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方品牌认证资助
(一)项目发生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对不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承诺入统时应登记在本区,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二)当年兑现本年度符合资助条件的第三方品牌认证;1.第三方品牌认证资助是指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并按照黄埔区第三方品牌认证团体标准公开征集并确定的第三方品牌认证机构依据GB/T 27925相关国家标准和黄埔区第三方品牌认证团体标准制定的品牌认证规范开展的产品或服务品牌认证。
2.申报第三方品牌认证资助的申报者应满足使用注册商标或取得文字、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美术、摄影、电影作品版权(不含软件著作版权)2年以上。商标或版权所有者为申报者的,按照证书标注许可日期满②年。授权使用,应满足证书标注许可日期和授权书起始日期同时满2年;
3.第三方品牌认证机构须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并在黄埔区市场监管局公布的当年度品牌认证机构名单内。认证机构对企业开展第三方品牌认证和企业申报资助时,认证机构的资质均应处于有效状态,且认证评审应采取现场评审方式。
二、国际质量比对提升示范资助
(一)项目发生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
(二)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三大产业质量比对提升资助项目。每年由区市场监管部门选择1个示范主题,申报项目以单个产品/服务为资助对象。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由产品/服务牵头单位或主要承担单位为主申报者。主申报者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区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注册;
2.具备项目所需检验检测认证资质或掌握核心技术的服务业、制造业企业;
3.主申报者项目建设经费出资比例不低于25%。
(三)程序规定:
1.项目立项流程:按照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三大产业项曰类别,区市场监管部门发布质量提升具体目录征集入库项目.区市场监管部门对入库项目科技创新性和可行性,以及项目进展情况和预期目标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每批评选不超过5个项目进入候选公示名单.经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和区市场监管部门审定,公布质量提升示范建设立项项目.项目完成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特别重大、创新项目可延长1年。
2.项目资助流程:示范建设项目公布之日起2年内,申报者可根据项目完成进度情况,向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和资金申报表,项百结项时应提供结项报告和项目审计报告.资金分批申报,一年内最多不超过2次,每次申报金额最低不低于20万元,最后一笔资金在项目结项和项目审计完成后拨付.质量强区专项资金应由主申报者申请,主申报者和联合申报者按照建设方案专款专用.涉及港澳创新主体,资金使用由项目合作方按法律法规要求和市场原则协商处理资助金额分配和税务要求。
三、中国机器人认证资助
(一)项目发生和资金申报时的商察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对不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承诺入统时应登记在本区,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间意;
(二)获得A、B类中国机罃人认证(CR认证);
(三)当年兑现上一年度获得的认证.
四、药品GMP认证(含国际GMP检查)资助
(一)项目发生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对不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承诺入统时应登记在本区,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二)新获得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包括首次通过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简称CMP认证)或首次通过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銮”(简称GMP检查)、新通过国际药品GMP检查.认证或检查日期以证书颁发曰期或检察结果通知书日期为准.
(三)当年兑现上一年度的项目,如 2020年可申请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通过GMP认证/GMP检察的项目资助.
(四)特殊情况规定如下:
1.证书换证检查或延期新发的证,不属于资助范围.
2.同一企业已有同剂型和规格产品享受过该政策,不属于资助范围.
3.GMP检查企业生产线或生产车间不在本区范国的,该品种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在本区范国内的,不属于资助奖励范围.
4.该品种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在本区范围内的,不展于资助范围.
5.兽药GMP不属于本项资助范围,请咨询区农业农村局.
五、国家基药目录、国家医保目录品种资助
(一)项目发生和资金申报时的商察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对不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承诺入统时应登记在本区,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二)新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9年版)》的独家品种(剂型)、普通品种(剂型).
(三)申请资助品种应为企业常年生产品种,并对我区具有经济贡献.
(四)同一企业已有间剂型和规格产品享受过该政策,不属于资助范围.
六、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资助
(一)项目发生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对不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承诺入统时应登记在本区,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二)兑现企业上一年度通过的新增或认证级别向上一级升高的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七、重点项目配套实验室CNAS认可资助
(一)项目发生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对不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承诺入统时应登记在本区,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二)与重点建设项目用途相关的配套实验室和检验检测平台,在项目建设周期内或建设周期后一年内取得CNAS认可的。
八、IAB、NEM领域新增产品或服务认证资质的检测或认证单位资助
(一)项目发生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对不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承诺入统时应登记在本区,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二)取得中国机器人认证机构批准书的检测或认证企察业单位.申报资助时批准书应在有效期内.
说明:区市场监管部门对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IAB和NEM领域新增产品或服务认证情况进行跟踪,并在办辜指南公布新增认证目录.
九、国际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资助
(一)项目发生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国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对不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承诺入统时应登记在本区,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二)获得国际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竞赛金、银奖(如大会奖项设置发生变化时,对应指向第一档次、第二档次奖项).
(三)国际质管理小组活动:仅指国际质量管理小组会议,即IcQCC.不包括其他国际组织开展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
十、国际或粤港澳大湾区重大活动资助
(一)项目发生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对不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承诺入统时应登记在本区,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二)经国际质量、检验检测认证、标准化相关组织或国内质量、检验检测认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在本市范围内承办国际或粤港澳大湾区质量、检验检测、认证、标准化组织年会、学术研讨会及国际重大质量、检验检测认证、标准化活动。
(三)当年兑现上一年度活动项目。
十一、标准制修订(不含团体标准)资助
(一)项目发生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辂园区范国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对不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承诺入统时应登记在本区,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二)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1.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参与程度按提交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内对口单位出具的证明进行评定;
2.主导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她方标准的制定、修订.申报单位在标准文本“前言”起草单位中排名前三.如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证明排序.
(三)标准正式发布后2年内(不含申请本年度)。如2020年可申报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发布的标准.
(四)特殊说明:
1.标准样品、建筑工法、检定规程、标准适用范围不涵盖黄埔区的标准,均不属于本项资助范围;
2.团体标准申报资助另见《申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团体标准资助办事指南》
3.中国药典、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标准申报资助另见《申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药品标准制修订资助办事指南》,医疗器械的国家(行业)标准申报资助另见《申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资助办察指南》;
4.同一标准项目有多个申报单位符合资助条件的,冬自申报;同一标准项目已获区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十二、药品标准制修订资助
(一)项目发生和资金申报时的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对不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承诺入统时应登记在本区,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二)作为前三个主要起草单位之一参与主导制定、修订药品的中国药典、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标准、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标准的单位。如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排序证明。申报时限为标准正式发布后2年内(以发布日期为准)。例如:2020年可申报2018、2019年内发布的标准。
(四)不属于资助范围的标准项目:
1.标准样品;
2.检定规程;
3.标准适用范围仅限于黄埔区以外区域的地方标准;
4.其它经区市场监管部门评审后不符合的标准。
十三、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资助
(一)项目发生和资金申报时的商察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对不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承诺入统时应登记在本区,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二)申报资助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已正式批准发布.
(三)相关标准资助申报者须在标准文本起草单位中排名前三.如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依据《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粤市监标准〔20203159号)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排序证明.
(四)申报时限为标准正式发布后2年内(不含申请本年度)如2020年可申请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正式发布的标准项目.
(五)医疗器械的国家(行业)标准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套通过,并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关于医疗器械的国家(行业)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关于申报2021年度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资助(第二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埔府规〔2019] 17号),我局决定启动2021年度质量强区专项资金资助(第二批)申报工作(团体标准项目已另行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项目、办事指南查询地址
(一)第三方品牌认证资助(办事指南查询地址: https: / lzcdx. gdd.gov.cn/wedPc/guideDetai1?param=7396)
(二)国际质量比对提升示范资助(办事指南查询地址: https: //zcdx. gdd.gov.cn/wedPc/guideDetai1?param=7398)
(三)中国机器人认证资助(办事指南查询地址: https: / lzcdx. gdd.gov.cn/wedPc/guideDetai1?param=7400 )
(四)药品GMP认证资助(含国际GMP检查)(办事指南查询地址: https: / /zcdx. gdd.gov.cn/wedPc/guideDetail?param=7402)
(五)国家基药目录、国家医保目录品种资助〔办事指南查询地址: https: / / zcdx.gdd.gov.cn/wedPc/guideDetail?param=7404)
(六)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资助(办事指南查询地址: https:l/zcdx.gdd.gov.cn/wedPc/guideDetai1?param=7406 )
(七)重点项目配套实验室CNAS认可资助(办事指南查询地址: https: / /zedx. gdd.gov.cn/wedPc/guideDctail?param=7408 )
(八) IAB、NEM领域新增产品或服务认证资质的检测或认证单位资助(办事指南查询地址: https://zcdx.gdd. gov.cn/wedPc/guideDeta i l?param-7410)
(九)国际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资助(办事指南查询地址: htt ps: //zcdx.gdd.gov.cn/wedPc/guideDetai1?param-7908)
(十)国际或粤港澳大湾区重大活动资助(办事指南查询地址: https:/ /zcdx.gdd.gov.cn/wedPc/guideDetail?param=7418 )
(十一)标准制修订〔不含团体标准)资助(办事指南查询地址: https: / / zcdx. gdd.gov.cn/wedPc/guideDetail?para道=7420)
(十二)药品标准制修订资助(办事指南查询地址: https:/ /zcdx.gdd.gov.cn/wedPc/guideDetai1?param-7422)
(十三)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资助(办事指南查询地址: https: / /zcdx. gdd. gov.cn/wedPc/guideDetail ?param=7424)
卓越绩效400分资助、区级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资助、质量活动推广资助三项属于“免申即享”事项,按照“免申即享”流程办理,企业无需至受理窗口提交资料。待实质审核通过后,相关企业联系人根据通知登录系统确认是否领取相应资助。
二、申请时间
2021年10月25日至10月29日(含政策兑现系统预审及纸质材料提交时间)。
请符合申请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项目的办事指南要求,在上述时间内登陆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http: / /zcdx.gdd.gov.cn/申请办理,待预审通过后到政策兑现窗口完成纸质材料的提交,逾期不予受理。考虑到网上预审可能存在不通过的情况,请申报单位注意合理安排预审和材料补正时间,确保在上述时间内通过预审并完成纸质资料的提交。
三、政策兑现系统预审及材料受理部门
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政策兑现”窗口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3号广州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C区 349号窗口
联系电话:82114062
邮箱:zcdx@gdd.gov.cn
四、业务主管部门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发展处:联系电话22322918,负责政府质量奖资助、第三方品牌认证资助、人工智能和新一代信息产业的国际质量比对提升示范资助、中国机器人认证资助、IAB、NEM领域新增产品或服务认证资质的检测或认证单位资助、卓越绩效400分资助、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资助、质量提升活动推广资助、国际或粤港澳大湾区重大质量活动资助。
标准化处:联系电话22205862,负责标准制修订(不含团体标准)资助。
计量处:联系电话28209059,负责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资助、重点项目配套实验室CNAS认可资助、国际或粤港澳大湾区重大计量活动资助。
医疗器械处:联系电话 83220051,负责医疗器械国际质量比对提升示范资助、国际或粤港澳大湾区重大医疗器械活动资助、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资助。
生物医药服务处:联系电话82026521,负责生物医药产业国际质量比对提升示范资助、药品GMP认证资助(含国际GMP检查)、国家基药目录、国家医保目录品种资助、国际或粤港澳大湾区重大生物医药活动资助、药品标准制修订资助。
五、温馨提示
2021年7月1日起,区“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已正式启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账户作为系统登录的唯一账户,
未注册及未完成四级或五级实名核验的用户无法登录“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为确保企业顺利办理相关业务,请各相关企业提前确认完成“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网址:https: / i tyrz. gd.gov.cn/)账户注册及四级或五级实名核验。
特此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