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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转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平台基地及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项目的通知
申报已结束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转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平台基地及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30
浏览量: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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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2-09-30 / 2022-10-16
事前补助
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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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广东省重点实验室

  专题一:学科类省重点实验室(专题编号:20231201)

  1.建设基础要求。

  牵头单位科研优势明显,在本专业领域处于国内先进水平,能够承担完成重大科研任务,产出高水平科技成果,主要研究内容与现有学科类省重点实验室互相错位,建设基础符合以下要求:

  (1)实验室负责人应具备下述条件之一:A.主持 1 项资助金额为 200 万元及以上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含子课题);B. 主持 1 项资助金额为 300 万元及以上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含子课题)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含子课题);C.主持 1 项省自然科学基金研究团队项目或 1 项资助金额为 500 万元及以上的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含子课题);以上 3 类项目均为 2019~2021 年间获得立项的项目。D.2019~2021 年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科技奖二等奖及以上或省科技奖一等奖,E.广东省高等教育“冲补强”提升计划重点建设学科负责人。

  (2)研究团队:固定在职研究人员不少于 30 人,研究团队人员配置合理。2019~2021 年固定在职研究人员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 10 项,项目经费总额(不含配套经费)达 1000 万元及以上。

  (3)科研设施:有相对集中且规模适中的实验用房和试验场地,拥有先进的科研仪器设备设施,具有良好技术支撑条件和学术活动环境。

  (4)以往成果:实验室整体科研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代表性成果国内领先,提供近三年 5 项代表性成果。

  (5)开放合作:实验室仪器设备提供对外开放服务,有实质性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产学研合作机制运行良好。

  2.申报单位要求。

  (1)牵头单位为广东省内注册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非企业性质的公益性新型研发机构等独立法人单位。

  (2)广东省实验室及分中心不能作为牵头单位组织申报。

  3.申报数量要求。

  每家申报单位原则上限申报 1 项,满足下列条件的可增加申报指标,但申报总数不超过 3 项:

  (1)2021 年新立项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数量超过 100 项(不含)的增加 1 项申报指标。

  (2)入选教育部双一流学科建设 3 个以上的增加 2 项申报指标;入选 1~3 个的增加 1 项申报指标。

  (3)近三年内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科学中心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的增加 1 项申报指标。(4)增加申报指标的单位须在申报时间内提供有效证明材料,逾期未报的不予增加。

  4.其它申报要求。

  (1)国家级科研项目指经由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立项的项目;省部级项目指经由国家其他部委立项的项目或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2)实验室负责人必须全职全时在实验室工作,固定人员不得与现有省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重复。

  (3)申报实验室名称应统一按“广东省 XX 重点实验室(2023 年度)”格式填写,其中“XX”指具体研究方向或内容。研究方向或内容须聚焦学科前沿领域且定位精准,不宜宽泛。

  (4)实验室项目执行周期为 3 年,起始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5)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已建成运行 2 年以上的省直部门或地市重点实验室。


  专题二:企业类省重点实验室(专题编号:20231202)

  1.建设基础要求。牵头单位具备良好的科研基础条件,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科技创新实力强,且持续从事相关领域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三年以上,主要研究内容与已建企业类省重点实验室互相错位,建设基础须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较强的综合科技实力,并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2)实验室负责人科研和学术水平高,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能力。固定在职研究人员不少于 30 人,研究团队人员配置合理。

  (3)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 5 亿元,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 3%(研发经费数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不受此比例限制),能够为实验室提供充足稳定的建设、科研和运行经费保障。

  (4)拥有相对集中且规模适中的实验用房和场地,以及先进的科研仪器设备设施。(5)科研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比较完善,具有良好的创新文化氛围。

  2.申报单位要求。牵头单位为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3.申报数量要求。各地市(深圳市除外)科技局推荐申报数量不超过 3 项,如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向所在地市科技局推荐申报,可增加 1 个申报指标;具有推荐权的省直部门、省属企业、在粤央企等单位可推荐或申报 1 项。

  4.其它申报要求。

  (1)实验室负责人必须全职全时在实验室工作,固定人员不得与现有省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重复。

  (2)申报实验室名称应统一按“广东省 XX 企业重点实验室(2023 年度)”格式填写,其中“XX”指具体研究方向或内容。研究方向或内容须聚焦关键核心技术领域且定位精准,不宜宽泛。

  (3)实验室项目执行周期为 3 年,起始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

  (4)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已建成运行 2 年以上的省直部门或地市重点实验室。


  专题三:省市共建省重点实验室(专题编号:20231203)

  1.建设基础要求。

  (1)学科类省市共建省重点实验室:牵头单位科研优势比较明显,在本专业领域处于省内先进水平,能够承担完成重大科研任务,产出高水平科技成果,主要研究内容与现有学科类省重点实验室互相错位,建设基础符合以下要求:

  ① 实验室负责人应具备下述条件之一:

  A.主持 1 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B.主持 1 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含子课题)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含子课题);

  C.主持 1 项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且参与 1 项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以上 3 类项目均为 2019~2021 年间获得立项的项目。D.2019~2021 年获得 1 项省部级以上科技奖。

  E.广东省高等教育“冲补强”提升计划重点建设学科负责人。

  ② 研究团队:

  固定在职研究人员不少于 30 人,研究团队人员配置合理。2019~2021 年固定在职研究人员承担省市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 10 项,项目总金额达 500 万元及以上。

  ③ 科研设施:拥有相对集中且规模适中的实验用房和场地,以及先进的科研仪器设备设施。

  (2)企业类省市共建省重点实验室:要求与企业类省重点实验室相同。

  2.申报单位要求。与同类别省重点实验室相同。

  3.申报数量要求。粤东西北地区每个地级市推荐申报数量限 1 项。

  4.其它申报要求。

  (1)实验室负责人必须全职全时在实验室工作,固定人员不得与现有省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重复。

  (2)申报实验室名称应统一按“省市共建 XX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2023 年度)”格式填写,其中“XX”指具体研究方向或内容。研究方向或内容须聚焦学科前沿或关键核心技术领域且定位精准,不宜宽泛。

  (3)实验室项目执行周期为 3 年,起始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

  (4)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出具书面承诺函,明确地市支持方式和经费保障。

  (5)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已建成运行 2 年以上的地市重点实验室。


  二、科技基础条件建设

  专题四: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专题编号:20231204)

  1.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非企业性质的公益性研发机构,每个单位限申报 1 项(申报单位为高校或院所的,以相关领域二级单位数量为限)。建设内容不得与已建广东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重复或相似。

  2.申报建设的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须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清晰的近、中、远期目标,研究方向和目标应与建设内容一致。

  3.申报单位应具备良好的科研基础条件,具备对关键要素观测、试验的相关科学仪器和设施。在野外台站拟建地已建有常规水、土、气、生等野外观测站点或长期实验基地,观测实验场地、基础设施用地原则上应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未来 30 年以上的土地使用证明。

  4.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有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或工作经验,研究团队固定,并已开展相关工作。须提供申报领域近三年试验观测数据或代表性研究成果。 5.项目执行周期不超过 3 年,立项起始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 6.项目完成后形成的科学观测数据须汇交至广东省科学数据服务管理中心。


  专题五:专项科学考察(专题编号:20231205)

  1.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非企业性质公益性研发机构,每个单位限申报 1 项(申报单位为高校或院所的,以相关领域二级单位数量为限)。建设内容不得与已立科考项目重复或相似。

  2.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应有主持专项科考或综合科考的工作经验,并提交以往科考成果证据。

  3.鼓励采用信息化技术、基因测序、大数据比对等先进技术手段开展科考,鼓励多单位协作开展多生态、多维度、多空间等综合性考察。 4.项目执行周期原则上不超过 2 年,立项起始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

  5.项目完成后形成的科技资源须在“广东省科技资源共享网(粤科汇)”开放共享。


  专题六:农作物种质资源库(专题编号:20231206)

  1.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非企业性质的公益性研发机构,每个单位限申报 1 项(申报单位为高校或院所的,以相关领域二级单位数量为限)。

  2.申报单位已建成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并保持正常运行,申报核心库的单位资源库保存容量在 8 万份以上,当前保存总量不少于 2 万份;申报基地库的单位资源库保存容量在 1 万份以上,当前保存总量不少于 1 千份。

  3.基地库保存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应当各有侧重,并按国家种质资源入库标准向核心库提供实物和相关资源信息,同一种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原则上不予重复支持。

  4.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科研工作 3 年以上。 5.项目执行周期为 3 年,起始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


  专题七:科学数据中心(专题编号:20231207)

  1.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非企业性质的公益性研发机构,每个单位限申报 1 项(申报单位为高校或院所的,以相关领域二级单位数量为限),已建成相关领域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在粤分中心的不得申报。

   2.申报单位拥有较大体量的科技资源或特色资源,建立了符合资源特点的标准规范、质量控制体系和资源整合模式,在本专业领域或区域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具备较强的科技资源整合能力。

   3.申报单位具备资源保存和共享服务所需的软硬件条件,拥有稳定的专职队伍,具有保障运行服务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共享服务机制,建立了符合资源特点的服务模式并取得良好服务成效。

   4.申报建设的科学数据中心应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清晰的近、中、远期目标,且符合上述重点领域。同时,按照有关标准建设科技资源在线服务系统,能够实现与中国科技资源共享网、广东省科技资源共享网(粤科汇)有效对接和互联互通。 

  5.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专业人员团队相对固定,并已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本单位在申报领域近三年所获科学数据情况综述以及代表性研究成果。

   6.项目执行周期为 3 年,其中建设期 1 年,运行期 2 年。立项起始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

   7.项目完成后形成的科学数据须汇交至广东省科学数据服务管理中心。


  专题八: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在粤分中心(专题编号: 20231208)

  1.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非企业性质的公益性研发机构。

  2.申报单位已建成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分中心,并与国家科学数据中心(依托单位)签署正式合作协议或任务书。

  3.申报单位须提供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在粤分中心建设方案,有明确和清晰的近、中、远期科学数据采集和汇交任务目标。

  4.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将本单位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在粤分中心纳入广东省科学数据中心体系,按要求向广东省科学数据服务管理中心汇交科学数据。

  5.项目执行周期为 3 年,立项起始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三)立项数量。 5 项左右。


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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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转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平台基地及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项目的通知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平台基地及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项目的通知》(粤科函实字〔2022〕1326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要求组织发动有关单位申报。

  根据工作要求,企业类省重点实验室专题(专题编号:20231202)由我局统一推荐。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及各申报单位网上集中申报、审核截止时间为10月16日17:00。逾期未提交,将不纳入推荐范围。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平台基地及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项目的通知.pdf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9月30日

  (联系人:胡春江、张潺蝉,联系电话:020-83124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