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登记注册,属于国家级、省级或市级示范平台(中小企业服务平台);
2.在服务券系统上(省公共服务在线)注册登记;
3.出具营业证照副本(或其他资格许可证件)和服务机构承诺书(附件1)。
国家级、省级示范平台可在全省范围接收服务券,市级示范平台只接收本市企业的服务券。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须与其被认定或确认的服务类型一致。单个服务机构在我市接收服务券上限不得超过我市服务券总额的20%。
关于开展2019年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经济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经济贸易发展局,滨海湾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促进中心,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18〕43号)精神,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19年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工作的通知》(粤经信服务函〔2019〕69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2019年东莞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工作方案》(见附件),现将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动企业注册领券。请各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发动有意向享受服务券扶持政策的企业,登录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www.968115.cn,完成在线注册、上传资料,经审核通过后,企业获得领券资格。
二、发动服务机构注册并发布服务产品。请各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发动本地区经国家、省、市工信部门认定的各级示范平台(有效期内),登录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在线注册、发布服务产品,为领取服务券企业提供服务。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特此通知。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6月26日
(联系电话:2222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