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佛山市转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21-2022年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工作申报指南的通知
申报已结束佛山市转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21-2022年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工作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04
浏览量:2995
立即申报
立即评估
具体信息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1-11-04 / 2021-12-10
事后补助 | 奖励 | 贷款贴息
申报条件
展开

  专题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基金后补助(专题编号: 20210801)

  (一) 申报对象。

  广东省内注册成立、与科技企业孵化器签订了《孵化基金共建协议》等协议并将实缴出资额纳入火炬统计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 申报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在广东境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创业投资企业实缴出资额 1000 万元(含)以上,与科技企业孵化器签订合作协议,建立起共同扶持在孵企业发展的关系;

  4.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的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时应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标准参考《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 号)文件的“在孵企业”条件);

  5.投资行为须是 2020 年 1 月 1 日~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生的股权投资业务,日期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实缴出资额以银行到账为准,不含政府引导基金等财政资金出资部分。


  专题二:创业投资基金落户补助(专题编号:20210802)

  (一) 申报对象。

  广东省内注册成立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 申报条件。

  1.2020 年 1 月 1 日~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在广东境内注册成立,且承诺自注册之日起,基金存续期内不迁离广东。

  2.创业投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组织形式主要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在广东省内范围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实缴资本不得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且仅限于货币出资。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已完成备案并在规范运作。

  (3)委托专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基金,管理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②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③实缴出资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④管理团队有至少 2 名具备 3 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管理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有投资科技型企业的成功案例(被投企业在接受投资后挂牌上市);

  ⑤累计管理基金规模 3 亿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⑥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⑦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本专题中的“挂牌上市”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中的任一板块挂牌上市;“科技型企业”是指具备以下任一资质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专题三:科技天使投资风险补助(专题编号:20210803)

  (一) 申报对象。

  广东省内注册成立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 申报条件。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55 号文)所列以下条件,在申报期截止时未清盘退出。

  1.在广东境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接受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接受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4.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在广东省内注册,并同时符合财税〔2018〕55 号文所列的以下条件:

  (1)在广东境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初创科技型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 200 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 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3000 万元;

  (3)接受投资时,初创科技型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60 个月);

  (4)接受投资时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初创科技型企业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初创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 20%;

  (6)接受投资时间须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日期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


  专题四:普惠性科技信贷后补助(专题编号:20210804)

  (一) 申报对象。

  省内法人银行总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均不含法人银行)一级分行。

  (二) 申报条件。

       普惠性科技信贷后补助申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本专题所指的普惠性科技信贷贷款业务必须是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发生,日期以贷款发放日为准。

  2.单户授信不超过 1000 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3.普惠性科技信贷服务对象必须为科技型企业,具体是指广东省内注册的企业法人,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非上市公司,在广东省内注册成立时间超过 12 个月,职工人数在 500 人以下,年营业收入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入库企业;

  (2)获得“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

  (3)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4)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或取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的企业;

  (5)拥有 1 项(含)以上且截至项目申报期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 2 项(含)以上且截至项目申报期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 2 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专题五:重大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信贷服务后补助(专题编号: 20210805)

  (一) 申报对象。

  省内法人银行总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均不含法人银行)一级分行。

  (二) 申报条件。

  本专题的科技信贷服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银行信贷对象为应在广东省内注册,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实验室、已批准建设的广东省高水平创新研究院;承担由国家立项并在广东建设的大科学装置的建设单位;经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等。

  2.银行的实际放贷金额按照当年实际到账金额核算,给予不同信贷对象的贷款金额可以累积计算。单位属性为企业法人的机构,其实际放贷金额按照银行放贷金额乘以企业当年 R&D 投入比例计算。

  3.银行的贷款资金应主要用于贷款对象的科研项目研发、科研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科技人才的引进培养等。

  4.科技信贷服务必须是 2020 年 1 月 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发生的业务,日期以贷款发放日为准。

通知原文
展开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转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21-2022年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工作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科技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21-2022年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工作申报指南的通知》(2021〔115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积极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审核提交,于2021年12月10日17:00前将正式行文(含推荐项目汇总表)和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送市科技局。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1月3日

  (联系人:郑岁华,电话:83362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