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价值专利和商标培育项目
(一)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
1.申报主体
获得第二十四届中国专利奖或第九届广东专利奖的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获奖单位。
2.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所涉专利为获得第二十四届中国专利奖嘉奖或第九届广东专利奖的专利。
(2)申报项目所涉专利或者项目未获得过本专项资金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扶持,或者获广东专利奖高价值专利培育扶持后,又获评中国专利奖,但未达到最高扶持资金。
(3)同一专利或项目获奖单位有两个或以上的,须指定其中一个单位作为申报主体,其他单位均书面同意该指定单位为申报主体。
(二)高价值商标培育项目
1.申报主体
(1)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获认定驰名商标的商标权利人。商标权利人为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的,以单位为申报主体;商标权利人为广州市户籍的个人的,应指定被许可使用该商标且主要经营地在广州的广州市辖区内单位作为申报主体。
(2)2022年首届粤港澳大湾区(广东)高价值商标品牌培育大赛的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获奖单位。
2.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所涉商标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较突出。
(2)商标权利人有两个或以上的,须指定一个单位作为申报主体,所有商标权利人均书面同意该指定单位为申报主体。
(三)高价值商标培育项目(地理标志)
1.申报主体
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获认定地理标志的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单位。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所涉地理标志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较突出。
(2)正确管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二、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项目
1.申报主体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获“2022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单位。
2.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于2022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三、知识产权转让许可项目
(一)企业吸纳转让许可专利项目
1.申报主体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2)申报单位受让或被许可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医院、国有(控股)企业的国内授权专利(不含港澳台授权专利)。
(3)申报单位吸纳的专利成果依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权转让登记、许可备案登记,专利权权属变更、许可备案登记日所载日期在2023年1月19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
(4)申报单位与专利成果转让方或许可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申报单位受让或被许可相应专利成果是以转化实施为目的。
(6)在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所)完成交易鉴证。
(二)高校、科研机构专利转让许可项目
1.申报主体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含医院)。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向国内企业转让或许可国内授权专利(不含港澳台授权专利)。
(2)申报单位转让或许可的专利成果依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权转让登记、许可备案登记,专利权权属变更、许可备案登记日在2023年1月19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
(3)在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所)完成交易鉴证。
(三)专利转让许可服务项目
1.申报主体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促成广州市企事业单位实现国内授权专利(不含港澳台授权专利)转让、许可交易。
(2)申报单位促成的转让、许可的专利成果依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权转让登记、许可备案登记,专利权权属变更、许可备案登记日在2023年1月19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
(3)在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所)完成交易鉴证。
四、知识产权金融项目
(一)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
1.申报主体
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广州市企事业单位。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质押专利、商标的出质人。
(2)申报单位利用专利、商标质押获得银行贷款,于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还本付息。
(3)依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
(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险项目
1.申报主体
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广州市企事业单位。
2.申报条件
(1)所申报的知识产权保险项目应是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投保生效的知识产权保险项目。
(2)代理机构购买的服务类保险,补贴标准统计范围限于该机构为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所购买的知识产权保险。
(三)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
1.申报主体
向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
2.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有提供专利、商标质押融资产品和服务,于2023年1月19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完成放款。
(2)依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
(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项目
1.申报主体
向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提供有专利、商标质押融资服务,所服务的企业融资项目于2023年1月19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完成放款。
(2)依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
五、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项目
1.申报主体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或《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或《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国家标准认证,获得认证证书,且认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申报单位未获得过该项目补助或获得补助未超过5万元。
(3)申报单位拥有自主申请的有效专利10件以上或者自主申请的有效发明专利2件以上,且申报单位为相关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
六、引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项目
1.申报主体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品牌培育机构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其全资子公司或分公司。
2.申报条件
(1)2023年1月19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品牌培育机构总部从外地迁入广州市行政区域的,或者上述机构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开设的全资子公司或分公司,在广州市开展知识产权申请、咨询、培训、分析评议、导航、预警、贯标、数据库建设及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及法律服务等工作,并在广州设立稳定的工作场所并拥有稳定的工作团队。
(2)广州市现有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品牌培育机构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或分公司可申报本项目。
(3)申报主体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所从事的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相关工作,在广州常驻的知识产权专业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
(4)申报主体了解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情况和趋势,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与实务,对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创新具有深刻理解,具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主要管理人员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业务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水平,有较显著的工作业绩,经营状况良好,服务广州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知识产权服务业务成功案例5项以上。
(5)申报主体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行业背景,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信用记录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为准。
七、专利代理师培育项目
1.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律师事务所)。
2.申报条件
(1)截至申报时间,申报主体专利代理机构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撤销。
(2)2023年1月19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专利代理机构通过国家知识产权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为本机构的专利代理师完成首次执业备案的。
(2)专利代理机构已与专利代理师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年以上,已在广州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且申请本条规定的扶持时该专利代理师仍在职。
(3)申报主体具有专利代理培训基础和经验,熟悉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状况,了解专利代理人才需求,能持续积极组织开展专利代理人才培育和引进工作。
八、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项目
1.申报主体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申报条件
(1)属于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科技情报机构、行业组织以及产业园区生产力促进机构等社会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
(2)2023年1月19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或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筹建机构、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等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
(3)申报本项目前,未获得过广州市知识产权项目资金同类项目的扶持。
关于印发2024年度广州市第一批知识产权项目(促进类)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4年度广州市知识产权项目申报工作,根据《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知规字〔2023〕1号)有关要求,现印发《2024年度广州市第一批知识产权项目(促进类)申报指南》,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符合条件的单位积极申报2024年度广州市第一批知识产权项目(促进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动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第一批知识产权项目(促进类)申报工作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受理,各区知识产权局进行咨询、审核、公示和资金发放等工作,请申报人在申报系统中正确选择注册地址或身份证、居住证、学生证所在的区域,以免影响申报和审批进度。各区知识产权局联系方式见附件3。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