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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延长2024年贸易型总部企业(第三批)受理时间的通知
申报已结束深圳市关于延长2024年贸易型总部企业(第三批)受理时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23
浏览量: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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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信息
深圳市商务局
2024-10-25 / 2024-11-27
资质荣誉
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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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贸易型总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础条件:

  1.在深圳市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除本市外,拥有分支机构并有业务覆盖,实行统一管理;

  3.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贸易型总部企业除符合基础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任一专项条件:

  1.以国内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的,上年度批发业销售额超过50亿元,或者上年度零售业销售额超过30亿元;

  2.以国际货物贸易为主营业务的,上年度货物贸易进出口额超过50亿元;

  3.以国际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的,上年度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超过10亿元;

  4.以物流仓储为主营业务的,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

  5.以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的:

  (1)独立站建站平台累计注册商户超过2000个,上年度交易额(GMV)超过20亿元;

  (2)第三方电商平台累计注册商户超过5000个,上年度交易额(GMV)超过150亿元。

  以集团总部名义申报的企业,在深子公司相关数据纳入前款的数据核算范围。


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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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关于延长2024年贸易型总部企业(第三批)受理时间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商务规〔2023〕1号),更好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贸易型总部企业,现决定将2024年贸易型总部企业(第三批)受理时间进行延期,具体如下:

  一、网络填报时间延期至2024年11月27日18:00;

  二、书面材料提交时间延期至2024年11月28日17:00。

  请有意向申报本项目的企业根据《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贸易型总部企业(第三批)认定工作的通知》(https://commerce.sz.gov.cn/xxgk/qt/tzgg_1/content/post_11655972.html)认真准备,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申报。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2024年11月19日

  (咨询电话:88127065、88107032、88107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