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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18年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
申报已结束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18年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11
浏览量: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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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信息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07-11 / 2018-07-26
资质荣誉 | 奖励
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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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服务的平台。

        二、示范平台应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功能:
       (一)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三)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四)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五)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六)中小微企业所需要的其他服务。

       三、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州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实际运行时间2年以上,服务质量优良,财务管理规范,运营状况良好,服务平台资产总额不低于50万元。
       (二)有从事中小微企业专业服务、具有相应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的专职服务人员。综合服务平台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专业服务平台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三)服务业绩较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影响力,年服务中小微企业不少于100家。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的固定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服务设施。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年度服务目标。
       (六)积极参与或协助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服务机构等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有广泛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

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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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18年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

    穗工信函〔2018〕1241号


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穗工信规字〔2018〕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18年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必须是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六、七条规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服务的法人。其中认定综合服务平台的单位是当地政府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成立、认定或指定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二、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根据自愿原则,按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要求用A4纸将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注册地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材料扫描件和word文档、excel表格等随文报送)。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材料初审、汇总后,提出推荐意见上报我委。

 

  三、有关要求

  (一)示范平台认定是我市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请各区、各单位高度重视、择优推荐,真正建设一批服务能力强、业绩好、能代表我市形象的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

  (二)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推荐申报文件、汇总表(附件1)以及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及电子版(包含扫描件和word文档、excel表格),于7月26日前报我委(中小企业局服务体系建设处)。

  (联系人:陈瑜,电话:83123932,电子邮箱:chenyu@gz.gov.cn)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