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商务局
2024-07-01 / 2024-07-15
事后补助
(一)依法在我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除外)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商协会及有关单位;
(二)申报当年及上一年度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广东珠海)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关于印发2024年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事项)(第二批)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商(协)会,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2024年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事项)(第二批)申报工作,根据《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事项)实施细则》(珠商〔2023〕222号),我局现印发《2024年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及区域经贸合作事项)(第二批)申报指南》(详见附件)。
请各区(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进行申报并做好初审工作。各申报企业(单位)须根据此申报指南要求于2024年7月15日18:00前完成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特此通知。
珠海市商务局
2024年6月20日
(市商务局联系人:王伟强,电话:2159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