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见附件1)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见附件2)有关要求,参与评价企业条件如下: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二)上年度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四)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入库(需在评价系统填报):
1.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 企业近5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 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 企业近5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广州市关于开展2025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企业函〔2025〕137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粤科函产字〔2025〕1351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5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分3批开展,9月30日停止企业信息填报。7至9月每月组织一批,每批次信息填报截止时间为每月30日。
二、参与评价企业条件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见附件1)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见附件2)有关要求,参与评价企业条件如下: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二)上年度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四)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入库(需在评价系统填报):
1.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 企业近5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 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 企业近5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评价工作流程及要求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评价工作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不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申报。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
(一)企业注册登记。
用户访问“评价系统”,注册基本信息(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原账号继续有效)。选择“梯度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点击“立即前往”登录办理。
(二)企业自主评价。
1. 信息填报。注册成功的企业登录“评价系统”,点击“科技型中小企业”事项“立即前往”按钮,按要求在线填报,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2. 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点击提交,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
(三)形式审查。
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评价标准,对所有企业填报资料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佐证材料不齐全及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不予推荐。
(四)实地核查。
本年度参评企业如符合以下情况,由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实地核查并出具审核意见:
1. 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
2. 科技人员占比90%及以上,且职工总数50人及以上的企业。
3. 过去3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
4. 首次参评的企业。
市科技局根据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进行复核推荐,确有必要的可退回重新核查。
(五)名单公示。
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网站(网址:gdstc.gd.gov.cn)上公示10个工作日。
(六)入库公告。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并在“评价系统”公告。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根据企业名单转各区办理,异议处理原则按各区有关规定办理,亦可参照科技业务公示异议处理有关规定办理。
(七)集中抽查。
市科技项目评审中心根据省级科技主管部门随机抽查有关规定,对全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申请材料核验,必要时联合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现场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科技局提请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撤销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
四、有关政策红利
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自取得当年全年有效。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将可享受如下政策红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研发享受税收优惠。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对企业投入研发实行税收优惠。
(二)品牌影响力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企业创新能力“认证”标志。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可有效提升企业品牌形象,有利于企业人才招募、项目招投标、科技项目申报等工作。
(三)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已完成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自行计算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并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即可办理。)
五、工作要求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实行全流程网上操作,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请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以及拥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等。
(二)入库企业应履行自主提交《信息表》的内容和材料的准确、合法、有效、无涉密等承诺,对发现的虚假不实等情况可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诚信档案中进行记录。入库企业如在《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前提下,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应及时通过“评价系统”进行登记更新。
(三)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总结本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加强政策宣传推广工作,充分利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政策解、培训服务和评价辅导,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评尽评。
六、系统支持
系统联系方式:系统支持:010-87901037 ,账号问题:010-12381,数据填报系统支持:010-69943997、010-69943998。
七、服务咨询窗口(咨询时段: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一)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形式审查咨询、实地核查咨询)
(二)市统筹单位(综合咨询)
大湾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联系人:钟雨菲、宋嘉良
联系电话:80929493、89443692
(三)科技主管部门(综合咨询)
市科技局企业服务处
联系人:邱一菲
联系电话:83124179、83124030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