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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申报已结束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4
浏览量:35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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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信息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1-02-20 / 2021-03-31
资质荣誉
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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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报主体。示范项目申请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技术服务和融合创新能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二)项目要求。示范项目应具有行业或区域特色,具备较强的示范性、创新性和可推广性,能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有助于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信息消费发展和治理经验,推动信息消费健康发展。


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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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信发函〔202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 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40号),加速提升产业供给能力,进一步释放内需潜力,加快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现组织开展2021年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内容和申报要求

  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围绕生活类信息消费、公共服务类信息消费、行业类信息消费、新型信息产品消费、信息消费支撑平台等方向,遴选一批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总结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进一步释放信息消费潜力,推动信息消费扩大和升级。(具体示范内容和申报要求详见附件1)。


  二、工作组织

  (一)加强检查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加强对示范项目的跟踪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加大示范推广力度。对于入选的示范项目,通过纳入信息消费典型案例集,组织信息消费城市行、开展信息消费技能培训、举办信息消费论坛、建设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和信息消费馆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鼓励地方配套支持资金,引导和推动社会性投资基金等共同加大投入。

  (三)建立名单动态调整机制。项目承担主体如发生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重大变化,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书面报备。对于存在监督检查不合格、申报材料有重大虚假信息、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违法失信等行为的示范项目,取消其示范项目资格并予以通报。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裴艳 李琰 010-68208246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技术发展司,100846

  系统维护:李盈锦 010-68011960/13310085687


  附件:

  1.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指南.doc

  2.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书.doc

  3.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名单.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1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