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且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以及工商、税务、统计关系登记注册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地区总部)及商业银行专营机构。
在本区范围内注册(含工商、税务、统计)或运营的其它从事金融活动以及与金融直接相关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并购重组、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及融资、开展上市公司招商的区内企业和单位等,纳入本实施细则扶持范围。
所适用的金融机构包括: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市场评级机构等;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等,以及其他纳入《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银发〔2009〕363号)范围的金融机构。
(二)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包括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证券资产管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业务、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期货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等。
(三)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地区总部),隶属于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非独立法人一级分支机构(地区总部)。
(四)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银监会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59号)规定的中资商业银行针对本行某一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五)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公估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等。
(六)金融市场交易平台,依法经批准设立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等。
(七)金融控股(或集团)公司,依法设立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不包含新兴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控股集团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八)金融科技类机构,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隶属于金融机构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金融科技公司、产品研发中心、数据处理中心、软件开发中心以及金融科技研发企业等金融科技类主体。
(九)新兴金融机构,指由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金融机构。
(十)金融机构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本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部机构,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以及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十一)经区政府、管委会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
关于组织申报黄埔区广州开发区2021年并购业务补贴、资本市场奖励等项目的通知
区内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我区“金融10条”等系列产业政策有关要求,我局现组织申报2021年并购业务补贴、资本市场奖励等项目。现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
(一)《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政策措施》(穗埔府规〔2019〕13号)相关项目(适用2019年7月21日政策实施之后发生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
1.并购中介费用补贴。对本区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瞪羚企业”(合称并购主体,下同)并购时实际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50%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
2.并购贷款贴息。对并购主体获得商业银行一年期(含)以上并购贷款的,按贷款项目实际发生贷款额的1.5%(年利率)给予贴息,每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3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
3.并购重组引进奖励。对并购控股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并成功引进本区的,按照并购交易金额的5‰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5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4.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奖励(金融10条)。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按股份制改造并签订上市工作协议、境内间接上市企业奖励、迁入上市企业奖励等分阶段给予奖励。
5.上市奖励(辅导验收奖励、成功上市奖励部分)(金融 10 条)。对在境内资本市场直接上市的企业,完成证券主管部门辅导验收工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分阶段给予奖励。(免申即享事项)
(二)《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金融发展政策措施》(穗埔府规〔2020〕11号)相关项目(适用2020年4月24日之后发生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
6.绿色企业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奖励。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绿色企业,按股份制改造并签订上市工作协议、境内间接上市企业奖励、迁入上市企业奖励等分阶段给予奖励。
7.绿色企业上市奖励(辅导验收奖励、成功上市奖励部分)。对在境内资本市场直接上市的绿色企业,完成证券主管部门辅导验收工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分阶段给予奖励。(免申即享事项)
8.绿色企业“新三板”挂牌奖励及创新层、精选层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区内绿色企业(不含新迁入的挂牌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精选层绿色企业分别再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分别只能享受一次。(免申即享事项)
(三)《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穗埔字〔2018〕12号)相关项目(适用2018年11月13日政策实施之后发生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
9.民营及中小企业并购费用补贴。对上市企业、“新三板”企业、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小巨人等区内民营及中小企业给予并购服务费用补贴,在并购成功后给予并购时实际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5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10.民营及中小企业并购贷款贴息。对上市企业、“新三板”企业、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小巨人等区内民营及中小企业给予并购贷款贴息,企业开展并购获得的1年期(含)以上的并购贷款,按贷款项目给予年利率1.5%的贷款贴息,每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
(四)《关于加快IAB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开管办〔2017〕77号)相关项目(适用2018年1月10日政策实施之后发生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
11.人工智能企业并购费用补贴。对开展相关行业或领域业务并购重组且控股的,按兼并重组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
12.人工智能企业并购贷款贴息。对获得商业银行机构一年期(含)以上并购贷款的,按贷款项目实际发生贷款额的1.5%(年利率)给予贴息,贴息期最长3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
13.生物医药企业并购交易奖励。对企业并购重组且控股非关联的生物医药企业的,按企业并购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
(五)《广州开发区 黄埔区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6〕26 号)相关项目(适用2019年3月9日之前发生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
14.企业并购费用补贴。对区内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瞪羚”企业及其他大中型企业并购时实际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5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15.企业并购贷款贴息。对商业银行机构为区内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瞪羚”企业及其他大中型企业开展并购发放的一年期(含)以上的并购贷款,按贷款项目给予年利率1.5%的贷款贴息,每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
二、申报要求
上述项目的办事指南,请登录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http://zcdx.gdd.gov.cn)查阅,具体指引如下。
上述项目如涉及行业认定或企业登记入库的,申报事项应发生在企业获得行业认定或登记入库之后,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说明的除外。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多个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或补贴。
三、办理时间
材料申报期。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系统(http://zcdx.gdd.gov.cn)于2021年7月12日至7月16日开放申报。联系电话:82114062,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3号广州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C区349号窗口。
企业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申报,不再受理。
四、申报流程
(一)申请人访问http://zcdx.gdd.gov.cn登录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进行注册,申请人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注册通过后,申请事项预审。“政策兑现”窗口对事项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可以在系统下载打印《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带齐纸质材料到“政策兑现”窗口递交,正式提出申请;“政策兑现”窗口经办人员对纸质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予以收件。
(二)对材料齐备无误的政策兑现申请,区政策研究室形式审核通过后,转送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对于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三)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批复文件并转交政策研究室“政策兑现”窗口。
(四)政策研究室通知申请人前往“政策兑现”窗口领取批复文件,申请人提交申请资金拨付的请示、收款发票或收据。政策研究室收齐上述资料后转交业务主管部门。
(五)业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金拨付的函、收款发票或收据后办理资金核拨手续。
(六)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