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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2024年南沙区新引进学历人才生活补贴(首次)兑现工作的补充通知
申报已结束关于开展2023-2024年南沙区新引进学历人才生活补贴(首次)兑现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31
浏览量:1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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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信息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5-30 / 2024-06-06
人才补贴
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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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报人所在用人单位条件

  1.注册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以及统计关系*均需在南沙区范围内。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经区统计局、区财政局及区司法局审核推荐的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机构)。

  3.在南沙区实际办公*(经营场地面积按不低于单位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人数三分之一、人均10平方米核算)。其中,高校、科研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南沙区属国企、规上工业企业、享受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与本区签订投资协议(应经管委会或区政府审定)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可直接确认已符合实际办公条件。

  (二)申报人条件

  1.2022年6月6日后,首次来南沙区单位工作*。

  2.依法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中央、省属、市属驻区单位*人员以及境外人员可不受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条件限制)。人才于申报指南发布的上一个月在本区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从申报指南发布当月向前追溯不少于6个月*,人才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无补缴情况)。

  3.具有南沙区户籍(港澳台和外籍人才不受此限制)。

  4.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年龄分别不超过30周岁、35周岁、40周岁。年龄条件以2023年1月1日为计算时点,含本数。

  (三)特殊情形规定

  1.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除外)在编人员原则上不适用本指南。

  2.南沙区重点单位聘用的双聘人员(应经本区外的派出单位认可)、重点人才等,如不符合第(二)项申报人条件第2点规定的,但确在本区全职工作的,由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经区委人才办审定后,可列入支持范围。

  3.对于依法在本区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的劳务派遣人员,其实际工作单位若符合第(一)项申报人所在用人单位条件,相关劳务派遣人员可由实际工作单位进行申报,并纳入实际工作单位个税纳税人数计算。

 


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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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23-2024年南沙区新引进学历人才生活补贴(首次)兑现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南沙国际化人才特区集聚人才九条措施>的通知》(穗南开人发〔2023〕1号)及《关于印发<广州南沙国际化人才特区集聚人才九条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南开人发〔2023〕4号)的规定及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最新会议精神,现对2023-2024年南沙区新引进学历人才生活补贴(首次)兑现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相关政策条款具体说明调整内容

  (一)2023-2024年南沙区新引进学历人才生活补贴的年龄条件调整为“全日制本科申报人应于1992年1月1日(含当天)后出生;全日制硕士申报人应于1987年1月1日(含当天)后出生;全日制博士申报人应于1982年1月1日(含当天)后出生”。

  (二)“港澳台和外籍人才不受本区户籍条件限制”中的“港澳台和外籍人才”指持港澳永居身份证、台湾身份证、外国国籍护照的人才。

  (三)申报人于申报期间更换到区内其它符合条件的单位工作可由申报人自行选择依托上一家单位或现所在单位进行申报。

 

  二、补充申报时间

  因上述政策条款的具体说明内容调整而符合2023-2024年南沙区新引进学历人才生活补贴(首次)申报条件的人才,可于2024年5月30日-2024年6月5日登录南沙区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平台(https://qiye.gzns.gov.cn/)进行线上申报,无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其余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时间、补贴标准、办理流程等事项详见附件。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在规定时间申报,逾期未申报视为放弃申报资格。

  特此通知。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