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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创业就业补贴申领工作的通知
申报已结束关于开展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创业就业补贴申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量: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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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信息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10-15 / 2024-11-30
人才补贴
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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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就业补贴奖励

  (一)就业奖励

  1.申请条件:

  (1)港澳青年应为大专(专上教育,含副学士)以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并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①就业港澳青年应与南沙区用人单位建立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劳动关系,并在该用人单位实际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且申请奖励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南沙区;

  ②执业港澳青年应持有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南沙区用人单位实际从事与其执业资格证书相一致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6个月以上;

  (2)用人单位应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就业、执业的港澳青年。

  (二)薪金补贴

  (1)港澳青年应为大专(专上教育,含副学士)以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并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①就业港澳青年应与南沙区用人单位建立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劳动关系,并在该用人单位实际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且申请奖励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南沙区;

  ②执业港澳青年应持有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南沙区用人单位实际从事与其执业资格证书相一致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6个月以上;

  (2)用人单位应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就业、执业的港澳青年。


  二、招聘录用奖励

  (一)促进就业奖励

  1.申请条件:

  (1)促成的港澳青年应为大专(专上教育,含副学士)以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并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①就业港澳青年应与南沙区用人单位建立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劳动关系,并在该用人单位实际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且申请奖励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南沙区;

  ②执业港澳青年应持有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南沙区用人单位实际从事与其执业资格证书相一致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6个月以上;

  (2)用人单位应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3)首次申请时引进并促成的港澳青年人数应在10名以上,首次申请成功后再次申请则不限港澳青年人数。

  2.申请对象:

  促成港澳青年来南沙就业或执业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及相关联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组织或机构。

  (二)招聘录用奖励

  (1)录用的港澳青年应为大专(专上教育,含副学士)以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并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①就业港澳青年应与该用人单位建立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劳动关系,并在该用人单位实际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且申请奖励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南沙区;

  ②执业港澳青年应持有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南沙区用人单位实际从事与其执业资格证书相一致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6个月以上;

  (2)用人单位应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3)首次申请时招聘录用的港澳青年人数应在2名以上,首次申请成功后再次申请则不限港澳青年人数。


  三、实习支持与奖励

  (一)实习奖励(“百企千人”实习计划)

  1.申请条件:

  港澳青年学生应通过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澳门升读大学入学考试后一年内或高校在读,且经南沙区青联与实习就业基地共同评为“优秀实习生”。

  2.申请对象:

  参加港澳青年学生南沙“百企千人”实习计划且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学生。

  (二)实习就业基地奖励

  1.申请条件:

  (1)实习就业基地应常态化接收参加政府部门短期实习实践项目的港澳青年学生;

  (2)实习就业基地接收的港澳青年学生应完整完成实习实践项目,且实习期限为4至12周。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的实习就业基地。

  (三)实习补贴(“职场菁英”就业见习计划)

  1.申请条件:

  港澳青年以高校应届毕业生参加港澳应届毕业生“职场菁英”就业见习计划,并与实习就业基地签订3至6个月期限的实习或见习协议;每名港澳青年仅可申请一次。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参加港澳应届毕业生“职场菁英”就业见习计划的港澳青年。


  四、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一)职称提升补贴

  1.申请条件:

  港澳青年申报时应已取得广东省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并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1)就业港澳青年应与南沙区用人单位建立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劳动关系,并在该用人单位实际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且申请奖励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南沙区;

  (2)执业港澳青年应持有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南沙区用人单位实际从事与其执业资格证书相一致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6个月以上;

  (3)创业港澳青年应为港澳青创企业股东,且其企业应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就业、执业或创业的港澳青年。

  (二)执业资格证书补贴

  1.申请条件:

  (1)港澳青年应参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获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并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①就业港澳青年应与南沙区用人单位建立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劳动关系,并在该用人单位实际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且申请奖励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南沙区;

  ②执业港澳青年应在南沙区用人单位实际从事与其执业资格证书相一致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6个月以上;

  ③创业港澳青年应为港澳青创企业股东,且其企业应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

  (2)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以“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平台为准。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就业、执业或创业的港澳青年。

  (三)技能提升补贴

  (1)港澳青年应参加经广东省或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具有资质的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组织的评价考试并取得国家相应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①就业港澳青年应与南沙区用人单位建立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劳动关系,并在该用人单位实际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且申请奖励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南沙区;

  ②执业港澳青年应持有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南沙区用人单位实际从事与其执业资格证书相一致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6个月以上;

  ③创业港澳青年应为港澳青创企业股东,且其企业应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

  (2)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查询平台为准。


  五、创业补贴与奖励

  (一)落户补贴

  1.申请条件:

  (1)港澳青创企业在南沙区实际办公人员应不少于2人;

  (2)港澳青创企业于申报前1年内对南沙区地方经济贡献不低于2500元;

  (3)实缴资金用于企业主营业务流转,并承诺获得补贴资金后不因非企业发展合理需求减少或转出申报补贴时的累计实缴出资额。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


  (二)获奖配套奖励

  1.申请条件:

  (1)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应在2022年1月1日之日起,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①获得国家、省或粤港澳大湾区市级相关部门举办、出资或作为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的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的官方设定奖项;

  ②获得由香港、澳门特区政府相关部门及香港、澳门特区政府认可的创新创业机构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的官方设定奖项。

  申报的港澳青创企业应由获奖项目主要负责人作为企业股东之一,获奖团队成员占股比例应高于非项目成员占股总和,且企业经营范围与参赛项目内容保持业务领域一致或相近。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

  (三)获奖推荐奖励

  1.申请条件:

  (1)在申报该项奖励前,推荐单位应按照《项目推荐备案指引》(详见附件3)线上申请办理项目推荐备案;

  (2)推荐单位及被推荐项目应签订《项目推荐证明》(详见附件4),每个获奖的落地项目有且仅有一个推荐单位。

  2.申请对象:

  推荐符合“获奖配套奖励”申请条件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落户南沙的境内外企业、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

  (四)政府资助配套奖励

  (1)在2022年1月1日之日起获得香港、澳门特区政府或市级以上相关政府部门资助的港澳青年携项目入驻南沙区注册成立港澳青创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

  (2)获得的政府资助资金不以任何参股形式提供;

  (3)申报的港澳青创企业应与受香港、澳门特区政府资助的项目保持业务领域一致;

  (4)获得重复资助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可选择最高资助金额申请配套奖励,同一项目仅配套一次。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


  (五)场地租金补贴

  1.申请条件:

  (1)企业自注册成立至申报当年,应确保有发生实质业务,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

  (2)补贴采用后补助方式,场地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场地、经营场地、商铺等,租赁场地应在经专项小组认定的青创基地内,且该租赁场地在申报期限内未享受财政租金类补贴。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简称“青创基地”)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经营场地的港澳青创企业。


  (六)参展补贴

  1.申请条件:

  港澳青创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行业展会,应以“中国会展网”清单为准,每年可多次参展,不限制参展次数。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注册成立的港澳青创企业。 

 

  (七)创业成长奖励

  1.申请条件:

  (1)企业自注册成立至申报当年,应确保有发生实质业务,且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①企业申请奖励前三个自然年内任意一年满足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

  ②企业申请奖励前连续三个自然年的年营业收入增速达30%以上;

  ③企业申请奖励前三个自然年内累计获得的风险投资或企业投资100万元以上;

  ④企业申请奖励前三个自然年内累计用于科研投入的资金100万元以上;

  (2)申报当年企业对南沙区地方经济贡献不低于2500元;

  (3)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或科研投入资金以申请奖励时提供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4)各类企业或机构投资的金额以申请奖励时提供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各类企业或机构的投资证明为准。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


  (八)贷款贴息补贴

  1.申请条件:

  (1)港澳青创企业应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且自觉履行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企业征信无不良记录;

  (2)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主要用于企业开展生产经营、转型升级、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不得用于从事对外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投资以及赞助、捐赠等支出;

  (3)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项目满一个完整年度(即12个月)后申请上一年度的贷款贴息,不满1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项目计算贴息时以贷款实际天数作为计算依据,以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计算标准。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


  (九)担保费补贴

  1.申请条件:

  (1)港澳青创企业应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且自觉履行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企业征信无不良记录;

  (2)同一企业同一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担保费补贴,实际担保费以申请补贴时提供的经银行业金融机构盖章确认的贷款担保协议书复印件、银行流水等支付记录为准;

  (3)担保内容应与港澳青创企业主营业务相关。

  2.申请对象:

  获得境内有偿担保的港澳青创企业。


  (十)企业保险补贴

  1.申请条件:

  (1)港澳青创企业应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

  (2)购买或获得的企业保险仅限于港澳青创企业的主营业务,实际保费支出以申请补贴时提供的经保险合作机构盖章确认的保险协议书复印件、银行转账凭证等支付记录为准。

  2.申请对象:

  购买或获得境内履约保证保险、有偿商业保险的港澳青创企业。

  六、青创基地补贴与奖励

  (一)基地认定挂牌

  1.申请条件:

  完善港澳青年创业基地矩阵,每年综合评估南沙区内各青创基地载体运营情况,认定一批青创基地。申报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南沙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经营状况良好,无税务、财政管理等方面不良记录,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健全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以及明确的服务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2)具有专设运营管理机构或部门,全职工作人员不少于4名,可提供商事登记、财税代办、知识产权、创业咨询、资源链接、政策解读等创业孵化服务;

  (3)场地符合消防、环保、治安、卫生等方面要求,可自主支配的场地使用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入驻企业可使用的场地面积占比不少于50%;非自有物业的,应当具有不少于3年支配权;

  (4)可提供场地简易装修及办公桌椅,具有公共接待区、会议室、专业设备区等公共服务设施;

  (5)基地及入驻企业应签订相关承诺书。已认定的基地应每年提交运营情况报告供专项小组予以复核认定。对存在恶意欠薪、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的,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较大群体性事件、较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专项小组有权取消基地认定资质。

  2.申请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由政府投资、社会资源或利用各类投资在南沙区内兴办的,以港澳青年为重点服务对象的苗圃(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


  (二)基地考核补贴

  1.申请条件:

  每年由专项小组成员单位及第三方机构按照《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青创基地考核标准表》(详见附件4)细项标准对已认定的青创基地进行运营成效考核评分,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南沙区内青创基地。

  2.申请对象:

  经专项小组认定的青创基地。


  (三)基地荣誉奖励

  1.申请条件:

  在2022年1月1日之日起获得香港、澳门特区政府或市级以上相关政府部门授予与港澳青年创新创业相关的荣誉称号的南沙区青创基地。

  2.申请对象:

  包括但不限于由政府投资、社会资源或利用各类投资在南沙区内兴办的,以港澳青年为重点服务对象的苗圃(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


  七、活动补贴与奖励

  (一)重大活动补贴

  1.申请条件:

  (1)在南沙区举办活动,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以南沙区作为主会场,相关宣传报道中体现南沙与港澳合作;

  ②活动是主要服务于港澳青少年、积极健康的、具有影响力的论坛、沙龙、研讨会、文体艺术活动、文体赛事活动、行业品牌活动等;

  ③承办由香港、澳门特区政府或区级以上政府部门支持(主办、指导等)的活动;或在香港、澳门特区政府或市级以上相关部门合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专业机构以及境内外高校主办的活动;

  ④活动应获得不少于10家境内外主流媒体报道;或参与人数达一定规模,线下活动实际参与人数应不少于200人,或线上活动实际参与人数应不少于1000人,其中体育赛事线下实际参与人数应不少于500人,或线上实际参与人数应不少于5000人;

  (2)在港澳地区举办活动,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面向一定规模的港澳青少年展示推介南沙营商环境、经济发展或关于南沙与港澳的相关合作交流,且应有港澳主流媒体宣传报道上述情况;

  ②活动是主要服务于港澳青少年、积极健康的、具有影响力的论坛、沙龙、研讨会、行业品牌活动、文体艺术活动、文体赛事活动等;

  ③承办由香港、澳门特区政府或区级以上政府部门支持(主办、指导等)的活动;或在香港、澳门特区政府或市级以上相关部门合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专业机构以及境内外高校主办的活动;

  (3)境外企业、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到南沙开展相关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相关规定,由公安部门及相关部门管理;

  (4)申报单位应签订承诺举办或承办活动的真实性承诺书。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或港澳地区举办大型粤港澳青少年交流活动的境内外企业、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


  (二)港澳交流奖励

  1.申请条件:

  (1)举办的活动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港澳地区举办,由南沙区政府部门、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或企业支持,并由南沙区派出不少于2人的线上或线下宣传团队对南沙进行宣传;

  ②活动内容积极健康,有利于促进港澳青年来南沙实习就业创业,且在港澳地区线下港澳青年参与人数不少于50人;

  (2)申报单位应承诺举办或承办活动的真实性;

  (3)申报单位应至少在活动开展前7日,按照《活动备案流程指引》(详见附件8)线上申请办理活动备案,并在取得备案确认后举办活动。

  2.申请对象:

  在港澳地区举办促进港澳青年来南沙实习就业创业活动的港澳高等教育院校、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或创新创业机构。


  (三)活动引进奖励

  1.申请条件:

  (1)引进的活动参照“重大活动补贴”相关标准;

  (2)申报单位应提供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活动支出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3)申报单位应至少在活动开展前7日,按照《活动备案流程指引》(详见附件3)线上申请办理活动备案,并在取得备案确认后举办活动。

  2.申请对象:

  引进大型粤港澳青少年活动在南沙区举办的境内外企业、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

  3.奖补标准:

  按照每场活动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同一申报单位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活动仅限一个申请主体,同一活动仅限申请一次。

  奖补期限:一次性


  (四)艺术展示奖励

  1.申请条件:

  (1)举办的艺术项目展示活动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展示活动应在南沙区范围内举办;

  ②展示的艺术项目是由港澳青少年创作的符合南沙与港澳地区区域定位、人文特点、历史文化传承的作品,包含音乐、戏剧、舞蹈等表演艺术类作品,或绘画、雕塑、摄影等视觉艺术类作品;

  ③表演艺术类作品展示活动每场粤港澳青少年参与人数不少于30人;视觉艺术类作品展览每场不少于15件,且展览时间不少于一天;

  ④展示的作品是积极健康且不涉及侵权问题的原创作品;

  (2)境外企业、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到南沙开展相关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相关规定,由公安部门及相关部门管理;

  (3)申报单位应至少在活动开展前7日,按照《活动备案流程指引》(详见附件3)线上申请办理活动备案,并在取得备案确认后举办活动。

  2.申请对象:

  举办艺术项目展示活动的境内外企业、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

  八、研学交流补贴

  (一)研学交流奖励

  1.申请条件:

  (1)在南沙区接待港澳青少年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开展粤港澳青少年特色活动或打造粤港澳青年成果展示区;

  (2)粤港澳青少年特色活动与本实施细则其他活动奖补不得重复申请;

  (3)青创基地不可申请研学交流奖励。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常态化接待港澳青少年的境内外企业、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

  (二)组织交流补贴

  1.申请条件:

  (1)组织的研学考察活动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研学考察活动主题积极健康,港澳青少年参与人数10人以上,以实际提供的研学考察人员名单为准;

  ②参观南沙区内的考察点不少于3个;

  (2)申报单位应至少在活动开展前7日,按照《活动备案流程指引》(详见附件3)线上申请办理活动备案,并在取得备案确认后举办活动。

  2.申请对象:

  组织港澳青少年来南沙区研学考察的境内外企业、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

  九、支持港澳青年安居乐业相关补贴

  (一)住宿补贴

  1.申请条件:

  港澳青年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与南沙区用人单位建立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劳动关系,在该用人单位实际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南沙区;或是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的港澳青年股东;或参加香港特区政府实施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计划实施期间在南沙实际工作(或就业)6个月以上;

  (2)在南沙区实际居住(包括但不限于租房、购房等形式),且当前未享受安家补贴、住房补贴、人才公寓、共有产权住房或其他相似形式的住房优惠政策。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

  (二)生活补贴

  1.申请条件:

  港澳青年应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1)提供与南沙区用人单位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劳动关系证明,在该用人单位实际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南沙区;

  (2)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的港澳青年股东;

  (3)参加香港特区政府实施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计划实施期间在南沙实际工作(或就业)6个月以上。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

  (三)医疗保险补贴

  1.申请条件:

  港澳青年应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1)提供与南沙区用人单位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劳动关系证明,在该用人单位实际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南沙区;

  (2)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的港澳青年股东;

  (3)参加香港特区政府实施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计划实施期间在南沙实际工作(或就业)6个月以上。

  2.申请对象:

  在南沙区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


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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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创业就业补贴申领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人员:

  为推动《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创业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南开管办规〔2022〕10号)、《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创业就业实施细则》(穗南开港澳规字〔2023〕1号)落地落细,现启动2023年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创业就业补贴第一次申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4年10月15日-2024年11月30日

 

  二、适用对象

  2022年1月1日至今符合《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创业就业实施细则》(穗南开港澳规字〔2023〕1号)的对象。

 

  三、补贴事项

  具体补贴事项、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等详见附件。

 

  四、申报流程

  (一)线上申报。申请对象根据申报指南准备相关申报材料,访问https://www.gdzwfw.gov.cn/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后按照办事指南填写提交相关材料提交线上预审。

  (二)申报受理。线上初审通过后,申请人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带齐纸质材料前往线下窗口提交申报材料,正式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提交的资料齐全,予以受理;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资料;申报单位或个人在申报期内将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报送至受理窗口,未在申报期内提交纸质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部门会审。具体政策兑现部门就补贴项目是否重复申报、用人单位统计关系归属地情况、用人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应纳税工资薪金核定以及是否属于经营异常目录等内容征求区统计、税务、政数等相关部门意见。

  个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予奖励,单位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不予奖励;单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请在申报前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如未能移出请另附页说明理由;单位存在行政处罚的,业务主管部门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后报评审小组审定。

  (四)实质审核。具体政策兑现部门根据实施细则规定,适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初步审查、部门复核、内部调查核实等方式提出认定意见,依据专业机构出具的调查核实报告和专家评审结果进行核准审议。

  (五)社会公示。经区青创专项小组审议通过符合补贴与奖励条件的申请对象,在南沙区人民政府(http://www.gzns.gov.cn/)网站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具体政策兑现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具体政策兑现部门在14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六)发放拨付。具体政策兑现部门按规定程序对经审议通过的申请对象办理奖补资金拨付。申请对象获得的补贴与奖励资金的涉税支出由申请对象自行承担。

 

  五、咨询受理窗口和受理时间

  南沙人才一站式政务服务大厅3-8号窗口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67号(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沙国际人才港)二楼。

  咨询电话:020-12345

  受理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