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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关于开展2023年度“总部经济10条2.0”(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政策兑现工作的通知
申报已结束黄埔区关于开展2023年度“总部经济10条2.0”(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政策兑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2
浏览量: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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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信息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
2023-10-12 / 2023-10-19
事后补助
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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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部经营贡献奖

  申请本奖励的总部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总部企业,且当年度(申请时的上一年,下同)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500万元,当年1-11月累计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对于当年度属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以下简称科技服务业),但是申请年度已经从科技服务业转出到《实施细则》中无明确的业务部门负责政策兑现的行业的企业,可以视为科技服务业企业申请本指南奖励。

  由省、市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或机构,除了税务征管关系外但符合前述规定的其他条件,亦适用本指南。

  总部企业是指:拥有区外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2家以上(即区内申请总部企业1家,区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2家以上,总企业数3家以上)。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

  2.申请单位须作出相关承诺(详见申请表),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并承担相应后果。

  3.申请单位近3年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和区等各级的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符合本区公共信用评价管理有关规定。



  二、总部企业人才奖

  申请本奖励的总部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总部企业,且当年度(申请时的上一年,下同)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500万元,当年1-11月累计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对于当年度属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以下简称科技服务业),但是申请年度已经从科技服务业转出到《实施细则》中无明确的业务部门负责政策兑现的行业的企业,可以视为科技服务业企业申请本指南奖励。

  由省、市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或机构,除了税务征管关系外但符合前述规定的其他条件,亦适用本指南。

  总部企业是指:拥有区外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2家以上(即区内申请总部企业1家,区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2家以上,总企业数3家以上)。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

  2.申报并符合《发展办法》第四条“经营贡献奖”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总部企业可享受企业人才奖励。

  3.申报奖励的企业人才应当是企业在职工作人员并在企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申请单位须作出相关承诺(详见申请表),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并承担相应后果。

  5.申请单位近3年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和区等各级的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符合本区公共信用评价管理有关规定。


  三、总部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申请本奖励的总部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总部企业,且当年度(申请时的上一年,下同)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500万元,当年1-11月累计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对于当年度属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以下简称科技服务业),但是申请年度已经从科技服务业转出到《实施细则》中无明确的业务部门负责政策兑现的行业的企业,可以视为科技服务业企业申请本指南奖补。

  由省、市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或机构,除了税务征管关系外但符合前述规定的其他条件,亦适用本指南。

  总部企业是指:拥有区外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2家以上(即区内申请总部企业1家,区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2家以上,总企业数3家以上)。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

  2.租用的办公用房在区内,且自用于办公的,企业须承诺补贴期限内办公场所不对外转租、分租,不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

  3.租赁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租赁时间范围以经属地街道(镇或园区管委会)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上的租赁时间为准,奖励当年的补贴期为《发展办法》有效期内一个自然年内的实际租赁月份,申请时间为奖励当年的次年。租用办公用房是企业租赁且自用的房屋。具体面积以经属地街道备案的租赁合同载明的面积(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为准。

  4.未在本区购买土地。

  5.申请单位须作出相关承诺(详见申请表),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并承担相应后果。

  6.申请单位近3年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和区等各级的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符合本区公共信用评价管理有关规定。


  四、总部办公用房购置补贴

  申请本奖励的总部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总部企业,且当年度(申请时的上一年,下同)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500万元,当年1-11月累计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对于当年度属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以下简称科技服务业),但是申请年度已经从科技服务业转出到《实施细则》中无明确的业务部门负责政策兑现的行业的企业,可以视为科技服务业企业申请本指南奖补。

  由省、市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或机构,除了税务征管关系外但符合前述规定的其他条件,亦适用本指南。

  总部企业是指:拥有区外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2家以上(即区内申请总部企业1家,区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2家以上,总企业数3家以上)。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

  2.企业购买的办公用房须在区内,购置办公用房须自用于办公的,须承诺 10 年内办公用房不对外转售、分售,不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

  3.购买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购买房屋时间应当在政策有效期内(2020年2月16日至2023年2月15日,下同),申请补贴时间为实际购买办公用房(以房屋买卖合同上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给买受人的时间为准)的次年。购置办公用房是指企业购买且自用的房屋。

  4.未在本区购买土地。

  5.申请单位须作出相关承诺(详见申请表),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并承担相应后果。

  6.申请单位近3年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和区等各级的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符合本区公共信用评价管理有关规定。



  五、总部品牌升级奖

  申请本奖励的总部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总部企业,且当年度(申请时的上一年,下同)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500万元,当年1-11月累计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对于当年度属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以下简称科技服务业),但是申请年度已经从科技服务业转出到《实施细则》中无明确的业务部门负责政策兑现的行业的企业,可以视为科技服务业企业申请本指南奖励。

  由省、市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或机构,除了税务征管关系外但符合前述规定的其他条件,亦适用本指南。

  总部企业是指:拥有区外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2家以上(即区内申请总部企业1家,区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2家以上,总企业数3家以上)。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

  2.属于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零售100强的科技服务业企业,且入选时间在《发展办法》有效期内。

  3.申请单位须作出相关承诺(详见申请表),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并承担相应后果。

  4.申请单位近3年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和区等各级的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符合本区公共信用评价管理有关规定。

  5.品牌升级奖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5.1.世界500强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5.2.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5.3.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5.4.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

  5.5.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

  5.6.中国零售1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向社会公布的中国零售业企业1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

通知原文
展开

  黄埔区关于开展2023年度“总部经济10条2.0”(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政策兑现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0〕3号)和《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穗埔商务规字〔2020〕3号)(统称政策),按照政策兑现相关规定,现组织开展“总部经济10条2.0”(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政策扶持事项兑现工作,具体申请流程见对应的办事指南,有关要求及时间节点安排如下:

 

  一、申请对象与兑现事项

  1.申请对象

  本通知申请兑现的主体须为符合对应办事指南申请条件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详见黄埔兑现通一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公布的指南,网址:https://zcdx.gdd.gov.cn/wedPc/,下同),如有名称变更需提供工商变更证明材料。

  2.兑现事项

  根据企业2022年度营业收入、地方经济贡献等相关数据情况开展兑现工作,兑现事项为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总部企业人才奖、总部企业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购置补贴、总部企业品牌升级奖等5个事项。其中,2023年度申请了“现代服务业10条2.0”中经营贡献奖、企业人才奖(含本区其他部门兑现的)的不能再重复申报。

 

  二、事项发生时间要求

  相关事项须满足办事指南规定的申请条件和资助标准。已经补贴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可连续申请的事项除外),违反者将记入诚信记录。

  特别说明:办公用房租金和购置补贴均按照不含税计算补贴。

 

  三、受理时间及地点

  (一)事项预审:申报单位登录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于2023年10月12日-10月19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另行执行)申请事项预审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受理地址:区“政策兑现”窗口(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3号广州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C区349号窗口)。

 

  四、联系方式

  在申报过程中,如对申报要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联系:

  (一)科技服务业办事指南问题咨询电话:82118027、31712056,请申报企业加入科技服务业交流QQ群:1148473166,方便了解业务通知、交流和咨询等事项。

  (二)如对政策兑现系统有疑问,请联系兑现窗口,联系电话:82114062,联系邮箱:zcdx@gdd.gov.cn。

  逾期未完成系统预审和申报或者未按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申报。

  特此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