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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开展2022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产业发展)支持电子信息产业方向项目入库的通知
申报已结束广东省关于开展2022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产业发展)支持电子信息产业方向项目入库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22
浏览量: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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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信息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06-22 / 2021-06-30
事后补助
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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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总体要求

  (一)申报主体是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法人单位。申报单位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为准),近5年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近5年以来申报主体在专项资金管理、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过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情况,且不存在未按期完成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验收的情况。

  (二)项目实施必须在广东省境内,应用基础较好,具有行业发展需求和一定规模的客户群体。

  (三)项目已经完工,且有明确、量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绩效目标应可考核、可量化,且符合省财政专项资金和地市的绩效目标要求。

  (四)项目原则上未获得过省财政资金专项支持,未申请省级财政资金其它项目入库。

  (五)项目只有一个申报主体,不允许联合申报。


  【高端电子元器件产业化项目】

       申报单位和项目除应符合入库通知正文的总体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专题申报要求:

  (一)至2021年5月31日,申报主体注册成立已满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营业执照为准)。

  (二)申报主体要求以电子元器件及相关材料制造为主营业务,且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最近一个完整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三)项目启动时间不早于2019年8月1日,完工时间不迟于2021年5月31日(以发票和支付凭证时间为准,申报单位提供完工情况说明,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项目完工证明)。

  (四)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本指南支持范围所列条件之一(以具备CNAS认可资质且具备CMA认资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为准)。

  (五)项目在上述时间内投入的产业化费用(仅限于设备购置费、配套软件购置费、设备软件安装调试费、研发材料购置费、自研设备外协加工费、工程样品测试费,不含税,且必须是用于本项目的合理费用,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项目开支专项审计报告为准,相关发票、支出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的时间要对应)不低于500万元。

  (六)项目产品已经实现商业化(以产品销售合同、发票和支付凭证为准)。

  (七)项目具有核心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需新增发明专利或技术标准等(以专利证书或国标、行标、团标发布稿为准)。


  【芯片产品量产前首轮流片项目】

  申报单位和项目除应符合入库通知正文的总体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专题申报要求:

  (一)至2021年5月31日,申报主体注册成立已满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营业执照为准)。

  (二)申报主体为高校、科研院所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其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是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二是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最近一个完整年度审计报告为准);三是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三)申报芯片产品量产前首轮流片为首次在集成电路生产线上完成流片,不含正式量产后批量流片,且在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内完成(以发票和支付凭证时间为准)。

  (四)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本指南支持范围所列条件之一(以具备CNAS认可资质且具备CMA认资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为准)。

  (五)芯片产品量产前首轮流片费用(仅限于IP授权或购置费、掩模版制作费、流片费,不含税,且必须是用于本项目的合理费用,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项目开支专项审计报告为准,相关发票、支出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的时间要对应)不低于300万元。

  (六)项目产品已经实现商业化(以产品销售合同、发票和支付凭证为准)。

  (七)项目具有核心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申报的芯片产品已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或已授权的发明专利(以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书等为准)。

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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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2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产业发展)支持电子信息产业方向项目入库的通知

  粤工信电子函〔2021〕41号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粤财预〔2018〕263号)、《关于印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9〕115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工信办函〔2020〕25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入库储备工作的函》(粤财预〔2021〕30号)等要求,现组织2022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产业发展)支持电子信息产业方向项目入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原则

  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树立“先谋事、后排钱”的理念,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集中力量办大事”和权责对等的原则,严格按照时间节点组织具体项目申报、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排序优选等工作。


  二、支持范围和方向

  支持范围:围绕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战略部署,聚焦重点领域,支持半导体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方向1:高端电子元器件产业化项目。支持范围包括高端片式电容器、高端片式电阻器、高端片式电感器和其他高端电子元器件及相关材料。(方向1,申报指引详见附件1)

  方向2:芯片产品量产前首轮流片项目。支持范围包括采用先进特色工艺制程流片的芯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2号)明确重点发展方向的芯片、重点应用领域具备较大竞争优势的芯片。(方向2,申报指引详见附件2)


  三、申报总体要求

  (一)申报主体是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法人单位。申报单位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为准),近5年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近5年以来申报主体在专项资金管理、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过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情况,且不存在未按期完成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验收的情况。

  (二)项目实施必须在广东省境内,应用基础较好,具有行业发展需求和一定规模的客户群体。

  (三)项目已经完工,且有明确、量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绩效目标应可考核、可量化,且符合省财政专项资金和地市的绩效目标要求。

  (四)项目原则上未获得过省财政资金专项支持,未申请省级财政资金其它项目入库。

  (五)项目只有一个申报主体,不允许联合申报。

  申报的其它条件详见对应的申报指南。


  四、工作程序

  (一)项目申报

  1.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充分认识项目入库工作的重要性,积极组织本地区项目库的申报,结合本地区实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并于6月30日前在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210.76.80.141完成本地区项目申报配置。各地市如有自建项目系统,请按照《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二期)正式上线使用的通知》(便函〔2021〕469号)中的要求与我厅系统进行对接。

  2.项目申报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申报材料,并同步在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210.76.80.141填写申报材料(登录系统后可在通知公告中查阅专项资金申报企业操作手册),申报扶持方向请选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产业发展-支持半导体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二)项目评审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和评审论证,科学选择内部集体研究、专家评审论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等方式,形成书面结论,作为项目入库合规性审核和优先排序的依据。

  (三)项目入库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完成公示、局党组会审议及市政府审定(如有需要)后,在省财政厅专项资金市县项目管理系统完成项目入库,并提请相关部门审核。以上工作完成后,于8月15日前向我厅(电子信息工业处)报送项目申报及评审情况、入库项目汇总表(附件12)、项目申报材料(原件一份,盖推荐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申报单位公章)、评审材料(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专家签到表、专家评审意见等)、地市预算总体绩效目标表等备案,未备案的项目不列入省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项目入库填报时,请在项目名称前注明申报专题类型,如申报方向1的项目应命名为“(电子1)XX项目”。

  (四)资金分配

  根据项目入库情况,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及以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资金分配。鼓励省市县(区)对项目予以联合支持。

  (五)监督管理

  1.按照“谁评审、谁负责”原则,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做好项目的后续跟踪、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为中、低或差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省财政厅“四挂钩”相关规定,下年度原则上减少安排或不安排专项资金。

  2.获得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应主动积极配合后续跟踪、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拒不配合财政、审计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的日常检查、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经正式提醒到期仍不整改的项目单位及负责人,在其整改之前不得安排专项资金,超过整改期后完成整改的,5年内不得安排专项资金。在日常检查、绩效评价、审计工作中发现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或其他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项目单位,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6月18日

  (联系人及电话:吴跃前 020-83135986,陈先倡 020-83134730,电子邮箱:gddzxxc@gde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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