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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办法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申报已结束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办法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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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3-10-09 / 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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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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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广州邮轮旅游市场新航线能级提升奖

  (一)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或机构(《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省、市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或机构,但符合申请条件规定的其他条件,亦适用本奖励。

  备注:

  1.《办法》所称“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是指从事航运金融(类金融)、航运交易、邮轮游艇游船服务的服务业企业;从事航运物流(不含仓储、码头装卸)、船舶管理、船舶保税供应、无船承运、船舶技术服务(不含船舶修造)、船舶燃料供应、航运代理等业务的服务业企业;以及从事智慧航运服务、航运法律服务、航运经纪、航运电商服务、航运信息服务、航运人才服务、航运文化服务、船员服务、船级社等业务的服务业企业。《办法》所称机构是指航运仲裁、海事法律、航运智库、协会组织、科研院所、资格认证等航运功能性机构。

  2.申请本奖励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或机构须依法取得行业资格核定。行业资格核定程序见《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内容。

  3.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实施细则》扶持范畴。

  (二)以黄埔为始发地运营广州邮轮旅游市场新航线的企业。“新航线”的核定以交通部(航运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备案材料为准。仅限第一家通过该航线行政许可的企业或机构申报。

  (三)企业或机构须取得与从事行业相关的许可资质,在本区辖内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申请《办法》奖励资金的企业或机构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获得《办法》奖励的企业或机构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已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


  二、珠江游黄埔航线能级提升奖

  (一)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或机构(《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省、市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或机构,但符合申请条件规定的其他条件,亦适用本奖励。

  备注:

  1.《办法》所称“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是指从事航运金融(类金融)、航运交易、邮轮游艇游船服务的服务业企业;从事航运物流(不含仓储、码头装卸)、船舶管理、船舶保税供应、无船承运、船舶技术服务(不含船舶修造)、船舶燃料供应、航运代理等业务的服务业企业;以及从事智慧航运服务、航运法律服务、航运经纪、航运电商服务、航运信息服务、航运人才服务、航运文化服务、船员服务、船级社等业务的服务业企业。《办法》所称机构是指航运仲裁、海事法律、航运智库、协会组织、科研院所、资格认证等航运功能性机构。

  2.申请本奖励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或机构须依法取得行业资格核定。行业资格核定程序见《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内容。

  3.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实施细则》扶持范畴。

  (二)以黄埔区内港口(码头)作为始发港或到达港,经营黄埔至天字码头、大沙头码头和广州塔码头等珠江游航线的游船公司。

  (三)企业或机构须取得与从事行业相关的许可资质,在本区辖内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申请《办法》奖励资金的企业或机构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获得《办法》奖励的企业或机构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已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


  三、港澳游艇自由行能级提升奖

  (一)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或机构(《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省、市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或机构,但符合申请条件规定的其他条件,亦适用本奖励。

  备注:

  1.《办法》所称“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是指从事航运金融(类金融)、航运交易、邮轮游艇游船服务的服务业企业;从事航运物流(不含仓储、码头装卸)、船舶管理、船舶保税供应、无船承运、船舶技术服务(不含船舶修造)、船舶燃料供应、航运代理等业务的服务业企业;以及从事智慧航运服务、航运法律服务、航运经纪、航运电商服务、航运信息服务、航运人才服务、航运文化服务、船员服务、船级社等业务的服务业企业。《办法》所称机构是指航运仲裁、海事法律、航运智库、协会组织、科研院所、资格认证等航运功能性机构。

  2.申请本奖励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或机构须依法取得行业资格核定。行业资格核定程序见《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内容。

  3.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实施细则》扶持范畴。

  (二)以黄埔区内港口(码头)作为始发港开展港澳游艇自由行运营的游艇公司。

  (三)企业或机构须取得与从事行业相关的许可资质,在本区辖内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申请《办法》奖励资金的企业或机构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获得《办法》奖励的企业或机构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


  四、国际邮轮旅游航线能级提升奖

  (一)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或机构(《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省、市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或机构,但符合上述申请条件规定的其他条件,亦适用本奖励。

  备注:

  1.《办法》所称“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是指从事航运金融(类金融)、航运交易、邮轮游艇游船服务的服务业企业;从事航运物流(不含仓储、码头装卸)、船舶管理、船舶保税供应、无船承运、船舶技术服务(不含船舶修造)、船舶燃料供应、航运代理等业务的服务业企业;以及从事智慧航运服务、航运法律服务、航运经纪、航运电商服务、航运信息服务、航运人才服务、航运文化服务、船员服务、船级社等业务的服务业企业。《办法》所称机构是指航运仲裁、海事法律、航运智库、协会组织、科研院所、资格认证等航运功能性机构。

  2.申请本奖励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或机构须取得行业资格核定。行业资格核定程序见《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内容。

  3.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实施细则》扶持范畴。

  (二)以黄埔区内港口(码头)作为始发港(母港) 开展国际邮轮旅游航线营运的邮轮公司。

  (三)企业或机构须取得与从事行业相关的许可资质,在本区辖内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申请《办法》奖励资金的企业或机构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获得《办法》奖励的企业或机构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已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


  五、新建邮轮首航母港能级提升奖

  (一)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或机构(《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省、市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或机构,但符合申请条件规定的其他条件,亦适用本奖励。

  备注:

  1.《办法》所称“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是指从事航运金融(类金融)、航运交易、邮轮游艇游船服务的服务业企业;从事航运物流(不含仓储、码头装卸)、船舶管理、船舶保税供应、无船承运、船舶技术服务(不含船舶修造)、船舶燃料供应、航运代理等业务的服务业企业;以及从事智慧航运服务、航运法律服务、航运经纪、航运电商服务、航运信息服务、航运人才服务、航运文化服务、船员服务、船级社等业务的服务业企业。《办法》所称机构是指航运仲裁、海事法律、航运智库、协会组织、科研院所、资格认证等航运功能性机构。

  2.申请本奖励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或机构须依法取得行业资格核定。行业资格核定程序见《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八条内容。

  3.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实施细则》扶持范畴。

  (二)以黄埔区内港口(码头)作为首航母港的新建邮轮企业。“新建邮轮”的认定以交通部门(航运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备案材料为准。

  (三)企业或机构须取得与从事行业相关的许可资质,在本区辖内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申请《办法》奖励资金的企业或机构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获得本奖励的企业或机构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已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



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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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办法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机构 :

  为促进我区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0〕1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穗埔商务规字〔2021〕2号)的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3年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办法扶持项目申报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或机构(《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申报项目

  (一)广州邮轮旅游市场新航线能级提升奖 (航运10条2.0);

  (二)珠江游黄埔航线能级提升奖 (航运10条2.0);

  (三)港澳游艇自由行能级提升奖 (航运10条2.0);

  (四)国际邮轮旅游航线能级提升奖 (航运10条2.0);

  (五)新建邮轮首航母港能级提升奖 (航运10条2.0)。

 

  三、申报要求

  各项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要求详见各项目指南(见附件)。

 

  四、申报时间

  2023年10月9日至2023年10月20日17:00。

  申请单位需登录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http://zcdx.gdd.gov.cn)申请项目预审,并在预审通过后递交纸质申报材料。考虑到预审可能存在不通过的情况,请申请单位合理安排预审时间,确保在上述时间内通过预审并成功递交纸质材料,逾期不受理。

 

  五、申报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http://zcdx.gdd.gov.cn),按照办事指南要求申请事项预审。预审通过后,带齐纸质材料到“政策兑现”窗口递交,正式提出申请;“政策兑现”窗口按照办事指南要求予以收件。

  (二)区政策研究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通过即正式受理后,转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对于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三)业务主管部门实质审核后,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作出审核决定。

  (四)实质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登录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业务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核拨手续。

  (六)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联系方式

  (一)业务主管部门

  广州市黄埔区文化广电旅游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31704467 咨询微信:HPWC2019

  联系邮箱:zcfg@gdd.gov.cn

  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大道中87号广垦商务大厦13楼1301房

  (二)“政策兑现”窗口

  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政策兑现”窗口

  联系电话:82114062

  联系邮箱:zcdx@gdd.gov.cn

  窗口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3号广州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C区349号窗口

 

  广州市黄埔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