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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转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22—2023年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工作申报指南的通知
申报已结束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转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22—2023年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工作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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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2-09-24 / 2022-10-13
事后补助
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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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基金后补助(专题编号: 20220801)

  (一) 申报对象。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 申报条件。申报单位须在申报期截止时未清盘退出,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21 年 1 月 1 日~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在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税务部门实行“查账征收”计征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

  2.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 号)等规定,在发改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3.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须在广东境内注册、作为申报单位的出资人之一,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的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申报单位认缴总规模 5%;

  (2)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在 2021 年 1 月 1 日~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对申报单位有实缴出资,出资日期及出资金额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

  (3)科技企业孵化器须在 2021~2022 年持续填报科技企业孵化器火炬统计。


  专题二:科技天使投资后补助(专题编号:20220802)

  (一) 申报对象。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二) 申报条件。申报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税务部门实行“查账征收”计征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

  2.申报单位及所管理的基金产品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 号)规定,在发改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3.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申报单位直接投资或所管理的基金产品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日期及实际投资额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投资后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申报单位或所管理的基金产品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4.申报单位直接投资或所管理的基金产品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税务部门实行“查账征收”计征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 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5000 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60 个月);

  (4)接受投资时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 20%(如投资行为发生在 2022 年,则以 2022 年 1~6 月财务数据为准)。


  专题三:科技企业补投贷联动后补助(专题编号:20220803)

  (一) 申报对象。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的科技型企业。、

  (二) 申报条件。申报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60 个月)且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2.所在领域属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5G、纳米、工业软件、人工智能等领域之一;

  3.2021 年 1 月 1 日~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至少获得 1 次创业投资企业的货币投资及 1 笔银行机构的科技贷款,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此期间,最近一轮融资估值超过 5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2)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仍有贷款余额尚在正常还款中。

  4.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权比例合计应超过 3%(含)且低于 50%,同时不为第一大股东;

  5.拥有 1 项以上 I 类知识产权或 4 项以上 II 类知识产权(I 类知识产权”指: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II 类知识产权指: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

  6.2021 年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 “企业设立时间”以在工商部门注册时间为准,“创业投资企业的货币投资”和“银行机构的科技贷款”的时间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


  专题四:地市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能力提升计划后补助(专题编号:20220804)

  申报对象。纳入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序列的各地市分中心。


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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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转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22—2023年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工作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22—2023年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工作申报指南》转发给你们,请充分发动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科技型企业等相关机构及时申报。


  一、申报要求

  ( 一) 申报单位主要为广东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等。

  ( 二) 各单位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并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 三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进行申报或通过资格审查:

  1.项 目负责人现有广东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3 项以上(含 3 项) 未完成结题的或有项目逾期一年未结题的(平台类、普惠性政策类、后补助类项目除外) ;

  2.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的;

  3.同一项目 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申报的;

  4.项目未经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的;

  5.在国家、省级科技计划信用信息以及纪检监察部门提供的涉案信息中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有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 记录;

  6.违背科研伦理道德。


  二、申报方式

  项目申报单位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 ( http://pro.gdstc.gd.gov.cn) 提交有关资料。


  三、申报程序

  (一)注册。首次申报的单位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注册单位信息,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 同时获得开设个人用户帐号的权限。申报单位通过单位账号设立单位科研管理人和财务管理人账号,再由单位科研管理人账号设立项目申报人帐号。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首次申报的单位注册填写单位信息时,按属地化原则, “主管单位”选择单位注册地所在区的科技主管部门。巳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帐号进行申报和管理。

  (二) 申报。项目采用在线申报,项目申报人按本指南规定在线填写申报书、提供相关资料,提交本单位财务管理人和科研项目管理人审核后,提交推荐单位(即各级主管部门)审核。

  (三)审核推荐。各级主管部门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择优推荐。

  (四) 申报材料报送。各级主管部门在线审核通过后,各单位下载并打印纸质申报书一式 1 份(含通过系统上传的所有附件和真实性承诺函),签名并盖章后送交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


  四、有关说明

  (一) 同个专题同一家单位仅限申报一个项目, 超过一项视同申报该专题不成功。

  (二) 除专题三外,其他各专题实际支持强度根据申报情况、年度财政预算进行安排。如需调整,将设置统一调整幅度。

  (三)根据省政府政务服务“四免“专项工作要求 , 我厅阳光政务平台可提供电子证照应用服务。对政府部门核发的证明材料,申报单位可通过阳光政务平台电子证照关联功能,获取巳有相关电子证照材料,进一步简化优化材料填写和上传工作。

  (四) 申报时间 。

       申报单位网上集中申报时间为 20 22 年 9月 24 日 ~ 10 月 13 日 17:00,各级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 20 22 年 10 月 14 日 17:00 , 书面申报材料一式 1 份送省科技厅综合业务办理大厅的截止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16 日 17:00。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广州市连新路 171 号省科技信息大楼 l 楼广东省科技厅综合业务办理大厅(邮编: 510033 )

  联系人及电话:资源配置与管理 处: 田何志、易彤彤,0 20-83163942、8316 3890

                             省科技厅综合业务办理大厅(技术支持) : 0 20-83163338、83163469


  附件: 2022~ 2023年广东省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工作申报指南

  附件: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22-2023年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工作申报指南.pdf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9月28日


  (联系人:施琼、史威,联系电话:83124078、83124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