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业化建设项目。
1.项目应具备技术先进性,高技术和工业领域产业化项目须提供近 3年副省级以上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文件或发明专利成果证明,且知识产权归属明晰。医药、医疗器械产业化项目需提供最近3年获得的新药证书(含原料药、创新辅料等)、注册或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创新医疗器械和优先审批医疗器械批件。
2.生物医药领域的诺贝尔奖、拉斯克医学奖获得者、中国两院院士等专家领衔的产业化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应在品种、性能、工艺技术等方面有重大突破,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成果具备实现产业化的基本条件,且知识产权归属明晰,原则上不支持联合申报。(该点要求与第1点要求为并列条件,项目符合其中之一即可)。
3.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原则上1个企业法人一次只能申报1个项目。项目建设地点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4.项目建设须经投资主管部门(各级发改部门)立项备案。
5.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工业领域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
6.项目实施方案合理可行,项目建设条件已经基本具备,资金筹措到位或有确定的资金来源。
7.已获得市新兴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的企业,必须在项目完工验收后方可申报新项目。
8.项目未获得国家、省、市财政资金支持,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项目未取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情况的说明。
9.项目申报单位须出具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信用记录,信用记录应由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打印并加盖公章。(服务机构:广州市信息化服务中心,服务热线:38828206)
10.项目申报单位未受到环保处罚。
(二)应用示范项目。
(一)公共机构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市级、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项目具备开工建设或实施条件,具有一定的示范性和代表性。
(3)已获得市公共机构节能改造资金的单位,必须在项目完工验收后方可申报新项目。
(4)申报项目仅限于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新建项目不纳入申报范围。
(5)项目单位未受到过环保处罚。
(二)企业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项目建设地点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2)申报单位配备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机构和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较为完善的能源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
(3)项目节能效果明显,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节能量达到100吨标准煤以上。
(4)项目实施方案合理可行,项目建设条件已经基本具备,资金筹措到位或有确定的资金来源。
(5)项目未获得省、市财政资金支持,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
(6)已获得市节能改造资金的企业,必须在项目完工验收后方可申报新项目。
(7)项目单位未受到过环保处罚。
(三)能源示范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项目建设地点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2)项目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项目实施方案合理可行,项目建设条件已经基本具备,资金筹措到位或有确定的资金来源。
(3)项目未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已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必须在项目完工验收后方可申报新项目。
(4)项目申报单位未受到过环保处罚。
(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1.平台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广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运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较好经济效益,能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行提供保障。原则上1个企业法人一次只能申报1个项目。项目建设地点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2.平台项目必须具备公共性,均须制定针对相关产业企业提供服务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并以此区别于产业化建设项目。
3.项目建设须经投资主管部门(各级发改部门)立项备案。
4.申报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
5.平台应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在基地内具备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专业服务队伍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等条件,并熟悉相关产业政策,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及公共服务能力。主要面向基地内相关产业企业提供各项公共性、公益性服务,质量优良、内容明确、收费优惠。
6.项目实施方案合理可行,项目建设条件已经基本具备,资金筹措到位或有确定的资金来源。
7.已获得市新兴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的企业,必须在项目完工验收后方可申报新项目。
8. 项目未获得国家、省、市财政资金支持,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项目未取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情况的说明。
9.项目申报单位须出具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信用记录,信用记录应由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打印并加盖公章。(服务机构:广州市信息化服务中心,服务热线:38828206)
10.项目申报单位未受到过环保处罚。
(四)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申报主体须为承担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的园区管委会或区级政府。
2.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内容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
3.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须与支持基地载体建设和产业发展直接相关,项目建设须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市有关部门,各区发展改革局,天河软件园管委会:
为推动我市新兴产业加快集聚发展,根据《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7〕7号)及《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穗发改规字〔2018〕10 号)要求,我委现组织开展2019年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具体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支持项目类型
此次新兴产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领域分为以下四类:
(一)产业化建设项目。包括高技术、工业、新能源、节能环保等领域项目。
(二)应用示范项目。包括公共机构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和企业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能源信息服务管理平台示范项目、多能互补示范项目、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应用示范项目、加氢站项目、电池梯级利用示范项目、能源领域关键技术装备国产化应用示范项目。
(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包括产品设计和技术研发平台、公共试验检测平台、公共认证及注册服务平台、公共交易平台、公共展示平台、公共信息平台、创新平台等7类项目。
(四)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持经认定的市级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双创”示范基地、产业集聚区以及广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载体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可包括:政府主导建设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和产业配套设施;以及基地内交通、水、电、通讯、环保基础设施等。
二、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产业化建设项目。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单个项目不超过400万元。
(二)应用示范项目。公共机构节能改造示范项目采用直接补助支持方式,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企业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能源信息服务管理平台示范项目、多能互补示范项目、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应用示范项目、加氢站项目、电池梯级利用示范项目、能源领域关键技术装备国产化应用示范项目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
(四)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用直接补助支持方式,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
三、项目建设期限
(一)后补助支持项目
2016年以来开工建设,并且在2018年度完工的项目。
(二)直接补助支持项目
在建项目或2019年新开工项目,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四、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应具备技术先进性,高技术和工业领域产业化项目须提供近 3年副省级以上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文件或发明专利成果证明,且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二)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原则上1个法人单位一次只能申报1个项目。项目建设地点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项目建设须经投资主管部门(各级发改部门)审批或备案。
(四)已获得市新兴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的企业,必须在项目完工验收后方可申报新项目。
(五)项目未获得国家、省、市财政资金支持,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项目未取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情况的说明。
(六)项目申报单位须出具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信用记录,信用记录应由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打印并加盖公章。(服务机构:广州市信息化服务中心,服务热线:38828206)
(七)项目申报单位未受到环保处罚。
具体各类项目申报条件详见《2019年度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附件1)
五、申报程序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2019年度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并指导企业参照《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申报材料(模板)》(附件2)编制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经项目主管部门(各区发展改革局或相关单位)审核后,于11月20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附件材料电子版可在 gzfggj@126.com 邮箱中下载,密码:gz12345)。
专此通知。
(联系人:高技术领域项目 王跃飞,联系方式:83123760,工业领域项目 易再尧,联系方式:83123638,新能源领域项目 郭琛绵,联系方式:83123775,节能环保领域项目 洪蓉蓉,联系方式:83123679)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