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
专题一:学科类省重点实验室(专题编号:20221201)
1.建设基础要求。实验室建设应围绕重点支持领域,聚焦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近、中、远期目标清晰,主要研究内容与现有省重点实验室互相错位,建设基础须符合以下要求:
(1)实验室负责人应具备下述条件之一:A.2018~2020 年主持1 项资助金额为 200 万元及以上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含子课题); B.2018~2020 年主持 1 项资助金额为 300 万元及以上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含子课题)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含子课题);C.2018~2020 年主持 1 项资助金额为 500 万元及以上的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含子课题)或 1 项省自然科学基金研究团队项目;以上 3 类项目均为 2018~2020 年间获得立项的项目。D.2018~2020 年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科技奖二等奖及以上或省科技奖一等奖。
(2)研究团队:固定在职研究人员不少于 30 人,研究团队人员配置合理。2018~2020 年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 10 项,项目经费总额(不含配套经费)达 1000 万元及以上。
(3)科研设施:有相对集中且规模适中的实验用房和试验场地,拥有先进的科研仪器设备设施,具有良好技术支撑条件和学术活动环境。
(4)以往成果:实验室整体科研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代表性成果国内领先,提供近五年 5 项代表性成果。
(5)开放合作:实验室仪器设备提供对外开放服务,有实质性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产学研合作机制运行良好。
2.申报单位要求。省内注册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非企业性质的公益性新型研发机构等独立法人单位。
3.申报数量要求。每家申报单位原则上限申报 1 项,满足下列条件的申报单位可增加申报指标,但申报总数不超过 3 项:
(1)2020 年新立项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数量超过 100项 的增加 1 项申报指标。
(2)已入选教育部双一流学科建设 3 个以上的增加 2 项申报指标;入选 1~3 个的增加 1 项申报指标。
(3)“十三五”期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科学中心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的增加 1 项申报指标。
(4)增加申报指标的单位须在申报时间内提供有效证明材料,逾期未报的不予增加。
4.其它申报要求。
(1)国家级科研项目指经由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立项的项目;省部级项目指经由国家其他部委立项的项目或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2)实验室负责人必须全职全时在实验室工作,固定人员不得与现有省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重复。
(3)申报实验室名称应统一按“广东省 XX 重点实验室(2022年度)”格式填写,其中“XX”指具体研究方向或内容。研究方向或内容须聚焦学科前沿领域且定位精准,不宜宽泛。
(4)实验室项目执行周期为 3 年,起始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日。
(5)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已建成运行 2 年以上的省直部门或地市重点实验室。
专题二:企业类省重点实验室(专题编号:20221202)
1.建设基础要求。企业具备良好的科研基础条件,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科技创新实力强,且持续从事相关领域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 5 年以上,主要研究内容与已建企业类省重点实验室互相错位,建设基础须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较强的综合科技实力,并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2)实验室负责人科研和学术水平高,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能力。固定在职研究人员不少于 30 人,研究团队人员配置合理。
(3)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 5 亿元,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 3%(研发经费数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不受此比例限制),能够为实验室提供充足稳定的建设、科研和运行经费保障。
(4)拥有相对集中且规模适中的实验用房和场地,以及先进的科研仪器设备设施。
(5)科研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比较完善,具有良好的创新文化氛围。
2.申报单位要求。
(1)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2)已建省重点实验室的单位在同一研究方向不得重复申报。
3.申报数量要求。各地市(深圳市除外)科技局推荐申报数量不超过 3 项,如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向所在地市科技局推荐申报,可增加 1 个申报指标。
4.其它申报要求。
(1)实验室负责人必须全职全时在实验室工作,固定人员不得与现有省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重复。
(2)申报实验室名称应统一按“广东省 XX 企业重点实验室(2022 年度)”格式填写,其中“XX”指具体研究方向或内容。研究方向或内容须聚焦关键核心技术领域且定位精准,不宜宽泛。
(3)实验室项目执行周期为 3 年,起始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日。
(4)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已建成运行 2 年以上的省直部门或地市重点实验室。
专题三:省市共建省重点实验室(专题编号:20221203)
1.建设基础要求。
(1)学科类省市共建省重点实验室:实验室建设应围绕重点支持领域,聚焦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近、中、远期目标清晰,主要研究内容与现有省重点实验室互相错位,建设基础须符合以下要求:
①实验室负责人应具备下述条件之一:A.2018~2020 年主持1 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B.2018~2020 年主持 1 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含子课题)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含子课题);C.2018~2020 年主持 1 项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且参与 1项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以上 3 类项目均为 2018~2020 年间获得立项的项目。D.2018~2020 年获得 1 项省部级以上科技奖。
②研究团队:固定在职研究人员不少于 30 人,研究团队人员配置合理。2018~2020 年承担省市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 10 项,项目总金额达 500 万元及以上。
③科研设施:拥有相对集中且规模适中的实验用房和场地,以及先进的科研仪器设备设施。
(2)企业类省市共建省重点实验室:同企业类省重点实验室。
2.申报单位要求。与同类别省重点实验室相同。
3.申报数量要求。粤东西北地区每个地级市推荐申报数量限 1项。
4.其它申报要求。
(1)实验室负责人必须全职全时在实验室工作,固定人员不得与现有省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重复。
(2)申报实验室名称应统一按“省市共建 XX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2022 年度)”格式填写,其中“XX”指具体研究方向或内容。研究方向或内容须聚焦关键核心技术领域且定位精准,不宜
宽泛。
(3)实验室项目执行周期为 3 年,起始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日。
(4)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出具书面承诺函,明确地市支持方式和经费保障。
(5)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已建成运行 2 年以上的省直部门或地市重点实验室。
二、科技基础条件建设
专题四: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专题编号:20211205)
1.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非企业性质的公益性研发机构,每个单位限申报 1 项。近 3 年内,承建过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省级科技部门资助)或承担过专项科学考察任务(省级科技部门支持)的单位不得申报,申报内容与已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领域重复或相近的也不得申报。
2.申报建设的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须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清晰的近、中、远期目标,研究方向和目标应与建设内容吻合。
3.申报单位应具备良好的科研基础条件,具备对关键要素观测、试验的相关科学仪器和设施。在野外台站拟建地已建有常规水、土、气、生等野外观测站点或长期实验基地,观测实验场地、基础设施用地原则上应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未来 30 年以上的土地使用证明。
4.项目负责人须为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科研人员,研究团队固定,并已开展相关工作。须提供申报领域 2018~2020 年连续三年以上的试验观测数据或代表性研究成果。
5.项目执行周期不超过 3 年,2021 年立项的起始时间为当年 7月 1 日;2022 年立项的起始时间为当年 1 月 1 日。
6.项目完成后形成的科学观测数据须汇交至广东省科学数据服务管理中心。
专题五:实验动物平台(专题编号:20211206)
1.申报单位必须建有国家级相关科研平台;
2.项目执行周期为 3 年,起始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1 日;
3.项目完成后形成的科技资源须在“广东省科技资源共享网(粤科汇)”开放共享。
专题六:人类遗传资源监测网络平台(专题编号:20211207)
1.申报单位必须承担人类遗传资源监管职能;
2.项目执行周期为 3 年,起始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1 日;
3.项目完成后形成的科技资源须在“广东省科技资源共享网(粤科汇)”开放共享。
专题七: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平台(专题编号:20211208)
1.申报单位必须承担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职能并建有省级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2.项目执行周期为 3 年,起始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1 日。
专题八:科技文献共享平台(专题编号:20211209)
1.申报单位必须承担科技情报收集、整理、分析职能并建有省级科技文献共享平台;
2.项目执行周期为 3 年,起始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1 日;
3.项目完成后形成的科技资源须在“广东省科技资源共享网(粤科汇)”开放共享。
专题九:科学数据中心(专题编号:20211210)
1.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非企业性质的公益性研发机构,每个单位限申报 1 项。
2.申报单位拥有较大体量的科技资源或特色资源,建立了符合资源特点的标准规范、质量控制体系和资源整合模式,在本专业领域或区域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具备较强的科技资源整合能力。
3.申报单位具备资源保存和共享服务所需要的软硬件条件,具有稳定的专职队伍,具有保障运行服务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共享服务机制,建立了符合资源特点的服务模式并取得良好服务成效。
4.申报建设的科学数据中心应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清晰的近、中、远期目标,且符合上述重点支持领域。同时,按照有关标准建设科技资源在线服务系统,能够实现与中国科技资源共享网、广东省科技资源共享网(粤科汇)有效对接和互联互通。
5.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专业人员团队相对固定,并已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本单位在申报领域近三年(2018~2020 年)所获科学数据情况综述以及代表性研究成果。
6.项目执行周期为 3 年,其中建设期 1 年,运行期 2 年。2021年立项的起始时间为当年 7 月 1 日;2022 年立项的起始时间为当年 1 月 1 日。
7.项目完成后形成的科学数据须汇交至广东省科学数据服务管理中心。
专题十:专项科学考察(专题编号:20211211)
1.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非企业性质公益性研发机构,每个单位限申报 1 项。近 3 年内,承建过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省级科技部门资助)或承担过专项科学考察任务(省级科技部门支持)的单位不得申报,申报内容与已立科考项目重复或相近的也不得申报。
2.项目负责人须为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科研人员,应具有主持专项科考或综合科考的工作经验,并提交以往科考成果资料。
3.鼓励采用信息化技术、基因测序、大数据比对等先进技术手段开展科考,鼓励多单位协作开展多生态、多维度、多空间等综合性考察。
4.项目执行周期原则上不超过 2 年,2021 年立项的起始时间为当年 7 月 1 日;2022 年立项的起始时间为当年 1 月 1 日。
5.项目完成后形成的科技资源须在“广东省科技资源共享网(粤科汇)”开放共享。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1~2022年度平台基地及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项目的通知
粤科函实字〔2021〕1068号
各省直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技创新基础能力建设,推动我省科技资源整合共享与高效利用,服务保障科技创新战略实施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1~2022年度计划建设一批省重点实验室,支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专项科学考察等平台基地及科技基础条件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项目由符合申报条件具备完成能力的有关单位按照指南要求进行申报,经推荐、审核、评审等程序后择优扶持。项目申报单位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或省科技厅阳光政务平台(http://pro.gdstc.gd.gov.cn/egrantweb)提交有关资料。
二、申报要求
(一) 项目须符合国家和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要求,属于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科技领域。
(二) 申报单位主要为广东省内注册的科技创新主体,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他机构。
(三) 项目研究内容应包含指南每项建设内容中的全部或其中重要部分;提交的项目资料须真实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与技术、经济指标,各单位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项目一经立项,将根据申报书内容转化生成合同书,无充分理由不予修改调整。
(四)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或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进行申报或通过资格审查:
1.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的;
2.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申报的;
3.项目主要内容已由该单位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并已获得省科技计划立项的;
4.省内单位项目未经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的。
(五) 申报单位应认真做好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应按申报指南指定数额申报。
三、项目组织说明
(一) 符合条件的单位都可自由申报,采取竞争性评审或定向委托方式择优支持。
(二) 申报项目以质量优先为基本原则,各专题所受理项目如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可整体不予立项。
(三) 采用项目库管理方式,符合项目组织要求的申报项目纳入项目库,按年度财政科技预算分批出库支持,当年未能出库的项目,可在下一年预算安排予以支持。
(四) 申报时间。申报单位网上集中申报时间为2021年9月8日9:00~10月7日17:00,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11日17:00。
四、联系方式
书面证明材料报送地址:广州市连新路171号省科技信息大楼1楼广东省科技厅综合业务办理大厅(邮政编码:510033)
省科技厅实验室处(专项业务咨询):彭丹,020-83163830
省科技厅资管处(综合性业务咨询):司圣奇、池源,020-83163838、83163834
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项目管理咨询):苏国彬,020-83163476;陈树敏,020-83163451
业务受理(系统技术支持):020-83163338
省科技厅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