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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开展2022年贸易型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申报已结束深圳市关于开展2022年贸易型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30
浏览量: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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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信息
深圳市商务局
2022-06-01 / 2022-06-14
资质荣誉 | 事后补助
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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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贸易型总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除本市外,拥有2个以上(含本数)分支机构、并有一定比例的业务覆盖,实行统一管理;

  (三)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三年内未受到刑事处罚;

  (四)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以国内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的,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2.以国际货物贸易为主营业务的,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60亿元人民币;

  3.以物流仓储或国际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的,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40亿元人民币;

  4.以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的,注册会员或入驻商家超过5000家且有超过30%的比例为非本市企业。其中,面向消费者的平台企业年交易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面向企业(提供企业间交易)的平台企业年交易额超过150亿元人民币。

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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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2年贸易型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商务规〔2022〕1号),支持贸易企业集聚发展,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务局2022年贸易型总部企业申报指南》,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准备,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申报,我局将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审核认定。

  特别提醒:请各申报单位尽早提交网络申请,避免临近截止时限集中提交导致有误信息无法修改。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