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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发布2023~2024年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申报已结束广东省关于发布2023~2024年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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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技厅
2023-08-01 / 2023-08-31
事后补助
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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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一:孵化及概念验证基金后补助

  (一)申报单位。

  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应为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税务部门实行“查账征收” 计征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发改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至申报截止日期未清盘退出,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中任意一项:

  1.创业投资企业由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发起设立或参与设立。该孵化器运营主体应在 2021 年 1 月 1 日~2023 年 6 月 30 日持续填报科技企业孵化器火炬统计,并对创业投资企业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创业投资企业认缴总规模 5%,且在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对创业投资企业有实缴出资。实缴出资日期及金额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设立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出资的,可视为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出资。

  2.创业投资企业由广东境内注册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源头单位发起设立或参与设立。该技术源头单位应在近五年内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累计获得财政资助经费超过 1000 万元;并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对创业投资企业有实缴出资。实缴出资日期及金额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技术源头单位设立的基金会、经营性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出资的,可视为技术源头单位出资。

  3.创业投资企业由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发起设立或参与设立,且基金合伙协议明确支持基础研究项目应用前景验证、前沿颠覆性技术进一步研发可行性验证、科技成果商业可行性验证等概念验证活动;并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实际收到各股东出资。出资日期及出资金额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

  专题二:科技天使投资后补助

  (一)申报单位。

  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税务部门实行“查账征收”计征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发改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2.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申报单位直接投资或所管理的基金产品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后至申报截止日期,申报单位或所管理的基金产品及其关联方应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且持股比例合计低于 50%,同时不为第一大股东。投资日期及实际投资额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

  3.申报单位直接投资或所管理的基金产品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税务部门实行“查账征收”计征 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 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5000 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60 个月);

  (4)接受投资时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时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 20%,研发费用及成本费用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为准(接受投资时间或设立时间在 2023 年 1 月 1 日以后的,以 2023 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为准)。


  专题三:科技企业补投贷联动后补助

  (一)申报单位。

  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的科技型企业。

  (二)申报条件。

  第十一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成长组和初创组一等奖获奖企业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1~3,可直接提交申请;其他申报本专题的科技型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 1~5 条件:

  1.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 10 年(120 个月)且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2.所在领域属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5G、纳米、工业软件、人工智能、新型储能、海洋科学等领域之一;

  3.2022 年 7 月 1 日-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至少获得 1 次创业投资企业的货币投资及 1 笔银行机构的科技贷款,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此期间,最近一轮融资估值超过 5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2)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权比例合计应超过 3%(含)且低于 50%,同时不为第一大股东;(3)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仍有贷款余额尚在正常还款中。

  4.拥有 1 项以上 I 类知识产权或 4 项以上 II 类知识产权(I 类知识产权指: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II 类 - 12 - 知识产权指: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

  5.2022 年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 (含),研发费用总额及销售收入总额以 2022 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为准(企业设立时间在 2023 年 1 月 1 日以后的,以 2023 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为准)。 “企业成立时间”以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时间为准,“创业投资企业的货币投资”和“银行机构的科技贷款”的时间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


  专题四:地市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能力提升计划后补助

  纳入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序列的各地市分中心。


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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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关于发布2023~2024年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强化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加快构建“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省科技厅现发布2023~2024年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申报指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同一个专题同一家单位仅限申报一个项目,同一专题申报两项及以上项目的视为形式审查不通过。

  (二)申报单位应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严禁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将收回财政资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将申报单位纳入科研失信行为管理,与其它社会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或通过资格审查:

  1.项目负责人现有广东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逾期一年未结题的或具有3项以上(含3项)在研项目的(平台类、普惠性政策类项目除外);

  2.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的;

  3.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申报的;

  4.项目未经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的;

  5.在国家、省级科技计划信用信息以及纪检监察部门提供的涉案信息中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有相关社会领域信用失信记录;

  6.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列为异常机构,或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等情形;最近三年受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或存在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7.违背科研伦理道德。

 

  二、申报方式

  项目申报单位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pro.gdstc.gd.gov.cn)提交有关资料。

 

  三、申报程序

  (一)注册。首次申报的单位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注册单位信息,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同时获得开设个人用户账号的权限。申报单位通过单位账号设立单位科研管理人和财务管理人账号,再由单位科研管理人账号设立项目申报人账号。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首次申报的单位注册填写单位信息时,按属地化原则,“主管单位”选择单位注册地所在区的科技主管部门。已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账号进行申报和管理。已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账号进行申报和管理。

  (二)申报。项目采用在线申报,项目申报人按本指南规定在线填写申报书、提供相关资料,提交本单位财务管理人和科研项目管理人审核后,提交推荐单位(即各级主管部门)审核。

  (三)审核推荐。各级主管部门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择优推荐。

  (四)申报材料报送。各级主管部门在线审核通过后,各单位下载并打印纸质申报书一式1份(含通过系统上传的所有附件和真实性承诺函),签名并盖章后送交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

 

  四、有关说明

  (一)根据省政府政务服务“四免”专项工作要求,我厅阳光政务平台可提供电子证照应用服务。对政府部门核发的证明材料,申报单位可通过阳光政务平台电子证照关联功能,获取已有相关电子证照材料,进一步简化优化材料填写和上传工作。

  (二)申报时间。申报单位网上集中申报时间为2023年8月1日~31日17:00,各级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8日17:00,书面申报材料一式1份送省科技厅综合业务办理大厅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广州市连新路171号省科技信息大楼1楼广东省科技厅综合业务办理大厅(邮编:510033)

  联系人及电话:

  资源配置与管理处:田何志、易彤彤,020-83163942、83163890

  省科技厅综合业务办理大厅(技术支持):020-83163338、83163469

 

  省科技厅

  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