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本区具有固定的办公或活动场地;
(二)属于政府重点培育发展的社会组织:
1.初创型社会组织:成立登记不足2年、人员经费场地不足、管理服务经验欠缺,但社会需求度高、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的社会组织。
2.导向型社会组织:运作比较规范,发展较为成熟,起模范带头作用的社会组织。如城乡社区服务类、居民互助类,尤其是为特定群体提供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3.枢纽型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联合、枢纽作用,搭建资源整合平台,吸引政府、企业、社会、高校以及行业社会组织等各方面资源,促进我区社会经济、治理服务发展;促进大湾区社会组织的交流合作;为行业社会组织提供服务,有潜力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或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
4.创新型社会组织:包括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开展应用型重大科技攻关,承担国家、省、市、区重大科研项目,促进科研新成果转化和应用的;参与国际创新交流活动,申报科研成果的;在社会服务领域中运用新的理念、新的方式方法开展创新活动的社会组织。
5.标杆型社会组织:在区内具有引领作用,具备区域或行业代表性的,打造专业品牌服务的社会组织。包括:利用群团带动的社群体系建设,推动老年服务、青少年服务、残疾人服务、妇幼家庭服务、特殊人群服务等专业领域标准化建设;利用专业、行业平台推动社会组织标准化建设等。
(三)具有符合登记要求的兼职或专职工作人员数;
(四)申请之前的5年(登记未满5年的每年)均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并通过审核,在“广州市南沙区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五)申请之前的两年未受到政府部门行政处罚;
(六)没有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等。
关于申报2023年南沙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扶持资金的通知
全区各社会组织:
根据《广州市南沙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穗南民规字〔2021〕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为做好2023年南沙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本区具有固定的办公或活动场地;
(二)属于政府重点培育发展的社会组织:
1.初创型社会组织:成立登记不足2年、人员经费场地不足、管理服务经验欠缺,但社会需求度高、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的社会组织。
2.导向型社会组织:运作比较规范,发展较为成熟,起模范带头作用的社会组织。如城乡社区服务类、居民互助类,尤其是为特定群体提供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3.枢纽型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联合、枢纽作用,搭建资源整合平台,吸引政府、企业、社会、高校以及行业社会组织等各方面资源,促进我区社会经济、治理服务发展;促进大湾区社会组织的交流合作;为行业社会组织提供服务,有潜力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或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
4.创新型社会组织:包括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开展应用型重大科技攻关,承担国家、省、市、区重大科研项目,促进科研新成果转化和应用的;参与国际创新交流活动,申报科研成果的;在社会服务领域中运用新的理念、新的方式方法开展创新活动的社会组织。
5.标杆型社会组织:在区内具有引领作用,具备区域或行业代表性的,打造专业品牌服务的社会组织。包括:利用群团带动的社群体系建设,推动老年服务、青少年服务、残疾人服务、妇幼家庭服务、特殊人群服务等专业领域标准化建设;利用专业、行业平台推动社会组织标准化建设等。
(三)具有符合登记要求的兼职或专职工作人员数;
(四)申请之前的5年(登记未满5年的每年)均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并通过审核,在“广州市南沙区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五)申请之前的两年未受到政府部门行政处罚;
(六)没有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等。
二、扶持时间范围
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三、材料受理时间
2023年6月25日至2023年7月14日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通用材料:
1.广州市南沙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二),加盖单位公章;
2.经有资质认证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登记成立未满一年的社会组织除外);
3.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二)其他材料:
1.申请《办法》第七条第(一)至(四)项的,须提交党组织成立批复复印件和党员名册表;其中,申请(三)、(四)项的还须提交表彰奖励证书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2.申请《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的,须提交《广州市南沙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示范基地(点)预申报审批表》《广州市南沙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示范基地(点)评分表》(自评)。
3.申请《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须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金发票复印件。
4.申请《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须提交《劳动合同》、学历证书的复印件。
5.申请《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须提交培训工作方案、参加人员签到表、支出经费发票复印件;其中,邀请高校、研究院人员作为培训导师的,还须提供相关导师资质证明。
6.申请《办法》第十条第(二)至(五)项的,须提交表彰奖励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当场核对原件。
五、材料接收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中惠璧珑湾12栋1405室,胡小姐,13312890166)。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广州市南沙区民政局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