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总部企业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农业。
1.涉及生物与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农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3)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除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外的其他农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
(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二)工业和建筑业。
1.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3)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除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外的其他工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
(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3.建筑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
(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三)服务业。
1.现代物流业、金融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3)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住宿餐饮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3.批发零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
(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4.房地产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6亿元;
(3)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
(四)本办法所称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在上一个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市形成的营业收入、纳税总额,可以以单个企业本身数据计算,可以将企业及其下属各级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数据合并计算,也可以将属于同一控股母公司的下属各级企业和分支机构数据合并计算,但不得重复计算。控股指持股比例在50%以上;纳税总额包括由企业自身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附加税等所有税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海关关税除外;对分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注册资本的商事主体,不以注册资本作为条件。
关于开展2019年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及奖励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总部企业做大做强,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企业集群,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年9号)的要求,现就开展2019年度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及奖励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见附件1)相关规定条件的企业。
二、申报方式
按照《2019年广州市总部企业奖励补贴申报指引》(见附件2)里的有关参考格式,提供电子版(一份)及书面材料(一式二份),报送至各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如为多个市内跨区企业联合申报的,可直接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
三、申报时间
2019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
特此通知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