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主体。示范项目申请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技术服务和融合创新能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二)项目要求。示范项目应具有行业或区域特色,具备较强的示范性、创新性和可推广性,能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有助于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信息消费发展和治理经验,推动信息消费健康发展。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便函〔2021〕652号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发函〔2021〕27号,以下简称《申报通知》,附件1)要求,现组织开展2021年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市认真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本地2021年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对申报单位的《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书》(详见《申报通知》附件)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并指导申报单位完成在线提交申报材料。
二、请各地市(不含深圳)认真填写《2021年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推荐项目汇总表》(附件2),于3月23日前连同推荐项目的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及电子版)一并函报我厅(信息化与软件服务业处),并将推荐项目汇总表可编辑电子版发到gxxrc@gdei.gov.cn。
三、我厅将组织对推荐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择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推荐结果不作为安排财政资金支持的依据。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3月10日
(联系人:潘志斌;电话:83133392,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100号611室,邮箱:gxxrc@gdei.gov.cn,邮编:51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