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研发投入补助
申报对象(符合以下其一即可)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申报条件
(1)企业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
(2)企业已按有关政策向税务部门申报2022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且符合税法规定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金额(参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B表第51项“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超过50万元。
(二)科技项目奖励
申报对象
高校、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企业。
申报条件
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高校、科研机构(含新型研发机构)、企业,且所承担的科技项目已获得立项单位验收通过。
(三)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补助
申报对象
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依托单位。
申报条件
a. 获得国家或广东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组建技术创新中心;
b. 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依托单位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
2、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运营补助
申报对象
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的建设依托单位。
申报条件
a. 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建设获得国家或广东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b. 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的建设依托单位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
(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资助
1、规上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奖励
申报对象
规上企业。
申报条件
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规上企业,且企业建有研发机构。
2、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共建研发机构经费补助
申报对象
企业。
申报条件
a. 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企业;
b. 企业在国内双一流高校建立研发机构,或联合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在松山湖合作共建研发机构(该研发机构须设在企业内部或成立独立的法人单位),且该研发机构为本政策实施期内在建项目。
3、规上企业境外研发机构奖励
申报对象
规上企业。
申报条件
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规上企业,且有关境外研发机构已经商务部门备案。
(五)研发机构认定奖励
申报对象
企业、新型研发机构。
申报条件
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其建设的研发机构在本政策实施期内新获得国家、广东省、东莞市科技主管部门关于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注:获得认定前,已在松山湖登记注册,且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
1、粤港澳联合实验室配套经费
申报对象
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的建设依托单位。
申报条件
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的粤港澳联合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
2、港澳研发机构建设经费补助
申报对象
研发机构的建设依托单位。
申报条件
研发机构建设依托单位应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
3、港澳地区重点研发机构分支机构运营补助
申报对象
有关分支机构的建设依托单位。
申报条件
a. 有关机构为港澳地区获得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支机构,且获得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或备案;
b. 有关分支机构的建设依托单位在松山湖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纳入松山湖财政。
关于开展2023年度松山湖支持技术研发资助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东莞松山湖支持技术研发实施办法》(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组织《实施办法》2023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具体要求详见申报指南(附件2)。
特此通知。
东莞松山湖管委会科技教育局
2023年3月24日
(联系人:孙小姐、尹小姐;联系电话:23078116、22898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