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集群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应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3)申报项目已获得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同意立项,且申报时处于在建状态。
(4)对于已享受我市市级产业政策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次指南的资助支持。
二、生物医药领域
(一)核心技术攻关扶持计划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3)项目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或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
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具体以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为准。
(4)项目具有技术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5)项目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项目团队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6)项目建设期内相关成果需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签发的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或默示许可。
(二)市级重大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组建扶持计划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应是以对外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3)技术服务类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500万元、资源条件类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总投资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10%,具体以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为准。
(4)项目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技术服务类项目已有技术服务团队总人数不少于30人,其中专职研发或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20人,相关研发、检测及技术服务设备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相关技术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资源条件类项目已有服务团队总人数不少于10人,相关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5)项目建设方案应总体思路清晰,建设任务、目标合理,项目建设期内服务数量及合同金额目标明确。平台应具有开展基础性、开放性和专业性服务的管理机制,专业方向和服务定位明确,服务内容对产业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具有促进作用。平台建成后,可以通过开放性服务收入维持日常运行。
(三)临床试验扶持计划
(1)项目单位须按照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获得相应药物临床试验资质。
(2)同一单位可结合自身情况,申报多个项目,每个项目独立核算。同一项目中,作为牵头单位(含单中心)的,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可按照参与单位进行核算。
(四)产业化事后补助扶持计划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3)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开展相关项目产业化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4)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具体以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为准。
三、高端医疗器械领域
(一)“医工融合”专项扶持计划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医工融合”专项扶持计划须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与三级临床医疗机构联合申报,每家医疗机构在一个扶持方向上只能参与一个项目。
(3)项目牵头单位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备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质,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4)项目牵头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或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
(5)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具体以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为准。
项目资金筹措方案中,自有资金(不包括银行贷款)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且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6)项目具有技术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7)项目牵头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项目团队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8)项目相关成果应包含三类医疗器械,并在建设期内应进入临床试验阶段或产品注册申请阶段。
(二)市级重大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组建扶持计划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应是对外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3)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500万元,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总投资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10%,具体以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为准。
(4)项目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项目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或相关领域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已有技术服务团队总人数不少于30人,其中专职研发或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20人,相关研发、检测及技术服务设备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相关技术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5)项目建设方案应总体思路清晰,建设任务、目标合理,项目建设期内服务数量及合同金额目标明确。平台应具有开展基础性、开放性和专业性服务的管理机制,专业方向和服务定位明确,服务内容对产业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具有促进作用。平台建成后,可以通过开放性服务收入维持日常运行。
(三)临床试验扶持计划
(1)项目单位须按照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获得相应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质。
(2)同一单位可结合自身情况,申报多个项目,每个项目独立核算。同一项目中,作为牵头单位(含单中心)的,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可按照参与单位进行核算。
(四)注册许可认证扶持计划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注册证等证明材料需为首次取得。
(3)所申报产品需为本次指南所明确列出的扶持方向。
(4)项目单位可以将多个产品打包成一个项目进行申报。
(5)申报项目对应的产品取得证明材料(包括国内外注册审批证明等)的时间,应当在提交申报之日前2年内。
(6)申报项目所对应的产品具有创新性,应当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产品性能或者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显著性改进、具有较好的临床应用价值等。
(7)费用计算期起始日最早可追溯至取得证明材料(包括国内外注册审批证明等)之日前3年。计算期截止日为取得证明材料(包括国内外注册审批证明等)之日。在费用计算期内发生的支出,若有尾款在计算期截止日之后支付,最晚应不超过截止日之后90日。
(8)项目资助金额按照品种独立核定,同类产品仅支持一次,不支持增加适用范围、调整规格等情况,同时获得国内外注册许可认证的仅支持一次。
四、大健康领域
(一)市级公共服务平台组建扶持计划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应是对外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CMA)和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CNAS),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3)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总投资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10%,具体以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为准。
(4)项目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已有技术服务团队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专职研发或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相关研发、检测及技术服务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技术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5)项目建设方案应总体思路清晰,建设任务、目标合理,项目建设期内服务数量及合同金额目标明确。平台应具有开展基础性、开放性和专业性服务的管理机制,专业方向和服务定位明确,服务内容对产业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具有促进作用。平台建成后,可以通过开放性服务收入维持日常运行。
(二)注册许可认证扶持计划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注册证书、认定标准等证明材料需为首次取得。
(3)所申报产品需为本次指南所明确列出的扶持方向。
(4)项目单位可以将多个产品打包成一个项目进行申报。
(5)申报项目对应的产品取得证明材料(国内外注册审批证明材料)的时间,应当在提交申报之日前2年内。
(6)申报项目所对应的产品具有创新性,应当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产品性能或者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显著性改进、具有较好的临床应用价值等。
(7)费用计算期起始日最早可追溯至取得证明材料(国内外注册审批证明材料)之日前3年。计算期截止日为取得证明材料(国内外注册审批证明材料)之日。在费用计算期内发生的支出,若有尾款在计算期截止日之后支付,最晚应不超过截止日之后90日。
(8)项目资助金额按照品种独立核定,同类产品仅支持一次,不支持增加适用范围、调整规格等情况,同时获得国内外注册许可认证的仅支持一次。单个项目单位每年累计获得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五、新能源领域
(一)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扶持计划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须提供相关领域的产学研合作或科技成果转化典型案例不少于5个(附相关合同或协议)。
(3)项目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或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具体以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为准。
(4)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5)项目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项目团队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产业化事后补助扶持计划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3)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开展相关项目产业化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4)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具体以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为准。
(三)新产品新技术示范应用推广扶持计划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3)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具体以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为准。
(4)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项目有很强的示范意义,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
(5)涉及多个V2G场站的,同一申报主体原则上应打包申报。
六、安全节能环保领域
(一)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扶持计划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3)项目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或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具体以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为准。
(4)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5)项目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项目团队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组建扶持计划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3)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项目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或相关领域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总投资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10%,具体以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为准。
(4)项目单位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项目建设期内服务数量及合同金额目标明确。平台应具有开展基础性、开放性和专业性服务的管理机制,专业方向和服务定位明确,服务内容对产业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具有促进作用,平台建成后,可以通过开放性服务收入维持日常运行。
(5)项目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已有技术服务团队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专职研发或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相关研发、检测及技术服务设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相关技术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三)展会论坛扶持计划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成功主办或承办了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安全节能环保领域国内外知名展会论坛。
(3)申报项目名称应与实际举办的展会、论坛名称保持一致。
深圳市关于发布2024年第二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及“20+8”产业集群相关领域政策,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我委决定发布2024年第二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
2.《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4.《深圳市培育发展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3-2025年)》
5.《深圳市促进高端医疗器械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6.《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7.《深圳市促进大健康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8.《深圳市促进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9.《深圳市支持虚拟电厂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10.《深圳市氢能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5年)》
二、支持类别和重点领域
围绕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大健康、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支持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组建、市级重大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组建、核心技术攻关、产业化事后补助、注册许可认证、药物临床试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医工融合”专项等项目,各类别重点支持方向详见申报指南(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大健康、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
三、申报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须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二)从事本申报指南支持领域相关产业研发、生产和服务活动,符合相关扶持政策及申报指南要求。
(三)项目单位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除注册许可认证、临床试验、展会论坛及国家项目配套扶持计划外,项目建设期不早于2024年5月30日,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截至项目申报之日(以附件《项目基本情况表》所填时间为准),项目已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0%。
(五)项目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六)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落实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落实项目建设场地。
四、申报材料
(一)国家项目配套扶持计划仅需提供国家项目申报材料以及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同意的立项文件(涉密项目书面报送)。
(二)其他类扶持计划项目需按要求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具体要求参照各产业集群申报指南(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大健康、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
五、申报时间
2024年11月29日9:00至2024年12月29日18:00。
六、申报路径
项目单位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申报,申报网址为http://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300693966093K3442001031000,无需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
七、办理流程
项目申报—项目初审—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现场核查—征求各部门意见—公示—下达扶持计划—下达项目批复或签订项目合同。
八、注意事项
(一)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建设单位代理产业专项资金申报事宜,项目建设单位须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若发现中介机构代为申报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如已立项则予以撤项。
(二)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一经核实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项目单位责任。
(三)根据《深圳市促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要求,对单台(套)使用专项资金50万元人民币以上购置建设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科学仪器设备,项目单位应在采购前开展仪器设备购置评议,在深圳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对外开展服务,并按要求开展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年度考核,具体可参考https://www.irshare.cn/Sz_yqmh/(咨询电话:0755-86527902)。
(四)项目名称应准确、规范、简洁。按照申报指南发布的支持方向,市级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命名为“深圳市XXXX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或提升)项目”,市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命名为“深圳市XXXX公共服务平台组建(或提升)项目”。产业化事后补助项目可命名为“XXXX产业化项目”,其他类型项目参照此命名规则。
(五)项目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营业收入、纳税金额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六)所有申报项目列入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后,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或合同要求完成项目建设,按《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要求填报月报、季报信息,在项目到期后6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
九、咨询电话
半导体与集成电路:88120340,88127015。
生物医药:88121107。
高端医疗器械:88125787。
大健康:88121363。
安全节能环保:88128225。
新能源:88127049(虚拟电厂),88127203(氢能)。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