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3.申报单位按要求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外资相关数据和信息。
4.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专项条件
1.申报增资奖励的项目,在申报奖励之前的新设或增资的合同外资必须足额缴齐。
2.申报奖励资金的新设和增资项目,应于2017年1月1日以后完成相应资金的入资并经商务部门批准或备案,并应在2019年之内纳入实际外资统计(指商务部口径,下同)。
3.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在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后一年内,将新增资本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经营的项目并切实履行承诺,充分发挥其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相关项目因购买土地、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固定资产确实无法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投资的,可以向所属辖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延长。未经申请同意且无合理原因不能履行承诺的,将按程序收回奖励资金。
4.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5年内不减资、不撤资、不转内资并切实履行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将按程序收回奖励资金。
5.各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获得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台账式跟踪管理,获奖励企业须配合实地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6.单个企业(项目)在所有年度获得所有种类的奖励资金金额累计不得超过1亿元。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0年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第二批)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奖励的通知》(粤府〔2018〕78号)、《广东省商务厅关于2020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双向投资合作方向)重点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资函〔2019〕106号)、《广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利用外资奖励项目评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资函〔2020〕101号)、《广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奖励项目评审管理有关的通知》(粤商务资函〔2020〕106号)文件精神,现印发《深圳市商务局2020年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申报指南(第二批)》。
请符合指南规定申报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属地原则于2021年2月26日前向各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初审申请(各辖区联系方式件附件)。各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我局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工作。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