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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关于组织企业建设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支撑疫情防控的通知
申报已结束市科技局关于组织企业建设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支撑疫情防控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26
浏览量:3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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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信息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0-02-26 / 2020-03-10
资质荣誉
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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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满足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基本条件(详见《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通知》)。

  (一) 单位规模。依托单位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企业单位上一年度主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企业研发经费不少于100万元且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研发经费超过30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科研院所单位近三年在该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

  (二) 科研条件。依托单位具有较好的科研基础条件,具备进行工程化研发、设计和试验的综合能力,有必要的场地和实验、检测、分析的工艺设备(不含生产设备),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工程技术队伍,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专职科研总人数的50%。

  (三) 科研成果。依托单位在本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具有较高的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拥有5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其中科研院所单位近三年牵头承担过本领域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且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形成的标志性成果不少于3项。

  (四) 管理机制。研发机构有完善的管理架构和运行管理机制,有健全的研发体系和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五) 鼓励有较强创新实力的新经济企业建设工程中心。新经济企业获得股权投融资500万以上或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高于500万元的,不受申报条件(一)、(二)限制。

  (六) 对粤东西北地区给予倾斜支持。鼓励粤东西北地区企业与高校院所签署协议联合共建,共建单位在该领域的实验设备和研发人员可纳入条件(二)核算。

  (七)对近三年牵头或参与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解决产业技术重大问题的企业,给予优先认定。

  二、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作出突出贡献。包括:针对防疫检测技术、药品药物、医疗器械、预警技术、防控设备等核心产品开展科研攻关;积极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快速提升重要物资产能,保障防疫用品需求;应急研发相关科技产品,并支持防疫重点地区相关建设等。

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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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关于组织企业建设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支撑疫情防控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科技部门、有关单位:

  为落实《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强化科技攻关实施科技惠企行动支撑疫情防控的若干措施》(粤科高字〔2020〕39号),省科技厅发布了《关于支持企业建设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支撑疫情防控的通知》(粤科函产字〔2020〕0127号),优先认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工作的有关单位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加快推进我市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现转发省厅发布的通知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申报对象主要为广东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且已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科研攻关项目、推动相关技术产品直接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已建有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受理申报。我局后续将出台科技政策对建有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予以资助。

  二、申报单位请在2020年3月10日17:00前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pro.gdstc.gov.cn)进行网上申请信息填写及上传附件材料。请各申报单位加快申报。

  三、联系方式:市科技局实验室与平台基地科,叶婉雯,22831330。

  特此通知。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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