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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5年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扶持的通知
申报已结束关于开展2025年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扶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17
浏览量: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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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信息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6 / 2025-05-14
事后补助
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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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国机器人认证资助

  (一)项目发生地、项目发生时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经营主体。

  (二)新通过A、B类中国机器人认证(CR认证),且相关产品累计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三)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暂停申报当年申报资格;近一年内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服务组织,取消申报资格。


  二、国际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竞赛扶持

  (一)项目发生地、项目发生时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经营主体。

  (二)获得国际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竞赛最高等次和第二等次奖项。

  说明:国际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竞赛仅指国际质量管理小组会议,即国际ICQCC大会。不包括其他国际组织开展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

  (三)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暂停申报当年申报资格;近一年内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服务组织,取消申报资格。


  三、重点项目配套实验室CNAS认可资助

  (一)项目发生地、项目发生时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经营主体。

  (二)与重点建设项目用途相关的配套实验室和检验检测平台,在项目建设周期内或建设周期后一年内取得CNAS认可的。

  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暂停申报当年申报资格;近一年内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服务组织,取消申报资格。

  四、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研制生产扶持

  (一)项目发生地、项目发生时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经营主体。

  (二)兑现企业首次取得由国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或一级标准物质证书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标准样品证书。

  (三)兑现企业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标准品、对照品制备、标定、供应单位提供自行研制生产的标准物质原料。

  (四)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暂停申报当年申报资格;近一年内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服务组织,取消申报资格。


  五、标准化国际奖项扶持

  (一)项目发生地、项目发生时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经营主体,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1.新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化高等教育奖(ISO Award For Higher Education)、国际标准化组织杰出成就奖(ISO Excellence Award)、国际电工委员会开尔文勋爵奖(IEC Lord Kelvin Award)、国际电工委员会托马斯爱迪生奖(IEC Thomas A. Edison Award);

  2.新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劳伦斯奖、国际电工委员会1906奖(IEC 1906 Award);

  3.新获得国际电工委员会(IEC)青年专家领袖(IEC Young Professional Leader)、国际标准组织(ISO)青年学者奖;

  (二)在申报前一年内(不含申请本年度)新获得以上奖项,如2024年可申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内新获得的奖项。

  (三)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暂停申报当年申报资格;近一年内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服务组织,取消申报资格。


  六、国际标准化专家工作室扶持

  (一)项目发生地、项目发生时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经营主体。

  (二)现任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副秘书长在本区设立专家工作室,担任首席专家培育国际标准化人才,开展科研和国际标准化活动,并且总建设方案和年度工作方案经区市场监管部门同意。

  (三)当年申报上一年的工作室经费,如2024年可申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内的经费扶持。

  (四)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暂停申报当年申报资格;近一年内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服务组织,取消申报资格。


  七、标准制修订(不含团体标准)扶持

  (一)项目发生地、项目发生时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经营主体,且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1.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修订,排名处于起草单位前五位。国际标准参与程度按提交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内对口单位出具的证明进行评定,处于起草单位第一位的为主导单位,处于起草单位第二至五位的为主要参与单位;

  2.主导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区域标准(含“一带一路”区域标准或粤港澳大湾区标准)的制定、修订,排名处于起草单位前五位。申报单位参与程度依据标准文本“前言”中起草单位排序判定,处于起草单位排序第一位的为主导单位,处于起草单位第二至五位的为主要参与单位。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参与程度的书面材料判定。

  (二)标准于2023年1月1日后正式发布,且在发布后2年内(不含申请本年度),如2024年可申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发布的标准,2025年可申报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发布的标准。

  (三)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暂停申报当年申报资格;近一年内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服务组织,取消申报资格。

  (四)特殊说明:

  1.标准适用范围未覆盖本区的地方标准、区域标准,以及标准样品、建筑工法、检定规程,均不属于本项扶持范围;

  2.团体标准申报扶持另见《申请团体标准制修订扶持(质量强区专项资金)指南》;

  3.中国药典、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标准申报扶持另见《申请药品标准制修订扶持(质量强区专项资金)指南》,医疗器械的国家(行业)标准申报扶持另见《申请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扶持(质量强区专项资金)指南》;

  4.按标准项目扶持。同一标准项目有多个单位符合扶持条件的,各自申报按比例分配;同一标准项目已由本区其他符合扶持条件的单位申报并获得本区扶持的,不予重复扶持。

  5.同一标准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上级政策另有规定不得重复享受各级扶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6.《办法》扶持的粤港澳大湾区标准是指纳入“湾区标准”清单的团体标准,团体标准纳入“湾区标准”清单前已获质量强区政策扶持的,给予差额扶持。


  八、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扶持

  (一)项目发生地、项目发生时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经营主体,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1.首次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召集人;

  2.首次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等国内对口单位;

  3.首次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

  (二)机构批准成立日期在申报前一年内(不含申请本年度),如2024年可申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内批准设立的机构。

  (三)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暂停申报当年申报资格;近一年内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服务组织,取消申报资格。

  (四)特殊说明:

  1.首次承担包括新成立时承担和换届后首次承担;

  2.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合秘书处中有两个或以上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各自申报。


  九、标准化良好行为扶持

  (一)项目发生地、项目发生时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经营主体。

  (二)在《办法》有效期内经区市场监管部门现场监督并由第三方资质机构确认首次获得AAAAA级、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单位。同一个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评价范围需覆盖GB/T 15496、GB/T 15497、GB/T 15498或GB/T 24421.1、GB/T 24421.2、GB/T 24421.3等企业标准化工作系列标准,不能只覆盖其中一项或者两项标准。

  (三)获证时间在申报前一年内(不含申请本年度),如2024年可申报发证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内的项目。

  (四)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暂停申报当年申报资格;近一年内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服务组织,取消申报资格。


  十、药品GMP扶持

  (一)项目发生地、项目发生时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经营主体。

  (二)新获得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包括首次通过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简称GMP认证)或首次通过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简称GMP检查)、新通过国际药品GMP检查)且相关产品累计销售额100万元以上。认证或检查日期以证书颁发日期、检查结果通知书日期或药品生产许可证记录的通过检查日期为准;

  (三)当年兑现上一年度的项目。如2024年可申请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通过GMP认证/GMP检查的项目资助。

  (四)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暂停申报当年申报资格;近一年内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服务组织,取消申报资格。

  (五)特殊情况规定如下

  1.换证检查、证书延期新发、以及其它非首次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不属于资助范围。

  2.同一企业已有同剂型和规格产品享受过该政策,不属于资助范围。

  3.GMP检查企业生产线或生产车间不在本区范围的,不属于资助奖励范围。

  4.GMP检查生产线所生产品种的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在本区范围内的,不属于资助范围。


  十一、药品标准制修订扶持

  (一)项目发生地、项目发生时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经营主体。

  (二)参与主导制定、修订药品的中国药典、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标准、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标准的单位。如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排序证明。

  (三)标准于2023年1月1日后正式发布,且在发布后2年内(不含申请本年度),如2024年可申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发布的标准,2025年可申报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发布的标准。

  (四)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暂停申报当年申报资格;近一年内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服务组织,取消申报资格。

  (五)不属于资助范围的标准项目:

  1.标准样品;

  2.检定规程;

  3.标准适用范围仅限于黄埔区以外区域的地方标准;

  4.其它经区市场监管部门评审后不符合的标准。


  十二、药品标准制修订扶持

  (一)项目发生地、项目发生时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经营主体。

  (二)申报资助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已正式批准发布。

  (三)相关标准资助申报者须在标准文本起草单位中排名前三。如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依据《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粤市监标准〔2020〕159号)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排序证明。

  (四)标准于2023年1月1日后正式发布,且在发布后2年内(不含申请本年度),如2024年可申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发布的标准,2025年可申报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发布的标准。

  (五)医疗器械的国家(行业)标准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并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关于医疗器械的国家(行业)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六)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暂停申报当年申报资格;近一年内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服务组织,取消申报资格。


  十三、示范试点扶持

  (一)项目发生地、项目发生时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经营主体,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国家、省级标准化、质量提升、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示范试点项目(含示范项目、试点项目2类)且项目已通过国家、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委托单位终期验收或考核评估;

  2.示范试点项目承担单位为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区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根据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文件确定的配套建设项目,且该示范试点项目已通过国家、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委托单位终期验收或考核评估;

  (二)示范试点项目通过终期验收或考核评估后1年内(不含申请当年度),如2024年可申报2023年通过终期验收或考核评估的项目。

  (三)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暂停申报当年申报资格;近一年内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服务组织,取消申报资格。


通知原文
展开

  关于开展2025年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扶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埔市监规字〔2023〕1号)(以下简称《办法》),我局决定启动2025年质量强区专项资金扶持工作(团体标准制修订扶持项目及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扶持项目已另行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5年5月6日9:00(星期二)至5月14日17:00(星期三)(含政策兑现系统预审及纸质材料提交时间)。

 

  二、扶持项目及办事指南查询地址

  共23项。其中正常申报项目13项,免申即享项目10项。

  (一)申报项目

  1.中国机器人认证扶持

  2.国际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竞赛扶持

  3.重点项目配套实验室CNAS认可扶持

  4.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研制生产扶持

  5.标准化国际奖项扶持

  6.国际标准化专家工作室扶持

  7.标准制修订(不含团体标准)扶持

  8.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扶持

  9.标准化良好行为扶持

  10.药品GMP扶持

  11.药品标准制修订扶持

  12.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扶持

  13.示范试点扶持

  (二)免申即享项目

  黄埔品牌认证扶持、卓越绩效模式扶持、政府质量奖扶持、区级质量管理小组发布赛扶持、质量推广扶持、质量标准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质量基础技术服务扶持、企业标准“领跑者”扶持、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扶持、对标达标扶持等10个事项。相关办事指南详见“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http://zcdx.gdd.gov.cn/【免申即享】版块。

 

  三、申报流程

  (一)申报项目

  1.注册和预审。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申报项目办事指南要求,在申报时间内登陆“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http://zcdx.gdd.gov.cn/申请办理,预审通过后,在受理时间内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按要求完成纸质材料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2.形式审核。区政策研究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3.实质审核。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并作出审核决定。

  4.资金拨付申请。实质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登录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按要求上传《收款确认函》。

  5.资金核拨。业务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核拨手续,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免申即享项目

  按照“免申即享”流程办理,企业无需至受理窗口提交资料。待实质审核通过后,根据系统通知信息,登录“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http://zcdx.gdd.gov.cn/进行线上确认和承诺后即可享受政策扶持。

 

  四、咨询方式

  (一)政策兑现系统预审及材料受理

  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政策兑现”窗口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3号广州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C区349号窗口

  联系电话:82114062

  (二)业务主管部门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质量发展科:联系电话22322918

  项目:黄埔品牌认证扶持、卓越绩效模式扶持、政府质量奖扶持、区级质量管理小组发布赛扶持、质量推广扶持、质量基础技术服务扶持、质量标准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质量标准实验室)、中国机器人认证扶持、国际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竞赛扶持、示范试点扶持(质量提升、认证认可项目)。

  2.标准化科:联系电话22205862、22322878

  项目:企业标准“领跑者”扶持、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扶持、对标达标扶持、质量标准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标准验证点)、标准化国际奖项扶持、国际标准化专家工作室扶持、标准制修订(不含团体标准)扶持、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扶持、标准化良好行为扶持、示范试点扶持(标准化项目)。

  3.计量科:联系电话22205880

  项目:质量标准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国家质检中心)、重点项目配套实验室CNAS认可扶持、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研制生产扶持、示范试点扶持(检验检测项目)。

  4.医疗器械科:联系电话83275531

  项目: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扶持。

  5.生物医药服务科:联系电话82026131

  项目:药品GMP扶持、药品标准制修订扶持。

 

  五、注意事项

  (一)质量强区专项资金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对《办法》涉及项目扶持金额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定额项目按照定额标准给予扶持,非定额项目(《办法》表述为“不超过”)结合当年度申报项目数和当年度质量强区专项资金财政预算综合调整扶持金额。

  (二)事项网上预审存在初审时间不定、需补正材料等情况,请各申报主体预留充足预审时间,留意政策兑现系统发出的手机信息,确保在申报时限内通过预审并完成纸质材料提交。逾期未完成申报或者未按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申报。

  特此通知。

  广州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7日


历年资助企业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