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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办法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申报已结束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办法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量: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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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信息
广州市黄埔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3-06-25 / 2023-07-14
事后补助
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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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设立企业或机构落户奖励

  (一)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承诺相关条款的文化旅游企业或机构。

  备注:“文化企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如该标准修订,按新标准执行)为依据,按照对应的行业统计代码确定。

  “旅游企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如该标准修订,按新标准执行)为依据。《办法》和本细则扶持旅行社、旅游饭店(星级酒店)、A级旅游景区三个类别,分别参照《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7291”“6110”“786”行业统计分类代码。旅行社、旅游饭店(星级酒店)、A级旅游景区须取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旅游行业管理机构的许可或评定资质。

  “机构”是指经各级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成立,为本区文化旅游行业服务,并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的文化旅游领域行业组织。

  (二)满足申请条件(一)的企业或机构应在《办法》有效期内新设立,在本区统计达到规模(限额)以上并办理入统手续,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

  备注:1.“新设立”是以企业或机构注册登记时间为准。享受项目落户奖励的企业或机构,其设立和实缴注册资本时间均应在《办法》有效期内。

  2.“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数据为依据。

  3.申请本奖励的文化旅游企业或机构须取得与从事行业相关的许可资质,在本区内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实缴注册资本应用于主营业务经营发展。

  (三)特殊情形

  1.在《办法》有效期内从市外迁入并增资的企业,在本区新增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以企业迁入后在本区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净增资量,参照新设立企业或机构奖励的条件和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新增营业收入、注册资本净增资量均应扣除企业迁入前一年在迁出地的相关数据。

  2.区内企业与市外企业合并,通过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形式在本区新成立的企业,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申请落户奖励。

  3.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在本区设立多家公司的,不超过3家公司(含集团公司本身)享受项目落户奖励。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间存在以相互投资的形式提高注册资本金情形的,仅1家公司(含集团公司本身)可享受项目落户奖励。企业在申请该奖励时须提交集团公司组织架构说明文件。

 


  多元文化旅游交流合作项目补贴

  (一)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承诺相关条款的文化旅游企业或机构。

  备注:“文化企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如该标准修订,按新标准执行)为依据,按照对应的行业统计代码确定。

  “旅游企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如该标准修订,按新标准执行)为依据。《办法》和本细则扶持旅行社、旅游饭店(星级酒店)、A级旅游景区三个类别,分别参照《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7291”“6110”“786”行业统计分类代码。旅行社、旅游饭店(星级酒店)、A级旅游景区须取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旅游行业管理机构的许可或评定资质。

  “机构”是指经各级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成立,为本区文化旅游行业服务,并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的文化旅游领域行业组织。

  (二)企业或机构上一年度在本区举办黄埔区与新加坡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多元文化旅游交流合作项目,尤其是凸显黄埔历史文化底蕴,宣传黄埔旅游特色,促进多元人文文化交流的合作项目。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1.组织新加坡、香港、澳门青少年开展具有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研习考察、岗位实习、志愿服务、乡村振兴等文化实习、实践、研习活动。

  2.面向新加坡、香港、澳门大中小学校和青年社团开展主题鲜明的大师班、工作坊等文化交流、培训、体验活动。

  3.与新加坡、香港、澳门企业机构在文艺创作、舞台艺术、文化遗产、文化创意设计等领域,共同开展内容创作、宣传与推广等方面的合作项目。

  4.与新加坡、香港、澳门企业机构开展对接会、推介会、研讨会、展览会等跨区域主题文化交流和旅游推广项目。

  (三)本补贴所扶持的多元文化旅游交流合作项目不包括受相关主管部门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委托开展或已取得其他各级财政补贴的项目。

  (四)申请本补贴的多元文化旅游交流合作项目开展时间范围应在《办法》有效期内。申报单位应在项目开展前(至少提前30天)向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材料(含申请报告、预算、方案)。单个项目限一家企业或机构申请奖励。项目由两个以上企业或机构联合开展的,原则上由项目开展前已向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企业或机构申报。

  (五)项目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文化安全的相关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应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书。

  (六)项目实际投入费用应与项目规模相符,且不低于30万元。



  文创产品开发运营项目补贴

  (一)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承诺相关条款的文化旅游企业或机构。

  备注:“文化企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如该标准修订,按新标准执行)为依据,按照对应的行业统计代码确定。

  “旅游企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如该标准修订,按新标准执行)为依据。《办法》和本细则扶持旅行社、旅游饭店(星级酒店)、A级旅游景区三个类别,分别参照《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7291”“6110”“786”行业统计分类代码。旅行社、旅游饭店(星级酒店)、A级旅游景区须取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旅游行业管理机构的许可或评定资质。

  “机构”是指经各级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成立,为本区文化旅游行业服务,并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的文化旅游领域行业组织。

  (二)企业或机构上一年度开发、运营文创产品,实际投入费用100万元以上。文创产品是指依托本区特色文化旅游资源、非遗项目、传统工艺、优势产业等,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具有创新性的产品。

  (三)该补贴所扶持的文创产品开发、运营项目不包括受相关主管部门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委托开展或已取得其他各级财政补贴的项目。劳务费用超过实际投入费用的30%的项目不纳入补贴范围。

  (四)申请该补贴的文创产品开发、运营项目须处于正常运营状态,开发、运营企业或机构应为同一企业或机构。

  (五)同一项目限一家企业或机构申请补贴,且只能获得一次文创产品开发、运营项目补贴。该补贴由拥有文创产品产权的企业或机构申报,若产品产权不止一家企业或机构所有的,申报单位须提交拥有该产权的全部共有者同意以该申请单位的名义申请该补贴的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委托书应具有法律效力。在办法有效期内,若企业或机构拥有多个文创产品产权的,仅限其中一个产品申报。


  经营贡献奖励

  (一)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承诺相关条款的文化旅游企业或机构。

  备注:《办法》所称“文化企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如该标准修订,按新标准执行)为依据,按照对应的行业统计代码确定。

  《办法》所称“旅游企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如该标准修订,按新标准执行)为依据。《办法》和本细则扶持旅行社、旅游饭店(星级酒店)、A级旅游景区三个类别,分别参照《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7291”“6110”“786”行业统计分类代码。旅行社、旅游饭店(星级酒店)、A级旅游景区须取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旅游行业管理机构的许可或评定资质。

  《办法》所称“机构”是指经各级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成立,为本区文化旅游行业服务,并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的文化旅游领域行业组织。

  (二)申请第一年经营贡献奖的当年须满足并获得《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一节“新设立企业或机构落户奖励”。

  (三)申请第二、三年经营贡献奖,须满足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

  备注:“同比增长”是指扶持年度营业收入同比上一年度在本区的营业收入增长10%以上。企业或机构成立、迁入时间分别以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时间为准。

  1.扶持年度的上一年度的1月1日前在本区成立或迁入本区的企业或机构,扶持年度的上一年度在本区的营业收入按财务审计报告年度营业收入数据计算;

  2.扶持年度的上一年度的1月1日后(含1月1日)在本区成立或迁入本区的企业或机构,扶持年度的上一年度在本区的营业收入按财务审计报告营业收入数据月均折算,即:扶持年度的上一年度在本区的营业收入=扶持年度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营业收入/扶持年度的上一年度在营月数*12(在营月数首月在15号(含)前成立的按1个月计,首月在15号后成立的按0个月计)。


  获奖原创作品奖励

  (一)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承诺相关条款的文化旅游企业或机构。

  备注:“文化企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如该标准修订,按新标准执行)为依据,按照对应的行业统计代码确定。

  “旅游企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如该标准修订,按新标准执行)为依据。《办法》和本细则扶持旅行社、旅游饭店(星级酒店)、A级旅游景区三个类别,分别参照《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7291”“6110”“786”行业统计分类代码。旅行社、旅游饭店(星级酒店)、A级旅游景区须取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旅游行业管理机构的许可或评定资质。

  “机构”是指经各级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成立,为本区文化旅游行业服务,并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的文化旅游领域行业组织。

  获奖设计作品申报单位不受《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表(2018)》《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统计分类约束。

  (二)满足申请条件(一)的企业或机构须拥有所申报原创影视、游戏、动漫、音乐、文学、设计等作品的著作权;原创作品上年度须获得国际、国内著名非个人奖项(限作品类主要奖项中的最高奖项);作品内容正面、积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取得相关许可资质。

  备注:1.企业或机构获奖时间应在《办法》有效期内。

  2.游戏、动漫、音乐、文学、设计等作品的申报单位须为拥有著作权的单位,若申报作品的著作权为多方共有,申请单位须提交拥有该著作权的全部共有者同意以该申请单位的名义申请该奖励的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委托书应具有法律效力;电影作品(含动画电影)的申报单位须为电影的出品方,或多方联合出品的第一出品方;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的申报企业须为发行许可证上的制作机构(或申报机构)。

  3.游戏作品须符合防止未成年人沉迷、未成年人保护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行业监管要求,对上一年度发生行政处罚或引起舆情重大投诉达3次的不予支持。


  原创影视作品奖励

  (一)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承诺相关条款的文化旅游企业或机构。

  备注:《“文化企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如该标准修订,按新标准执行)为依据,按照对应的行业统计代码确定。

  “旅游企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如该标准修订,按新标准执行)为依据。《办法》和本细则扶持旅行社、旅游饭店(星级酒店)、A级旅游景区三个类别,分别参照《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7291”“6110”“786”行业统计分类代码。旅行社、旅游饭店(星级酒店)、A级旅游景区须取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旅游行业管理机构的许可或评定资质。

  “机构”是指经各级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成立,为本区文化旅游行业服务,并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的文化旅游领域行业组织。

  (二)作为原创影视作品第一出品方的企业或机构,其作品上一年度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首次播出或者上一年度在全国院线首映且票房1亿元以上。

  备注:1.“中央电视台”是指央视1套-17套。

  2.“省级卫视”是指中国境内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卫视,不含专业卫视、地区卫视、地市级卫视,具体如下:

序号

卫视名称

序号

卫视名称

1

湖南卫视

17

河南卫视

2

东方卫视

18

贵州卫视

3

浙江卫视

19

云南卫视

4

江苏卫视

20

吉林卫视

5

北京卫视

21

东南卫视

6

安徽卫视

22

山西卫视

7

山东卫视

23

广西卫视

8

天津卫视

24

陕西卫视

9

江西卫视

25

内蒙古卫视

10

辽宁卫视

26

宁夏卫视

11

黑龙江卫视

27

青海卫视

12

湖北卫视

28

甘肃卫视

13

广东卫视

29

新疆卫视

14

四川卫视

30

西藏卫视

15

重庆卫视

31

旅游卫视

16

河北卫视

 

  注:如卫视名称变更,以实际名称为准。

  3.“全国院线”是指经国家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模在50家以上的中国境内全国院线。

  4.“影视作品”包含电视剧、电影、动画片、纪录片。

  5.“原创”指拥有所申报影视作品的著作权。

  (三)电影作品(含动画电影)的申报单位须为电影的出品方,或多方联合出品的第一出品方;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的申报企业须为发行许可证上的制作机构(或申报机构)。

  (四)奖励所扶持的原创影视作品不包括受相关主管部门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委托制作的有关作品。

  (五)原创影视作品的首播、首映时间应在《办法》有效期内。

  (六)若电影首映时间存在跨年的,则跨年部分的票房也计入首映年度票房范围。

  (七)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影视作品制作总额不低于250万元,省级卫视播出的影视作品制作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八)播出的电视剧、纪录片不少于400分钟;电视动画片不少于500分钟;上映的电影不少于90分钟,且累计票房1亿元以上。

  (九)影视作品已取得相关许可资质。


  原创网络游戏奖励

  (一)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承诺相关条款的文化旅游企业或机构。

  备注:“文化企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如该标准修订,按新标准执行)为依据,按照对应的行业统计代码确定。

  “旅游企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如该标准修订,按新标准执行)为依据。《办法》和本细则扶持旅行社、旅游饭店(星级酒店)、A级旅游景区三个类别,分别参照《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7291”“6110”“786”行业统计分类代码。旅行社、旅游饭店(星级酒店)、A级旅游景区须取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旅游行业管理机构的许可或评定资质。

  “机构”是指经各级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成立,为本区文化旅游行业服务,并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的文化旅游领域行业组织。

  (二)满足申请条件(一)的企业或机构,其原创网络游戏上一年度获批版号并正式上线运营。

  备注:1.本奖励所称“网络游戏”是指以手机、电脑等智能终端为运行载体,通过信息网络实现在线交互使用的游戏作品。

  2.本奖励所称“版号”是指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相关游戏出版运营的批文号。企业或机构取得版号及上线运营时间均应在《办法》有效期内,且应于上一年度取得版号,正式上线运营时间应早于申报时间。

  3.本奖励所称“原创”指拥有所申报网络游戏的著作权。若申报作品的著作权为多方共有,申请单位须提交拥有该著作权的全部共有者同意以该申请单位的名义申请该奖励的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委托书应具有法律效力。

  4.原创网络游戏的开发单位和运营单位可非同一企业机构,但其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须在本区范围内。


  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培育或引进规上企业(机构)奖励

  (一)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承诺相关条款的企业或机构。

  备注:《办法》所称“文化企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如该标准修订,按新标准执行)为依据,按照对应的行业统计代码确定。

  《办法》所称“旅游企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如该标准修订,按新标准执行)为依据。《办法》和本细则扶持旅行社、旅游饭店(星级酒店)、A级旅游景区三个类别,分别参照《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7291”“6110”“786”行业统计分类代码。旅行社、旅游饭店(星级酒店)、A级旅游景区须取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旅游行业管理机构的许可或评定资质。

  《办法》所称“机构”是指经各级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成立,为本区文化旅游行业服务,并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的文化旅游领域行业组织。

  (二)满足申请条件(一)的企业或机构,须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运营单位,其运营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须获国家、省、市、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认定;新培育或新引进规模(限额)以上并入统的文化旅游企业或机构。

  备注:1.本奖励所称“国家、省、市、区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是指经国家、省、市、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本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

  2.本奖励所指的文化旅游企业或机构须在《办法》有效期内培育或引进,取得与从事行业相关的许可资质,在园区守法经营,且只能参与一次认定。

  3.培育或引进的文化旅游企业或机构的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须在本区范围内且入统关系符合《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

  4.新培育或新引进的文化旅游企业或机构须与园区(基地)的运营机构签订租赁合同,且在申报期间租赁合同应处于存续状态。


  博物馆建设补贴

  (一)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承诺相关条款的企业或机构。

  (二)满足申请条件(一)的企业或机构,其新建的博物馆须经依法登记备案,证照齐全,在本区内处于正常运营状态并已对外开放1年以上;全年对外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开放天数不足除外);具有固定合法的场所,展厅(室)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依托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物并以其原状陈列为主的,展厅(室)面积可放宽要求,不小于150平方米。

  备注:1.本补贴所称“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2.本补贴所扶持的博物馆建立时间应在《办法》有效期内,建立时间以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登记时间为准,并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办法》实施前已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撤销重新办理的,不属于本补贴范围。

  3.本补贴申报主体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上名称所列的机构。


  图书馆建设补贴

  (一)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承诺相关条款的企业或机构。

  (二)满足申请条件(一)的企业或机构,其新建的图书馆须经依法登记备案,已在本区内正常运营并对外开放1年以上;全年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10个月(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开放天数不足除外);同时须达到如下相应服务标准:

  1.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图书馆,阅览区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藏书量不少于1.5万册,每周开放不少于48小时,且周末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年接待读者1万人次以上,年图书借阅0.8万册次以上,年举办阅读推广活动不少于24场。

  2.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图书馆,阅览区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藏书量不少于2万册,每周开放不少于48小时,且周末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年接待读者1.5万人次以上,年图书借阅1.5万册次以上,年举办阅读推广活动不少于36场。

  备注:(1)本补贴所称“图书馆”是指依靠政府行政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机构建立的社会力量图书馆。

  (2)申请本补贴的企业或机构须与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合作协议。

  (3)本补贴所扶持的社会力量图书馆建立时间应在《办法》有效期内,建立时间以合作协议签订的时间为准。

  (4)受疫情等特殊情况影响,按照有关文件要求闭馆、暂停营业的,申请单位可提供相关材料说明情况。


  美术馆建设补贴

  (一)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承诺相关条款的企业或机构。

  (二)满足申请条件(一)的企业或机构,其新建的美术馆须经依法登记备案,在本区内处于正常运营状态并已对外开放1年以上;全年对外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其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开放天数不足除外);具有固定合法的场所,陈展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利用其他非场馆专属空间布展的,不计入展陈面积);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举办不少于4次大型美术展览活动,且单个活动参与人数不低于400人次或上年度相关活动累计参与人数不低于2000人次。

  备注:1.本补贴所称“美术馆”是指依靠政府行政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机构设立的,主要以近现代以来的造型艺术为对象,具有收藏、研究、展览、公共教育、文化交流等功能,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并面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机构。

  2.本补贴所扶持的美术馆建立时间应在《办法》有效期内,建立时间以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登记时间为准。《办法》实施前已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撤销重新办理的,不属于本补贴范围。

  3.本补贴申报主体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上名称所列的机构。

  4.受疫情等特殊情况影响,按照有关文件要求闭馆、暂停营业的,申请单位可提供相关材料说明情况。


  实体书店建设补贴

  (一)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承诺相关条款的文化旅游企业或机构。

  备注:“文化企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如该标准修订,按新标准执行)为依据,按照对应的行业统计代码确定。

  “旅游企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如该标准修订,按新标准执行)为依据。《办法》和本细则扶持旅行社、旅游饭店(星级酒店)、A级旅游景区三个类别,分别参照《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7291”“6110”“786”行业统计分类代码。旅行社、旅游饭店(星级酒店)、A级旅游景区须取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旅游行业管理机构的许可或评定资质。

  “机构”是指经各级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成立,为本区文化旅游行业服务,并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的文化旅游领域行业组织。

  (二)满足申请条件(一)的企业或机构,其新建的实体书店须已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本区内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营业半年以上;经营面积(使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图书类出版物经营面积占总经营面积的比例达60%以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或有鲜明的经营特色。

  备注:1.本补贴所称“实体书店”是指已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销售为主营业务的实体书店。

  2.本补贴所扶持的实体书店建立时间应在《办法》有效期内,建立时间以《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的时间为准。《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撤销重新办理的,不属于本补贴范围。

  3.本补贴申报主体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上名称所列的企业或机构。

  4.受疫情等特殊情况影响,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暂停营业的,申请单位可提供相关材料说明情况。


  演出场馆建设补贴

  (一)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承诺相关条款的企业或机构。

  (二)满足申请条件(一)的企业或机构,其新建的演出场馆须经依法登记备案,在本区内处于正常运营状态并已对外开放1年以上;具有固定合法的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固定座位数不少于300个。演出场馆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演出活动不低于30场,上年度相关活动累计观演人数不低于8000人次;营业性演出活动应依法向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或备案手续。

  备注:1.本补贴所称“演出场馆”是指依靠政府行政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机构建立的,可为包括营业性演出活动在内的各类演出提供专业场地和相关服务的剧场、剧院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2.本补贴所扶持的演出场馆建立时间应在《办法》有效期内,建立时间以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登记的时间为准。《办法》实施前已取得《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或撤销重新办理的,不属于本补贴范围。

  3.本补贴申报主体为《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上名称所列的企业或机构。

  4.受疫情等特殊情况影响,按照有关文件要求闭馆、暂停营业的,申请单位可提供相关材料说明情况。


  艺术品保税展示平台建设补贴

  (一)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承诺相关条款的企业或机构。

  (二)满足申请条件(一)的企业或机构,其新建的艺术品平台须依法登记备案,处于正常运营状态并已对外开放1年以上;在本区内有固定的合法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具有一定知名度,展品以顶级艺术作品或国内外大师作品为主;平台内参展商数量不少于30家,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展出活动不低于4场,且单场展出活动参与人数不低于1000人次,单场展出活动实际成交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备注:1.本补贴所扶持的“艺术品保税展示平台”是指为收藏家、艺术品相关企业和机构提供集艺术品仓储物流、展览展示、拍卖交易、金融服务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性服务平台。

  2.本补贴所扶持艺术品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建立时间应在《办法》有效期内,建立时间以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登记的时间为准。《办法》实施前已取得《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或撤销重新办理的,不属于本补贴范围。

  3.本补贴申报主体须为《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上名称所列的企业或机构。

  4.受疫情等特殊情况影响,按照有关文件要求闭馆、暂停营业的,申请单位可提供相关材料说明情况。


  重要景区项目建设补贴

  (一)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承诺相关条款的企业或机构。

  (二)满足申请条件(一)的企业或机构,其新建、扩建、改建的重要景区项目须经依法登记备案,在本区内处于合法、正常运营状态并已对外开放1年以上,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功能体现充分;运营开放期间未发生旅游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具有固定合法的场所,项目总占地面积需达400亩以上;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市场辐射力强,主题鲜明,特色突出;年度接待游客50万人次以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所涉及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合法、完备。在土地、消防、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备注:1.本补贴所称“重要景区项目”是指企业或机构新建、扩建、改建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购置费、土地使用费)10亿元以上的主题公园、文旅小镇等重要景区项目。

  2.本补贴所扶持的“重要景区项目”中所涉及的“主题公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兴建的,占地、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实行封闭管理,具有一个或多个特定文化旅游主题,为游客有偿提供休闲体验、文化娱乐产品或服务的园区。

  3.本补贴所扶持的“重要景区项目”中所涉及的“文旅小镇”是指以文化为内核,以旅游为载体,以文旅产业深度融合发展为支撑,文化特色突出,地域风情浓郁,拥有较强旅游吸引力和辐射带动效应,具有典型性、示范性、引领性的文化旅游地域综合体。

  4.本补贴所扶持的重要景区项目建立时间应在《办法》有效期内,建立时间以依法登记备案时间为准。

  5.受疫情等特殊情况影响,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暂停营业的,申请单位可提供相关材料说明情况。



  重大文化旅游活动补贴

  (一)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承诺相关条款的文化旅游企业或机构。

  备注:“文化企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如该标准修订,按新标准执行)为依据,按照对应的行业统计代码确定。

  “旅游企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如该标准修订,按新标准执行)为依据。《办法》和本细则扶持旅行社、旅游饭店(星级酒店)、A级旅游景区三个类别,分别参照《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7291”“6110”“786”行业统计分类代码。旅行社、旅游饭店(星级酒店)、A级旅游景区须取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旅游行业管理机构的许可或评定资质。

  “机构”是指经各级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成立,为本区文化旅游行业服务,并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的文化旅游领域行业组织。

  (二)满足申请条件(一)的企业或机构上一年度在本区举办或承办的、具有行业影响力的重大文化旅游活动(大型博览交易会、高峰论坛会议、大型文化旅游节、创新创意大赛、文化艺术品高端拍卖会等)。

  备注:1.本补贴所扶持的重大文化旅游活动是指相关文化旅游企业或机构在本区举办或承办的具有行业引领宣传、带动作用,有利于本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大型文化旅游领域活动。

  2.本补贴所扶持的重大文化旅游活动不包括受相关主管部门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委托开展或已取得其他各级财政补贴的项目。

  3.申请本补贴的重大文化旅游活动开展时间应在《办法》有效期内。申报单位应在活动开展前(至少提前30天)向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材料(含申请报告、预算、方案)。

  (三)申请该补贴的重大文化旅游活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与相应级别相匹配的参赛团队、嘉宾代表、参展企业、表演团队、参与规模;

  2.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文化安全的相关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应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书;

  3.活动形式公开、开放,专业人士或市民广泛参与;

  4.活动主办单位应为具有较强行业影响力和丰富活动筹办经验的企业或机构;

  5.活动邀请的对象在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或影响力;

  6.有不少于5家市级以上主流媒体进行活动的宣传报道;

  7.活动对提升本区文化软实力,活跃繁荣本区文化氛围,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8.活动实际投入费用应与活动规模相符,且不低于50万元;大型博览交易会、文化艺术品高端拍卖会单场实际成交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四)《办法》有效期内,每年组织一次评审,对上一年度开展的重大文化旅游活动进行审核。每年评审扶持的活动不超过3个。单个活动限一家企业或机构申请补贴。活动由两个以上企业或机构联合主办或承办的,原则上由活动开展前向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企业或机构申报。



  文化旅游项目资金配套扶持

  (一)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承诺相关条款的文化旅游企业或机构。

  备注:“文化企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如该标准修订,按新标准执行)为依据,按照对应的行业统计代码确定。

  “旅游企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如该标准修订,按新标准执行)为依据。《办法》和本细则扶持旅行社、旅游饭店(星级酒店)、A级旅游景区三个类别,分别参照《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7291”“6110”“786”行业统计分类代码。旅行社、旅游饭店(星级酒店)、A级旅游景区须取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旅游行业管理机构的许可或评定资质。

  “机构”是指经各级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成立,为本区文化旅游行业服务,并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的文化旅游领域行业组织。

  (二)满足申请条件(一)的企业或机构,其项目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数字文化产业、文旅新业态、超高清视频内容创作生产、动漫游戏及相关产业发展扶持。

  备注:1.本扶持项目须经本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上报或在申报国家、省、市项目扶持前书面报告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2.对获得市级扶持的项目给予资金配套是指对已获得《广州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文广旅规字〔2021〕1号)第六条扶持的项目进行资金配套。对获得国家、省级扶持的项目给予资金配套,配套范围参照市级扶持项目资金配套的范围。

  3.获得上级扶持时间应在《办法》有效期内,以上级扶持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4.国家、省、市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或事后扶持项目,企业在获得扶持资金的下一年度提出配套申请;国家、省、市文化部门事前或事中扶持项目,企业须在项目完成且通过结项评价或验收等相应工作后的下一年度提出配套申请。

  6.同一项目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处理,不可同时享受《办法》的其他扶持条款。如同一项目已获得《办法》其他条款扶持,不再予以配套。




通知原文
展开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办法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机构:

  为加快推动我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根据《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1〕1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穗埔文广旅规字〔2022〕1号)的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3年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办法扶持项目申报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签订承诺书的相关文化旅游企业或机构。

 

  二、申报项目

  (一)落户奖励:新设立企业或机构落户奖励(文旅10条)、多元文化旅游交流合作项目补贴(文旅10条)、文创产品开发运营项目补贴(文旅10条);

  (二)培育奖励:经营贡献奖励(文旅10条);

  (三)品牌奖励:获奖原创作品奖励(文旅10条)、原创影视作品奖励(文旅10条)、原创网络游戏奖励(文旅10条);

  (四)园区奖励: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培育或引进规上企业(机构)奖励(文旅10条);

  (五)载体奖励:博物馆建设补贴(文旅10条)、

  图书馆建设补贴(文旅10条)、美术馆建设补贴(文旅10条)、实体书店建设补贴(文旅10条)、演出场馆建设补贴(文旅10条)、艺术品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建设补贴(文旅10条)、重要景区项目建设补贴(文旅10条);

  (六)活动扶持:重大文化旅游活动补贴(文旅10条);

  (七)资金配套:文化旅游项目资金配套扶持(文旅10条)。

 

  三、申报要求

  各项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要求详见各项目指南(见附件)。

  注意事项:获奖原创作品奖励中的游戏作品须符合防止未成年人沉迷、未成年人保护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行业监管要求,对上一年度发生重大行政处罚或引起舆情重大投诉达3次的不予支持。

 

  四、申报时间

  2023年6月25日至2023年7月14日17:00。

  申请单位需登录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http://zcdx.gdd.gov.cn)申请项目预审,并在预审通过后递交纸质申报材料。考虑到预审可能存在不通过的情况,请申请单位合理安排预审时间,确保在上述时间内通过预审并成功递交纸质材料,逾期不受理。

 

  五、申报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http://zcdx.gdd.gov.cn),按照办事指南要求申请事项预审。预审通过后,带齐纸质材料到“政策兑现”窗口递交,正式提出申请;“政策兑现”窗口按照办事指南要求予以收件。

  (二)区政策研究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通过即正式受理后,转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对于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三)业务主管部门实质审核后,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作出审核决定。

  (四)实质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登录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业务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核拨手续。

  (六)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联系方式

  (一)业务主管部门

  广州市黄埔区文化广电旅游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31704467 咨询微信:HPWC2019

  联系邮箱:zcfg@gdd.gov.cn

  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大道中87号广垦商务大厦13楼1301房

  (二)“政策兑现”窗口

  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政策兑现”窗口

  联系电话:82114062

  联系邮箱:zcdx@gdd.gov.cn

  窗口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3号广州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C区349号窗口

  广州市黄埔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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