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合作渠道,创新成果显著,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较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品牌;技术标准体系完善,能将科技成果及时转化为技术标准;
(三)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制造业及其他行业(其他行业主要指:与制造业发展相关的商贸流通业、信息服务业、物流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1 亿元;
(四)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800 万元;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制造业及其他行业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50 人,建筑业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60 人;
(六)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制造业及其他行业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800 万元,建筑业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1000 万元;
(七)具有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建筑业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企业工程结算收入比重不低于 0.5%;制造业及其他行业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的最低标准分段计算,并运用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1.主营业务收入 10 亿元(含)以下部分比重不低于 3%,
2.主营业务收入 10 亿元至 100 亿元(含)部分比重不低于 2%,
3.主营业务收入 100 亿元以上部分比重不低于 1.5%;
(八)企业两年内(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申请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由于企业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安全事故的。
转发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第20批)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现将《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第20批)认定工作的通知》(粤工信创新函〔2021〕6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申报
(一)请各镇街(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积极发动、指导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并对企业申报资料按照文件要求进行初步审查。
(二)申报企业应符合《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粤工信规字〔2021〕4号)规定的基本条件要求,其中2020年企业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主营业务收入或工程结算收入(建筑业)总额、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或工程结算收入(建筑业)比重、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等指标要求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
(三)申报企业须在10月27日前登陆广东省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网址:http://www.gdmachine.org/),进入“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信息管理系统”(http://210.21.90.123/),按要求注册账号,填写数据,上传材料,提交申报。市工信局将于11月2日前完成对申报企业资料网上初审。经初审通过的企业打印纸质材料(其中:须从申报系统下载带项目编号水印的评价表、承诺书,按要求签字盖章)加盖企业公章于11月5日前将申报资料(纸质版一式两份、所有资料PDF文档以及可编辑的电子版(含推荐汇总表),其中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和汇总表须严格使用附件电子版格式)报送到市工信局技术进步与质量科。
二、申请变更
对于已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单位(详见附件2)有企业名称变更、重组等变更情况,请按照粤工信创新函〔2021〕67号文附件7“企业变更证明材料要求”整理编写企业变更资料(纸质版一式一份,含电子版)加盖企业公章于11月2前报送到市工信局技术进步与质量科。
三、联系方式
负责科室:市工信局技术进步与质量科;地址:南城区鸿福西路68号塞纳嘉园二楼;联系电话:22222425。
附件:
1.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第20批)认定工作的通知》(粤工信创新函〔2021〕67号)
2.我市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名单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