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申报单位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服务、研究活动的单位。申报主体应已在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注册填报单位基本信息,并经审核认定为文化产业经营单位。尚未注册认定的单位,请于4月26日18:00前提交单位基本信息,经我局审核通过后方可申报,注册要求见《关于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切换和文化产业经营单位注册认定的通知》http://wtl.sz.gov.cn/ztzl_78228/tszl/whcy/shgg/content/post_8602952.html。
(二)申报主体为企业的,主营业务应属于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见附件14)确定的经营范围。
(三)申报主体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四)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登记注册一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申报主体提交的增加值、营业收入、纳税金额等经营指标数据客观真实,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六)申报主体按要求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送统计数据。
(七)不存在就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原创研发与产业化项目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申报项目属自主开发,有较强的创新性,且拥有原创知识产权。
(三)申报项目具有产业化发展前景和良好的导向意义,重点支持数字创意领域原创研发。
(四)申报项目已完成(完成时间距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不超过1年),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申报单位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且纳税额不低于200万元。
(六)文艺精品创作、原创动漫作品、影视作品、舞台演出剧、出版物等内容创作不属于我局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可向我市其他主管部门申报。
二、贷款贴息项目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已经获得在深圳市设立的银行或分支机构发放的贷款,贷款用途为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购买贵金属原材料贷款及贵金属租赁产生的利息(租赁费)不予资助。
(三)贷款合同于2020-2021年签订,并按约定履行,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重大或恶意违约行为。相关贷款未在市有关部门申报贴息资助。
(四)单个企业在贴息有效区间内(2020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已支付利息总额不低于5万元。
(五)珠宝首饰制造、销售和印刷复制类企业申报本资助应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2021年营收达到1亿元以上。
三、保险费项目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投保的保险公司属于国家文化和银保监部门认定的试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且在深圳市注册(见附件)。
(三)投保的险种属于国家文化和银保监部门认定的试点险种(见附件)。
(四)保险于2021年购买且保费已实际支付,保险费总金额不低于5万元。
四、人才培训项目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培训对象须为深圳文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企业针对本单位员工开展的培训项目不在本资助范围内)。
(三)同一期培训累计学时不少于16学时,学员人数不少于30人。
(四)培训内容属文化产业(管理)相关知识和技能。
(五)培训费用开支标准符合《深圳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六)项目于2021年实施并已完成,且对深圳文化产业人才培养产生了积极作用。
五、优秀新型业态文化企业认定奖励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企业业态具有文化与科技、创意、旅游及其他领域融合发展和业态创新的典型特征,重点支持数字创意领域业态创新。
(三)企业上一年度(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且年纳税额不低于100万元。
(四)企业具有较好的成长性,近3年(2019-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增速均不低于20%(该项资助须考察企业近3年成长持续性,2019年之后注册成立的企业暂不纳入申报资助范围)。
(五)近3年内(2019-2021年)没有获评深圳市优秀新型业态文化企业。
六、深圳市重点文化出口企业认定奖励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企业具有较大出口规模,企业及其文化产品或服务在海外(中国境外)营销机构、产品代理、展览推广等出口具有国际竞争力。文化产品或服务的原创知识产权状况及文化创意水平能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及国际市场潜力。
(三)非实物类产品或服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和综合服务类企业年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
(四)实物类产品:文化装备及文化消费终端类企业年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
备注:“年出口额”计算口径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间形成收入,截至本申报指南发布当天已结汇的金额。
七、国际创意文化产业园区(孵化中心)项目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中外共建文化产业园区、孵化中心的业务主要是引进和对接国际文化产业资源,孵化文化产业项目。
(三)园区(孵化中心)具备保障运营所需的场地、资金、管理人员等条件。
(四)已实际建成运营。园区类项目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入驻文化企业总数不低于20家,引进或孵化文化企业或项目不低于5家。孵化中心类项目累计举办国际文化创意产业相关活动不少于5场,孵化文化企业或项目不少于5家。
八、促进文化消费项目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申报项目须为具备一定区域性或行业性的文化消费推广促进活动(针对单个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宣传推广活动不纳入资助范围)。纯线上活动不在资助范围内。
(三)申报项目已于2021年完成,对引导和扩大文化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
九、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项目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申报项目是利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资源,或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产业化开发、生产的文创实物产品。
(三)申报项目属自主创新,拥有原创知识产权或原创产品品牌。
(四)申报项目已于2021年度完成,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良好的产业导向和示范意义。
十、文化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公共平台已建成运营(建成时间距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不超过两年),并开展日常服务。
(三)平台有显著的公共性,服务对象以园区或基地相关文化企业为主,已服务企业不少于20家。
(四)平台有专业的运营管理团队,有科学合理的运营机制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五)平台实际投入不少于50万元。平台建成运营后,对提升园区(基地)运营管理和服务入驻企业水平效果明显。
十一、中小微文化企业入驻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企业已入驻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办公。
(三)企业上一年度(2021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亿元。
(四)企业已注册成立满1年(注册日期距本申报指南发布之日满1年)。
十二、深圳文化企业在境外组织文化产业展览交易活动项目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申请资助的展览交易活动在上一年度已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备。
(三)文创展览或文博会分会场的展览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
(四)文创展览交易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应属于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的文化产业类别。
(五)会展活动在2021年举办。
(六)同一会展活动已经获得深圳市其他部门资助的,不得重复申请本资助。
十三、文化会展参展项目
(一)申报单位具备《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参展的展会已被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列入市外文化会展资助名录。
(三)独立参展,并在会展展场租用独立展位展示深圳企业生产的文化产品。
(四)参加的展会在2021年举办。
(五)同一会展活动已经获得深圳市其他部门资助的,不得重复申请本资助。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组织实施2023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储备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文化产业创新发展,根据《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深府规〔2020〕2 号)、《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文规〔2020〕3号),我局决定组织实施2023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储备项目申报工作。现就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根据《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申报单位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服务、研究活动的单位。申报主体应已在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注册填报单位基本信息,并经审核认定为文化产业经营单位。尚未注册认定的单位,请于4月26日18:00前提交单位基本信息,经我局审核通过后方可申报,注册要求见《关于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切换和文化产业经营单位注册认定的通知》http://wtl.sz.gov.cn/ztzl_78228/tszl/whcy/shgg/content/post_8602952.html。
(二)申报主体为企业的,主营业务应属于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见附件14)确定的经营范围。
(三)申报主体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四)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登记注册一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申报主体提交的增加值、营业收入、纳税金额等经营指标数据客观真实,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六)申报主体按要求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送统计数据。
(七)不存在就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扶持计划类别
本年度将开展13类扶持计划项目储备,具体包括:原创研发、贷款贴息、保险费、人才培训、优秀新型业态企业认定、重点文化出口企业认定、国际创意文化产业园区(孵化中心)、促进文化消费、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文化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房租补贴、境外办展、市外参展(见附件1-13)。请按照各类项目申报指南指引组织申报,评审工作将于本年度完成,资金拨付时间预计为2023年初。
三、申报方式
所有项目申报均通过网上系统填报,申报单位登录我局官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https://wczxzj.szwen.cn),选择相应类别填报。申报系统只在项目申报有效期间内开通,申报截止时间5月17日18:00。系统技术咨询电话:0755-25985672,QQ:1131321056;政策咨询电话见各申报指南。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提交的经营指标数据应与报送市区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标准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二)本次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我局没有和任何中介机构合作,请企业自行申报。如果发现有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向我局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特此通知。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