无需提供申请材料,只需留意政策兑现系统发出的信息通知,按办事指引进行线上确认和承诺后即可享受政策扶持。
三、申报流程
(一)注册和预审。请申报单位按照办事指南要求提前准备相关资料,在受理时间内用谷歌浏览器登陆“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https://zcdx.gdd.gov.cn/wedPc/)完成法人注册和提交预审。
(二)纸质材料受理。待预审通过后,在受理时间内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按要求完成纸质材料提交。考虑到该事项网上预审存在初审时间较长、需补正材料等情况,请注意及早申请,留意政策兑现系统发出的信息通知,确保在上述时间内通过预审并完成纸质材料提交。
(三)资金拨付申请。在线办理,具体要求请仔细阅读办事指南,按要求上传《收款确认函》。
四、注意事项
(一)项目申请时限。
1.标准制修订(不含团体标准)项目资助:标准正式发布后2年内(以发布日期为准,含医疗器械、药品标准),即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2.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资助:示范(试点)批准创建文件下达或通过验收后1年内(不含申请本年度);
3.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资助:机构批准成立日期在申报前一年内(不含申请本年度)。
鉴于《2019年质量强区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今年是最后一次按照此办法实施项目资助,2024年起标准化类申报项目将按照新修订的《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无严重违法情况。项目申报者无严重违法失信情况和严重违法行政处罚情况。
(三)无重复申报情况。同一项目、事项享受过区内其他政策资助的,不予重复资助。
(四)资助金额。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和年度标准化类项目预算总额确定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
五、联系方式
(一)政策兑现系统预审及材料受理部门
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政策兑现”窗口地址:黄埔区香雪三路3号广州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C区349号窗口,联系电话:82114062。
(二)业务主管部门
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联系人及电话:谢丽芬 22205862,孙玉龙 22322878;
医疗器械处,联系人及电话:张 亮 83220117;
生物医药处,联系人及电话:宋子建 82026521。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