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必须是符合规定,为中小企业提供培训、市场、创业创新、管理咨询、信息化、法律、财税等服务的法人(融资服务、技术服务认定另行通知)。其中认定综合服务平台的单位是当地政府或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认定或指定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二、申报条件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和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综合服务平台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专业服务平台总资产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服务功能和设施完善,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具备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经营管理团队尤其是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服务创新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较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专职从业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年服务中小微企业不少于100家(培训服务不少于50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服务收入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
(五)申报综合服务平台的单位是当地政府或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认定或指定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申报其他服务平台的单位主要是服务于产业集群、专业镇、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产业转移园、工业园等中小微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能满足企业公共服务需求,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服务机构。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七)积极参加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企业等有稳定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集聚服务机构3家以上。
(八)粤东西北地区服务业绩较突出、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二)、(三)、(四)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广东省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
粤工信服务函[2022]29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粤工信规字〔2019〕6号)和《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粤工信规字〔2019〕5号),我厅拟开展2022年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认定工作,请各地级以上市和省有关单位积极组织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一)示范平台。符合粤工信规字〔2019〕6号文第三、六、七、八条规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综合等公共服务。
(二)示范基地。符合粤工信规字〔2019〕5号文第三、六、七、八、九条要求,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包括各类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开发区(合作区)和科技园等。申报单位为基地运营单位。
二、推荐数量
(一)各地级以上市可新推荐2个示范平台、3个示范基地,省有关单位可新推荐示范平台、示范基地各1个;各地级以上市可多推荐1个针对港澳台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示范基地。
(二)对于2017-2019年认定的示范平台、示范基地(均已到期),符合粤工信规字〔2019〕6号或粤工信规字〔2019〕5号有关规定的,可继续申报且不计入新推荐数量。
三、推荐程序及材料
(一)推荐程序。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均采取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的方式。
(二)推荐材料。见附件。各申报单位要认真组织平台、基地申报材料,其中场地面积、从业人数、服务企业数量、服务活动场次、服务资源数量等指标值和相关佐证材料将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四、有关要求
(一)示范平台、示范基地认定是建设完善我省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工作的重要基础,请各地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择优推荐一批服务能力强、业绩好、能代表我省形象的平台基地。对于存在下列情况的单位不作为推荐对象:巡视、审计、督查发现问题且未整改到位的;近3年内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事故的;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请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并将汇总表和平台基地申报材料纸质版(采用胶装或线装,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和电子版,于2022年11月25日(星期三)前报送我厅服务体系建设处。省有关单位按上述要求直接报送。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10月21日
(联系人:杨楠、曾志锋、黄怡欢,电话:020-83135852、 83135987、83134726,电子邮箱:fwtxc@gde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