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设站资助(人才10条2.0)
(一)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埔组通〔2020〕17号)生效期间(2020年5月17日至2023年5月16日),工商注册地、税务管理关系、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含驻区),获批新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不含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或区博士后创新中心(以下统称“设站单位”)。获批设立时间以主管部门批准时间为准。
(二)设站单位获批后已通过科研项目招收至少1名博士后人员进站开展科研并达6个月以上。博士后人员进站时间以主管部门批准时间为准,创新中心招录博士后人员进站时间以双方协议落款时间为准。
博士后招录奖励(人才10条2.0)
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埔组通〔2020〕17号)生效期间(2020年5月17日至2023年5月16日),工商注册地、税务管理关系、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含驻区)中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或区博士后创新中心(以下统称“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开展博士后科研并达6个月以上。
博士后人员进站时间以主管部门批准时间为准;2016年获批区创新中心的单位,招录博士后人员进站时间以双方协议落款时间为准。
同一博士后人员多次进站的招录奖励可按不同科研项目重复申请,应于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博士后科研项目启动经费(人才10条2.0)
博士后人员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埔组通〔2020〕17号)生效期间(2020年5月17日至2023年5月16日),进入工商注册地、税务管理关系、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含驻区)所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或区博士后创新中心(以下统称“设站单位”)开展博士后科研并达6个月以上。
博士后人员进站时间以主管部门批准时间为准;2016年获批区创新中心的单位,招录博士后人员进站时间以双方协议落款时间为准。
同一博士后人员多次进站的科研项目启动经费可按不同科研项目重复申请,应于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博士后在站生活补助(人才10条2.0)
博士后人员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埔组通〔2020〕17号)生效期间(2020年5月17日至2023年5月16日),进入工商注册地、税务管理关系、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含驻区)所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或区博士后创新中心(以下统称“设站单位”)开展博士后科研并达6个月以上。
博士后人员进站时间以主管部门批准时间为准,创新中心招录博士后人员进站时间以双方协议落款时间为准。
说明:同一博士后人员多次进站的生活补助可按不同科研项目重复申请,应于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国际博士后特别资助(人才10条2.0)
世界大学排名前200名境外大学毕业的博士,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埔组通〔2020〕17号)生效期间(2020年5月17日至2023年5月16日),进入工商注册地、税务管理关系、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含驻区)所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或区博士后创新中心(以下统称“设站单位”)开展博士后科研并达6个月以上。
博士后人员进站时间以主管部门批准时间为准;2016年获批区创新中心的单位,招录博士后人员进站时间以双方协议落款时间为准。
世界大学排名前200名的认定以最近年度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或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排名为准(查证网址:http://www.zuihaodaxue.com/rankings.html或http://www.timeshighereducation.co.uk/)。
每名博士后人员在我区仅可申领一次国际博士后特别资助,不得重复享受,应于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博士后奖励(人才10条2.0)
工商注册地、税务管理关系、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含驻区)所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分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统称“设站单位”)的在站博士后人员,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埔组通〔2020〕17号)生效期间(2020年5月17日至2023年5月16日)申报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计划并成功获批的(获批时间以主管部门在资助证书落款时间为准)。
每个获批资助科研项目仅可申领博士后奖励一次,应于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博士后设站资助(人才高质量发展30条)
(一)申请单位须为经营关系在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规定的企业、民办非企业或机构。
机构指广东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参与签订共建(或合作)协议支持建设的科研院所和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或国家实验室(含基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依托单位,高水平创新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科研院所。
(二)申请单位在2020年5月17日至《细则》有效期届满前获批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区博士后创新中心,且招收1名以上博士进站并全职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申请时,招收的博士后自进站起在招收单位连续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获批设立时间以主管部门批准时间为准。同一个单位每一类别的设站资助只能申请一次。
(三)设站单位获批后已通过科研项目至少招收1名以上博士进站并全职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博士后人员进站时间以主管部门批准时间为准,创新中心招录博士后人员进站时间以双方协议落款时间为准。
博士后招录奖励(人才高质量发展30条)
(一)申请单位须为经营关系在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规定的企业、民办非企业或机构。
机构指广东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参与签订共建(或合作)协议支持建设的科研院所和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或国家实验室(含基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依托单位,高水平创新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科研院所。
(二)博士后进站时年龄不超过40周岁,进站后在设站(基地、中心)单位全职开展科研工作,且申请时,招收的博士后自进站起已在申请单位连续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三)博士后进站时间应在2023年5月17日以后至《细则》有效期届满前。
博士后人员进站时间以主管部门批准时间为准;2016年获批区创新中心的单位,招录博士后人员进站时间以双方协议落款时间为准。
博士后在站生活补助(人才高质量发展30条)
(一)申请单位须为经营关系在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规定的企业、民办非企业或机构。
机构指广东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参与签订共建(或合作)协议支持建设的科研院所和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或国家实验室(含基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依托单位,高水平创新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科研院所。
(二)博士后进站时年龄不超过40周岁,进站后在设站(基地、中心)单位全职开展科研工作,且申请时博士后自进站起已在申请单位连续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三)博士后进站时间应在2023年5月17日以后至《细则》有效期届满前。
博士后人员进站时间以博士后主管部门批准时间为准;2016年获批区创新中心的单位,招录博士后人员进站时间以双方协议落款时间为准。
博士后奖励(人才高质量发展30条)
(一)申请单位须为经营关系在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规定的企业、民办非企业或机构。
机构指广东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参与签订共建(或合作)协议支持建设的科研院所和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或国家实验室(含基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依托单位,高水平创新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科研院所。
(二)博士后进站时年龄不超过40周岁,进站后在设站(基地、中心)单位全职开展科研工作,且申请时,博士后自进站起已在申请单位连续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三)博士后获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或面上资助时间应在2023年5月17日以后至《细则》有效期届满前。获批时间以主管部门在资助证书落款时间为准。
每个获批资助科研项目仅可申领博士后奖励一次。
不享受博士后奖励的情形:
1.在职人员到设站(基地、中心)单位进站并从事博士后研究的。
2.已入职设站(基地、中心)单位超过1年的博士,脱产或辞职后又进原单位(含集团内部、隶属单位)开展博士后研究的。
关于开展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广州高新区2024年第三期博士后资助奖励申领通知
区内各博士后设站单位、区内企业:
根据《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穗埔组通〔2024〕6号)、《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穗埔人社规〔2024〕2号)有关规定,现定于2024年9月10日起开展2024年度第三期博士后资助奖励政策兑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一)经营关系在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规定的企业、民办非企业或机构(机构指广东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参与签订共建(或合作)协议支持建设的科研院所和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或国家实验室(含基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依托单位,高水平创新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科研院所)所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区博士后创新中心(以下统称“设站单位”),以及进入上述设站单位开展博士后科研或出站后在上述企业、民办非企业和机构工作的博士后人员;
(二)符合《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埔组通〔2020〕17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青年人才博士博士后培养资助办法》(穗埔组通〔2020〕38号)相关申领条件但尚未提出申请的,可按原政策条件和标准提出申领。
注意事项:已与我区签订一事一议协议,规定不得再享受区内普惠性资助奖励政策项目的单位,不符合我区博士后资助奖励政策享受条件。
二、本次资助奖励项目
博士后设站资助(人才10条2.0)、博士后招录奖励(人才10条2.0)、博士后科研项目启动经费(人才10条2.0)、博士后在站生活补助(人才10条2.0)、国际博士后特别资助(人才10条2.0)、博士后奖励(人才10条2.0)、博士后设站资助(人才高质量发展30条)、博士后招录奖励(人才高质量发展30条)、博士后在站生活补助(人才高质量发展30条)、博士后奖励(人才高质量发展30条)。
注意事项:
1、符合博士后在站生活补助(人才10条2.0)政策申报条件的,可同时申报第一期和第二期。
2、博士后奖励,申报博士后科学基金并于2023年5月17日前获批的按2.0政策申报,2023年5月17日后获批的按人才高质量发展30条申报,且都需在站期间提出申请。
三、申报时间
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9月20日。具体可登陆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https://zcdx.gdd.gov.cn/)查看相关申报指南。
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