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化奖励(孵化器10条)
(一)注册地、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经国家和省、市、区其中一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不含市登记和区试点)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
(二)参加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孵化器年度考核且成绩合格,在该考核年度内,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省级众创空间。
二、品牌化补贴(孵化器10条)
(一)注册地、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在穗埔府规〔2021〕3号文生效期间(2021年2月26日至2026年2月25日),经省级或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并通过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考核;
(二)该新认定的孵化器,须为本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股权情况以申报补贴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数据为准),且其母公司近三年国家级孵化器绩效评价达到A类或B类(以申报补贴时已公布的最近3次评价结果为准);
(三)自政策生效日(2021年2月26日)起,至被省级或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日(即可选在获得省级或国家级认定后进行一次性申请,以认定文件日期为准)止,该新认定的孵化器,为建设孵化器所支付的场地租金、改造装修、购置公共设施等费用。支付时间以发票日期为准,但不包括买地自建、场地购买以及其他预付的费用。
三、资本化奖励(孵化器10条)
(一)注册地、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经国家和省、市、区其中一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不含市登记和区试点),并通过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考核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
(二)在穗埔府规〔2021〕3号文生效期间(2021年2月26日至2026年2月25日),通过租金入股、设备入股、货币投入等方式直接投资或引入社会机构投资在孵企业,至该企业在本区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以证书日期为准)止,累计投资分别超过10万元和50万元(不含本数);
(三)在孵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入驻孵化器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在孵时间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四)直接投资是指孵化器运营机构作为投资主体,投资本孵化器和其他区内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引入社会机构投资,仅奖励投资本孵化器在孵企业的情形。
四、国际化补贴(孵化器10条)
(一)注册地、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经国家和省、市、区其中一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不含市登记和区试点),并通过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考核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
(二)该新认定的孵化器,须为有国际影响力的境外孵化器(总部不在中国境内,且在不少于三个国家设有分支孵化机构)在我区通过投资建设或冠名合作等方式设立的分支孵化机构;
(三)自政策生效日(2021年2月26日)起,至被市级或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日(即可选在获得市级、省级或国家级认定后进行一次性申请,以认定文件日期为准)止,该新认定的孵化器,为建设该孵化器所支付的场地租金、改造装修、购置公共设施等费用。支付时间以发票日期为准,但不包括买地自建、场地购买以及其他预付的费用。
五、效益化奖励(孵化器10条)
(一)注册地、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经国家和省、市、区其中一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不含市登记和区试点)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
(二)参加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孵化器年度考核且成绩合格,在该考核年度内,培育的科技企业在境内外成功新上市且被区金融主管部门纳入上市清单,培育的企业首次被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培育的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涉及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在申报时应在广州市黄埔区内。企业上市前应在该孵化器注册经营不少于2年;如企业因发展需要在申报时已离园,离园至上市时间不超过2年。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前应在该孵化器注册经营不少于1年且在申报时未离园。
六、人工智能企业孵化培育奖励
(一)申报时在区级孵化器、创客空间内注册并实际经营满一年且未离园的人工智能企业(机构)库入库企业,在穗开管办〔2017〕77号生效期间(2018年1月10日至2023年1月9日)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以上;
(二)申请该项奖励的区级孵化器或创客空间是指经国家、省、市、区其中一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不含试点),且上年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七、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奖励
(一)在穗埔字〔2018〕12号文生效期间(2018年11月13日后),园区内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不少于10家的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
(二)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是指经国家、省、市、区其中一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加速器,并通过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考核。
八、港澳台青年一次性创业补助(港澳青创10条2.0)
申请港澳台青年一次性创业补助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于办法有效期内(2022年8月22日至2025年8月21日),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中新成立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或机构,或在台湾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中新成立台湾青年创办企业或机构。
(二)港澳台青年创办企业或机构成立时间应满6个月,且申请时在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正常运营,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说明:1.港澳台青年,是指年龄范围18—45周岁的香港、澳门、台湾籍居民,遵纪守法,拥护“一国两制”,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
2.港澳台青年创办企业或机构,是指以港澳台青年为主要创办人的企业或机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港澳台青年实际权益持股比例25%以上,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3.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须为经国家、省、市、区任一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载体,包括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且上年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被广东省或广州市或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确定或授牌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
台湾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获各级台办授予“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示范点)”或由各级统战部认定的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基地;②被各级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创新创业主管部门评选为国家、省、市级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4.港澳台青年的年龄、持股比例,以及所在载体的资质是否符合政策要求,均以申请补贴时的情况为准。
九、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引育扶持(港澳青创10条2.0)
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在办法有效期间(2022年8月22日至2025年8月21日)引入并培育优秀港澳青年创办企业。
说明:1.台湾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引入并培育优秀台湾青年创办企业参照执行。
2.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须为经国家、省、市、区任一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载体,包括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且上年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被广东省或广州市或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确定或授牌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
台湾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获各级台办授予“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示范点)”或由各级统战部认定的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基地;②被各级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创新创业主管部门评选为国家、省、市级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3.优秀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是指:在办法有效期间新注册或从市外迁入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并在申报时完成当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
优秀台湾青年创办企业是指:在办法有效期间新注册或从市外迁入台湾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并在申报时完成当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
4.港澳台青年的年龄、持股比例,以及所在载体的资质是否符合政策要求,均以申请补贴时的情况为准。
十、港澳初创企业及穗港合作研发项目补助配套(港澳青创10条2.0)
(一)获得广州市给予的“港澳初创企业补助”或“穗港合作研发项目补助”,并在2022年8月22日至2025年8月21日期间实际到账的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或机构。
说明:港澳青年,是指年龄范围18—45周岁的香港、澳门籍居民,遵纪守法,拥护“一国两制”,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或机构,是指以港澳青年为主要创办人的企业或机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港澳青年实际权益持股比例25%以上,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二)港澳青年的年龄、持股比例是否符合政策要求,均以申请补贴时的情况为准。
十一、入驻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办公场地租金补贴(港澳青创10条2.0)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港澳台青年创办企业或机构可申请入驻载体租金补贴:
(一)办法有效期间(2022年8月22日至2025年8月21日)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中新成立的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或机构;
(二)在办法生效日(2022年8月22日)前已入驻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但成立时间未满三年的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或机构;
(三)办法有效期间在台湾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中新成立的台湾青年创办企业或机构;
(四)在办法生效日前已入驻台湾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但成立时间未满三年的台湾青年创办企业或机构。
说明:1.港澳台青年,是指年龄范围18—45周岁的香港、澳门、台湾籍居民,遵纪守法,拥护“一国两制”,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港澳台青年创办企业或机构,是指以港澳台青年为主要创办人的企业或机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港澳台青年实际权益持股比例25%以上,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2.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须为经国家、省、市、区任一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载体,包括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且上年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被广东省或广州市或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确定或授牌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
台湾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获各级台办授予“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示范点)”或由各级统战部认定的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基地;②被各级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创新创业主管部门评选为国家、省、市级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3.港澳台青年的年龄、持股比例,以及所在载体的资质是否符合政策要求,均以申请补贴时的情况为准。
关于开展2023年度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资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依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促进创新创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1〕3号)第二、三、四、五、六条,《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穗埔科规字〔2019〕3号)第十条,《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穗埔科规字〔2020〕1号)第四十条,《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进一步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实施办法》(穗埔府规〔2022〕8号)第二、三、六条,我局将开展2023年度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及港澳青年创新创业资助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指南:
请申报单位先在区政策兑现系统(zcdx.gdd.gov.cn)注册,然后按照申报指南进行网上申报。具体事项办事指南地址如下:
1、规范化奖励(孵化器10条)
https://zcdx.gdd.gov.cn/wedPc/guideDetail?id=17028
2、品牌化补贴(孵化器10条)
https://zcdx.gdd.gov.cn/wedPc/guideDetail?id=17024
3、资本化奖励(孵化器10条)
https://zcdx.gdd.gov.cn/wedPc/guideDetail?id=17016
4、国际化补贴(孵化器10条)
https://zcdx.gdd.gov.cn/wedPc/guideDetail?id=17010
5、效益化奖励(孵化器10条)
https://zcdx.gdd.gov.cn/wedPc/guideDetail?id=17004
6、人工智能企业孵化培育奖励
https://zcdx.gdd.gov.cn/wedPc/guideDetail?id=16902
7、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奖励
https://zcdx.gdd.gov.cn/wedPc/guideDetail?id=17324
8、港澳台青年一次性创业补助
https://zcdx.gdd.gov.cn/wedPc/guideDetail?id=17794
9、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引育扶持
https://zcdx.gdd.gov.cn/wedPc/guideDetail?id=17796
10、港澳初创企业及穗港合作研发项目补助配套
https://zcdx.gdd.gov.cn/wedPc/guideDetail?id=17798
11、入驻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办公场地租金补贴
https://zcdx.gdd.gov.cn/wedPc/guideDetail?id=17800
二、申报进程:
2023年8月14日前,申报单位进行网上申报;
2023年9月4日前,申报单位提交纸质材料。
三、纸质材料受理:
区政策研究室“政策兑现”窗口(窗口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3号广州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C区349号窗口)
窗口电话:82114062 邮箱:zcdx@gdd.gov.cn
业务咨询:伍晓菁 32290813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