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申报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场所在广东省境内;
2. 申报对象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l家注册地在广东省以外地区);
3. 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服务业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二)申报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认定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申报对象实际承担部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
2. 申报对象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场所在广东省境内,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属分支机构的,总公司为其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100万美元;
3. 申报对象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l家注册地在广东省以外地区);
4. 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且在中国境内总公司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培育壮大总部经济,招引更多跨国公司来粤设立地区总部,根据《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修订版)》(粤商务规字〔2021〕3号)有关规定,省商务厅现启动开展广东省第四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申报认定工作,并就申报对象、标准条件、认定程序、申报材料等相关要求制定了《广东省第四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申报指南》(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请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含港澳台)企业及机构按照《申报指南》要求,于4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并附PDF格式文档光盘三份)报送我局(综合业务处)。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沈小姐,88107076。
递送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东区11楼1108室。
特此通知。
深圳市投资促进局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