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资金
一、申报范围
(一)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在各县(区)申报的基础上,由地级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并按照濒危程度和文化价值对本地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合理排序后进行申报。每年申报比例不得超过本地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总数的30%。
(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
在各县(区)申报的基础上,由地级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并合理排序后进行申报。每年申报比例不得超过本地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总数的30%。
(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示范基地。
在各县(区)申报的基础上,由地级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并合理排序后进行申报。每年申报比例不得超过本地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示范基地总数的30%。
(四)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
在各县(区)申报的基础上,由地级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并合理排序后进行申报。每年申报比例不得超过本地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总数的30%。
(五)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新设立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可申请规划编制补助费。《总体规划》已得到省文化厅正式批复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保护区内所有省级项目的保护补助费,并入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费统一申报。
(六)非遗工作站
经文化和旅游部、广东省文化厅批准设立的非遗工作站可申请补助费。
二、申报要求
(一)突出重点,合理排序。
省级项目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在经费申报时应排在前列:
1.急需开展抢救性保护的濒危项目,如项目传承链条几近断裂、传承人年老体弱等。
2.具有重大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涉及国家文化安全的项目,以及重要的少数民族项目。
3、列入国家振兴传统工艺目录的项目。
(二)严格把握经费使用方向及开支范围。
1.抢救性记录和保存。采取文字、图片、音像、多媒体等方式,真实、系统地记录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口述史、传统技艺流程、代表剧(节)目、仪式规程等全面信息,包括设备购置、采集记录、数字化处理、档案保存、成果出版等。
2.传承工作。包括租赁传承场所购置传承设备、举办培训、复排剧目、编写教材等。
3.传统工艺工作站支持范围包括开展技艺研究、展示推广、传习交流活动等。
4.各地级市文化行政部门要对资金申报单位加强指导,严格按照《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审核申报经费的开支范围。保护补助费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单位人员工资或福利,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凡超出管理办法规定支出范围的事项一律不得纳入补助经费预算。
(三)做好绩效目标编制工作
各资金申报单位应填写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1),申报表作为专项资金申请材料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
(四)保证申报项目及申报资料的真实合法。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个人)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对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退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广东省重点文物保护资金
一、申报范围
(一)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革命类文物保护单位、原中央苏区县和少数民族地区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申报点等。具体包括: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文物本体修缮及保养维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陈列展示与活化利用,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四有”(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管理机构)工作,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治理,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安全巡查等。
(二)博物馆陈列展示、安防及文物保护。具体包括:欠发达地区新建的国有博物馆制作基本陈列,国有博物馆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以文物建筑为场馆的博物馆的维修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文物和残损文物的保护修复等。
(三)国家文物局批准的文物考古(含水下考古)发掘项目,以及为科学研究进行的考古调查与勘探、考古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重要考古遗迹现场保护、重要出土(出水)文物现场保护与修复等。
(四)文物保护科学研究。
(五)危急项目抢修保护。主要用于对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等因素,致使文物本体严重受损的文物保护单位或新发现的具有重要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抢修保护。
(六)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可在其所有人与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签定保护管理协议后,申请文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七)配合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进行的文物保护项目。
二、申报原则
(一)突出重点。优先考虑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修缮工程类项目和国有馆藏珍贵文物保护项目;对粤东、西、北等经济欠发达地区、扶贫开发重点县、少数民族地区和中央苏区县的项目给予适当倾斜;对抗战文物、革命文物和南粤古驿道沿线文物重点补助。
(二)择优扶持。对有地方配套经费、近3年来补助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良好、文物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县给予优先安排;对近年来文物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珠三角地区项目给予奖励性补助。
(三)专款专用。项目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条件
(一)工程类项目,其技术设计方案由省文物行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由省文物行政部门进行确认。
(二)保护规划编制项目,应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并聘请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编制保护规划大纲。
(三)陈列展示项目,应完成陈列展示大纲编制工作。
(四)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文物和残损文物的保护修复,应聘请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编制文物修复方案。
(五)考古调查与发掘项目,应提交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考古发掘计划。
(六)危急项目抢修保护,应经省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现场评估并出具专家意见。
(七)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应提交其所有人与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签订的保护管理协议。
省文化厅关于申报2019年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文广新局(文体旅游局),厅属各预算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粤办发〔2018〕17号)和《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厅主管的2019年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要求
为深化落实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压减省级审批具体项目,2019年我厅主管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中,由各地市、各有关单位申报的资金项目压缩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和重点文物保护项目。请按照项目类别分别向我厅主管业务部门申报,根据轻重缓急进行排序,严禁重复申报、虚假申报、变相多头申报。其余用途资金将按照“大专项+
任务清单”的管理模式,具体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县或用款单位,由各市县或用款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申报、审核、验收等相关工作。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围绕中心,实事求是地结合2019年文化工作计划,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细化支出科目,明确支出绩效目标。要加强项目论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做到经费预算准确,测算依据充分、用款项目明晰、进度安排恰当。
二、申报程序
一是项目实施单位向同级文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是县级文化部门汇总、审核申请资料,向地级以上市文化部门申报。
三是地级以上市文化部门汇总、审核申请资料,向省文化厅申报。地级以上市需单独汇总辖区内省财政直管县的申请资料。
四是省直及厅属有关单位直接向省文化厅申报。
三、申报材料
各地级以上市文化部门将申报文件请示和申报资料(纸质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于10月15日前分别报省文化厅对应业务部门,材料不全或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联系方式:非遗处,电话:020-37803868,电子邮箱:feiyichu37803380@163.com;文物局,电话:020-37803851,电子邮箱:gdpucha@126.com。
资金《申报指南》电子版下载邮箱:jcc3780@163.com,密码:37803337。
广东省文化厅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