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且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以及工商、税务、统计关系登记注册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地区总部)及商业银行专营机构。
在本区范围内注册(含工商、税务、统计)或运营的其它从事金融活动以及与金融直接相关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并购重组、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及融资、开展上市公司招商的区内企业和单位等,纳入本实施细则扶持范围。
所适用的金融机构包括: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市场评级机构等;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等,以及其他纳入《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银发〔2009〕363号)范围的金融机构。
(二)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包括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证券资产管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业务、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期货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等。
(三)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地区总部),隶属于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非独立法人一级分支机构(地区总部)。
(四)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银监会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59号)规定的中资商业银行针对本行某一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五)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公估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等。
(六)金融市场交易平台,依法经批准设立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等。
(七)金融控股(或集团)公司,依法设立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不包含新兴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控股集团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八)金融科技类机构,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隶属于金融机构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金融科技公司、产品研发中心、数据处理中心、软件开发中心以及金融科技研发企业等金融科技类主体。
(九)新兴金融机构,指由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金融机构。
(十)金融机构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本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部机构,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以及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十一)经区政府、管委会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
关于组织申报黄埔区广州开发区2021年上半年资本市场上市奖励等扶持项目的通知
区内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我区“绿色金融10条”“金融10条”等系列产业政策有关要求,我局现组织申报2021年上半年资本市场上市奖励等扶持项目。现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
(一)《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战疫情保稳定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埔府规〔2020〕7号)“稳企6条”政策(适用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发生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
1.抗疫类型债券发行费用补贴。对企业发行抗疫类型债券的,按其债券发行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0万元。
(二)《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金融发展政策措施》(穗埔府规〔2020〕11号)“绿色金融10条”政策(适用2020年4月24日之后发生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
2.绿色企业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奖励。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绿色企业按股份制改造并签订上市工作协议、完成证券主管部门辅导验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等分阶段给予奖励。
(三)《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政策措施》(穗埔府规〔2019〕13号)“金融10条”政策(适用2019年7月21日之后发生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
3.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奖励(金融10条)。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按股份制改造并签订上市工作协议、完成证券主管部门辅导验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等分阶段给予奖励。
4.上市企业再融资奖励(金融10条)。区内上市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通过配股、公开增发、非公开发行股票、优先股等再融资方式成功再融资的,按实际募集资金的1‰进行奖励。
5.“新三板”挂牌企业融资奖励(金融10条)。对区内“新三板”挂牌企业在“新三板”通过定增等方式成功实现融资的,按实际募集资金的1‰进行奖励。
6.债券融资业务补贴(金融10条)。对本区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的,债券存续期内融资金额1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分别按实际付息额的10%、8%、5%、1%给予贴息,其中,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发行债券且融资金额20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照融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同一笔债券业务补贴期最长3年,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补贴200万元。
(四)《广州开发区 黄埔区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6〕26 号)相关项目(适用2019年3月9日之前发生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
7.企业债券市场融资贴息。引导区内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对区内企业通过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和集合票据等债券品种进行直接融资的,债券存续期内按照融资金额给予分档分段贴息,融资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部分,贴息比例为每年累计实际付息额的10%;融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部分,贴息比例为每年累计实际付息额的8%;融资金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部分,贴息比例为每年累计实际付息额的5%;融资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贴息比例为每年累计实际付息额的1%。同一笔债券业务贴息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每年债券市场融资贴息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二、申报要求
上述项目的办事指南,请登录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http://zcdx.gdd.gov.cn)查阅,业务主管部门为“金融局”,具体指引如下。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多个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或补贴。
三、办理时间
1、申报辅导期。企业在组织申报材料的过程中,如有疑问的,可在2021年2月7日至2021年2月18日(上午:9:00-12:00;下午:2:15-5:30,下同)向区金融工作局咨询。咨询电话:82119347。
2、材料申报期。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系统(http://zcdx.gdd.gov.cn)于2021年2月19日至2021年2月25日开放申报。联系电话:82114062,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3号广州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C区349号窗口。
3、企业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申报,不再受理。
四、申报流程
(一)申请人访问http://zcdx.gdd.gov.cn登录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进行注册,申请人在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注册通过后,申请事项预审。“政策兑现”窗口对事项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可以在系统下载打印《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带齐纸质材料到“政策兑现”窗口递交,正式提出申请;“政策兑现”窗口经办人员对纸质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予以收件。
(二)对材料齐备无误的政策兑现申请,区政策研究室形式审核通过后,转送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对于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三)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批复文件并转交政策研究室“政策兑现”窗口。
(四)政策研究室通知申请人前往“政策兑现”窗口领取批复文件,申请人提交申请资金拨付的请示、收款发票或收据。政策研究室收齐上述资料后转交业务主管部门。
(五)业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金拨付的函、收款发票或收据后办理资金核拨手续。(六)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