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米科技领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认定
(一)申请单位属于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纳米科技领域企业(机构)库在库企业或机构。
(二)申请单位在本区建设运营纳米加工技术平台、中试验证和应用推广平台、通用纳米制造平台、纳米测试分析平台、纳米检验检测平台、纳米生物效应与安全研究实验平台等纳米科技领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为纳米产业发展提供研发、设计、生产、技术交流等公共服务。由2家以上(含2家)单位联合在本区建设运营公共平台的,应由牵头单位申请。
(三)拟建设的公共平台有相应的工作规划,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及办公设备,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公共平台的日常管理及运营,且属于我区产业发展比较需要的,实施资源的共享、科技研发的协同合作、科技成果的转化等活动,切实能为我区相关企业或机构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提供较强的公共服务作用,具备较高服务水平。为了避免技术平台同质化发展,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益,对同一领域的技术平台进行择优认定。
(四)拟建设的公共平台要有成熟、详细、操作性强的建设方案,应包括附表中评审指标对应内容,且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背景、设立宗旨和意义(包括其必要性、需求度、公共性、推广价值)、运行和管理体制机制、组织架构(例如: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团队)、建设内容(例如:公共平台具体的组成部分、技术路线、发展规划)、具体技术服务内容、建设需求(例如:资金预算、软硬件设备、场地及装修需求)、已有研究基础、所处国内外水平状态预估、技术平台的各种技术经济指标(服务、成果、收入)、技术平台预期社会和经济效益等内容。
(五)公共平台实际建设经费总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设备投入占比不低于60%。实际建设经费范围包括所发生的场地装修费、仪器和设备(含硬件和软件)费、安装调试费、材料费、设计费和其他合理费用,不包含购置土地、房屋建设、房产购买和作为流动资金的投资,不包括场地租赁费用,且公共平台实际通过验收时间不得超过政策有效期;其中,“其他合理费用”不得超过建设经费总额的5%,且不得有明显不合理费用。
(六)对特别重大的平台,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程序认可。平台建设费用范围按照本指南第五条确定。
(七)特别说明:建设运营公共平台应在项目建设前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认定,以下2种特殊情况按照如下要求进行。
1.在《发展办法》发布前已启动公共平台建设的项目,应及时补办认定手续(本工作指南发布时未完成建设的需要补备案手续),通过认定的,对《发展办法》实施后投入的建设经费给予奖励;
2.《发展办法》发布后建设的,本工作指南发布时未完成建设的,应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和认定手续;如果本工作指南发布时已完成建设的,则不需要备案,直接申请认定;通过认定的,给予公共平台相应奖励扶持;
对未通过认定的项目,不给予纳米科技领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奖励扶持。
(七)近3年在申报或承担国家、省、市、区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申请纳米科技领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奖励
申请建设纳米科技领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奖励(建设类)的需满足如下条件:
(一)属于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纳米科技领域企业(机构)库在库企业或机构。
(二)在本区建设运营纳米加工技术平台、中试验证和应用推广平台、通用纳米制造平台、纳米测试分析平台、纳米检验检测平台、纳米生物效应与安全研究实验平台等纳米科技领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为纳米产业发展提供研发、设计、生产、技术交流等公共服务。
(三)公共平台的实际建设经费总额不低于500万元,且仪器和设备投入占比不低于60%,实际建设经费范围包括所发生的场地装修费、仪器和设备(含硬件和软件)费、安装调试费、材料费、设计费和其他合理费用,不包含购置土地、房屋建设、房产购买和作为流动资金的投资,不包括场地租赁费用,且公共平台实际通过验收时间不得超过政策有效期;其中,“其他合理费用”不得超过建设经费总额的5%,且不得有明显不合理费用。
(四)公共平台通过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认定,具体程序按照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纳米科技领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认定工作指南》执行。
(五)公共平台建设好后,已经向相关纳米科技领域企业或机构提供过相关的公共服务。
(六)近3年在申报或承担国家、省、市、区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关于发布《纳米科技领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认定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我区纳米产业创新能力及创新环境,规范纳米科技领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认定工作,促进纳米产业发展,根据《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纳米产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19〕32号,以下简称《发展办法》)和《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纳米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穗埔科规字〔2020〕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我局编制了《纳米科技领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认定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平台认定和奖励说明
(一)平台认定说明
纳米科技领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须按照工作指南,建设前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完成后需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认定成功后,可以申请平台建设经费奖励。备案和认定方式包括:
1.在《发展办法》发布前(2019年12月13日,下同)已启动平台建设,但未完成建设的平台项目,应及时补办认定手续(平台认定工作指南发布时未完成建设的需要补备案),通过认定的,按照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米科技领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奖励办事指南(详见附件2)对《发展办法》实施后投入的建设经费给予奖励。
2.《发展办法》发布后建设的,平台认定工作指南发布时未完成建设的,应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和验收认定手续;如果平台认定工作指南发布时已完成建设的,则直接申请认定。通过验收认定的,按照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米科技领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奖励办事指南相关要求申请奖励。
3.对《发展办法》实施前已完成建设的平台项目,不进行认定,亦不给予建设经费奖励。
对未通过认定的平台项目,不给予平台建设经费奖励。
(二)奖励说明
1.奖励金额计算说明
通过认定的,平台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可以按照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米科技领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奖励办事指南要求,申请建设经费奖励,采取后补助的形式,按申请条件确定的平台实际建设经费总额扣除投入的财政资金后的50%给予奖励,计算公式:奖励金额=(公共平台实际建设经费总额-财政资金)×50%。每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2.奖励拨付说明
奖励金分2期拨付,被认定为区纳米科技领域公共平台后,给予50%奖励金;当平台对外提供服务后,平台产生相关服务收入累计达到实际建设经费(认定公共平台时确定的实际建设经费)总额且服务客户达到10家单位后,给予剩余的50%奖励金。详见附件2。
二、申请方式及流程说明
申请需登陆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业务一体化服务网(http://kxjs.hp.gov.cn/home,使用政策兑现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下同),进入“在线申报”栏目,进入纳米科技相关栏目进行申请,按照指南要求完整填报资料。平台认定流程分备案和认定2个阶段,所有要求上传的申请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在系统导出打印备案和认定的申请表格(备案阶段对应的为备案表,认定阶段对应的为认定申请表)。有关详细流程见平台认定工作指南(见附件1或登录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业务一体化服务网对应栏目查看)。
三、申报时间及受理地点
(一)申报时间
申请采取常年受理、定期集中审核方式进行。
(二)受理地点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科技产业处负责受理有关申请事项。申报单位登陆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业务一体化服务网申请,并将申请材料纸质版装订成册加盖骑缝单位公章,送到(寄到)受理地点。(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1号E栋107A;联系人及电话:谭远明 82118897,张里 82118027)。
为方便进行业务交流和咨询,请申请单位加入QQ工作群:750020696。
特此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
2020年12月21日
(联系人:谭远明,电话:821188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