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2024-06-01 / 2024-07-10
资质荣誉
(一)申报企业应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满足《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无需申报。
深圳市关于延长2024年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时间的通知
各区(新区、特别合作区)相关部门,有关企业:
2024年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原定申报时间为2024年6月1日—6月30日,根据工作需要,申报延期至7月10日24时截止。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