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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南沙总部企业认定及奖励申报的通知
申报已结束​关于开展2022年南沙总部企业认定及奖励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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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
2022-07-06 / 2022-08-05
事后补助 | 奖励 | 人才补贴
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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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主体需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3.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专项条件:

  一、申请总部型企业认定

  本次挂网受理对象为在我区注册落户的企业。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以及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二)符合扶持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应兑现条件(两项标准择其一):

  1.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1)世界10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10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或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2)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3)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4)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5)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其中,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区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跨国公司须以外商控股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区设立地区总部。

  2.满足下列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

  (1)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

  ①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②其他先进制造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7000万元。

  ③建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2)现代服务业

  ①现代物流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②批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900万元。

  ③零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700万元。

  ④住宿餐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⑤金融服务业:对金融(类金融)企业的奖励,适用我区金融服务业扶持政策。

  ⑥商贸服务、专业服务等其他服务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港澳台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教育、卫生、文化、创意、体育、娱乐业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3)现代都市农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4)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行业”,综合考虑统计口径、企业首次注册登记的主营业务类别、税务登记行业类别、项目引进部门意见、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等进行界定。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指企业产品列入国家发改委《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相关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年度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50%,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联合申报的企业涉及多个经营范围的,需剔除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后,以企业实际对我区经济贡献较大的行业进行分类。

  (5)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上一个会计年度在我区形成的营业收入、纳税总额,可以单独以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将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有关数据合并计算。下属控股企业是指持股比例在50%(含50%)以上的下属各级公司。纳税总额是指由企业自身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契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全部税收总和,代扣代缴税款、海关关税、进出口环节税除外,税额以税款入库期计算。

  (6)本办事指南涉及“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含”的数额均含本数。


  二、申请总部型企业落户奖

  本次挂网受理对象为2017年1月1日之后在我区注册落户的企业。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以及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二)符合扶持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应兑现条件(两项标准择其一):

  1.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1)世界10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10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或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2)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3)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4)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5)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其中,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区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跨国公司须以外商控股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区设立地区总部。

  2.满足下列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

  (1)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

  ①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②其他先进制造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7000万元。

  ③建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2)现代服务业

  ①现代物流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②批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900万元。

  ③零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700万元。

  ④住宿餐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⑤金融服务业:对金融(类金融)企业的奖励,适用我区金融服务业扶持政策。

  ⑥商贸服务、专业服务等其他服务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港澳台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教育、卫生、文化、创意、体育、娱乐业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3)现代都市农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4)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行业”,综合考虑统计口径、企业首次注册登记的主营业务类别、税务登记行业类别、项目引进部门意见、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等进行界定。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指企业产品列入国家发改委《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相关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年度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50%,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联合申报的企业涉及多个经营范围的,需剔除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后,以企业实际对我区经济贡献较大的行业进行分类。

  (5)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上一个会计年度在我区形成的营业收入、纳税总额,可以单独以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将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有关数据合并计算。下属控股企业是指持股比例在50%(含50%)以上的下属各级公司。纳税总额是指由企业自身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契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全部税收总和,代扣代缴税款、海关关税、进出口环节税除外,税额以税款入库期计算。

  (6)本办事指南涉及“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含”的数额均含本数。


  三、申请新落户总部型企业经营贡献奖

  本次挂网受理对象为在我区注册落户的企业。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以及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二)符合扶持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应兑现条件(两项标准择其一):

  1.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1)世界10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10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或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2)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3)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4)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5)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其中,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区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跨国公司须以外商控股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区设立地区总部。

  2.满足下列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

  (1)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

  ①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②其他先进制造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7000万元。

  ③建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2)现代服务业

  ①现代物流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②批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900万元。

  ③零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700万元。

  ④住宿餐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⑤金融服务业:对金融(类金融)企业的奖励,适用我区金融服务业扶持政策。

  ⑥商贸服务、专业服务等其他服务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港澳台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教育、卫生、文化、创意、体育、娱乐业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3)现代都市农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4)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行业”,综合考虑统计口径、企业首次注册登记的主营业务类别、税务登记行业类别、项目引进部门意见、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等进行界定。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指企业产品列入国家发改委《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相关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年度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50%,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联合申报的企业涉及多个经营范围的,需剔除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后,以企业实际对我区经济贡献较大的行业进行分类。

  (5)对2017年前已落户南沙、达到总部认定条件的企业,以其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给予企业连续5年95%的奖励。对在2017年-2020年通过整合区内外企业达到总部认定条件的企业,以其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为基数(含区内原有企业对本区的经济贡献),对超基数部分给予企业连续5年95%的奖励。

  (6)对2021年以来总部型企业的经营贡献奖,按以下规定执行:

  对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连续5年按照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其中,营业收入、纳税总额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长的,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95%的奖励;营业收入或纳税总额未同比增长的,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90%的奖励。

  对已落户、整合成为总部型企业并符合上述总部认定条件的,以其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我区经济贡献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连续5年的奖励。其中,营业收入、纳税总额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长的,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超基数部分95%的奖励;营业收入或纳税总额未同比增长的,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超基数部分90%的奖励。

  对已认定为总部型企业的,以其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我区经济贡献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累计5年的奖励。其中,营业收入、纳税总额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长的,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超基数部分95%的奖励;营业收入或纳税总额未同比增长的,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超基数部分90%的奖励。

  (7)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上一个会计年度在我区形成的营业收入、纳税总额,可以单独以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将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有关数据合并计算。下属控股企业是指持股比例在50%(含50%)以上的下属各级公司。纳税总额是指由企业自身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契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全部税收总和,代扣代缴税款、海关关税、进出口环节税除外,税额以税款入库期计算。

  (8)本办事指南涉及“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含”的数额均含本数。


  四、申请总部型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本次挂网受理对象为在我区注册落户的企业。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以及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二)符合扶持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应兑现条件(两项标准择其一):

  1.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1)世界10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10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或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2)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3)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4)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5)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其中,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区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跨国公司须以外商控股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区设立地区总部。

  2.满足下列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

  (1)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

  ①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②其他先进制造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7000万元。

  ③建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2)现代服务业

  ①现代物流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②批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900万元。

  ③零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700万元。

  ④住宿餐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⑤金融服务业:对金融(类金融)企业的奖励,适用我区金融服务业扶持政策。

  ⑥商贸服务、专业服务等其他服务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港澳台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教育、卫生、文化、创意、体育、娱乐业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3)现代都市农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4)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行业”,综合考虑统计口径、企业首次注册登记的主营业务类别、税务登记行业类别、项目引进部门意见、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等进行界定。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指企业产品列入国家发改委《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相关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年度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50%,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联合申报的企业涉及多个经营范围的,需剔除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后,以企业实际对我区经济贡献较大的行业进行分类。

  (5)符合条件的总部型企业在南沙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食堂、车库、仓库等),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0 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如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小于 50 元的,按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 3 年,且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6)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上一个会计年度在我区形成的营业收入、纳税总额,可以单独以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将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有关数据合并计算。下属控股企业是指持股比例在50%(含50%)以上的下属各级公司。纳税总额是指由企业自身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契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全部税收总和,代扣代缴税款、海关关税、进出口环节税除外,税额以税款入库期计算。

  (7)本办事指南涉及“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含”的数额均含本数。



  五、申请总部型企业高管人才奖

  本次挂网受理对象为在我区总部型企业任职的高管人才。

  (一)高管人才所属企业获得当年总部经济政策经营贡献奖。

  (二)属于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

  1.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

  2.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企业本部的董事会成员或国资监管部门任命的管理层,包括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等,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以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认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高管人才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其中,上述第(四)项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可跨地区合并计算。

  2.每年在本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以上一年度税款所属期为准,需缴纳至少6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税)。

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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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南沙总部企业认定及奖励申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及实施细则相关文件规定,我局拟开展2022年总部企业认定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22年7月6日至8月5日。


  二、申报事项

  (一)申请总部型企业认定

  (二)申请总部型企业落户奖

  (三)申请新落户总部型企业经营贡献奖

  (四)申请总部型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五)申请总部型企业高管人才奖


  三、受理范围及申请条件

  (一)申报主体需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3.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二)相关业务申请条件及材料详见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qiye.gzns.gov.cn/)申请办事指南页面(附件1-5)。


  四、申报流程

  申请企业访问https://qiye.gzns.gov.cn登录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注册,注册通过后申请事项预审,事项预审通过后,申请人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纸质资料(共性材料不重复打印)。


  五、受理部门

  南沙人才一站式政务服务大厅3-8号窗口

  窗口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67号(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沙国际人才港)二楼。

  联系电话:020-22210855

  受理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政策咨询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

  联系电话:020- 84986685

  咨询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重要事项

  请申报第二期总部型企业落户奖的企业,按照附件2的办事指南提供相关材料。

  特此通知。


  附件1.申请总部型企业认定办事指南

  附件2.申请总部型企业落户奖办事指南

  附件3.申请新落户总部型企业经营贡献奖办事指南

  附件4.申请总部型企业办公用房补贴办事指南

  附件5.申请总部型企业高管人才奖办事指南

  附件6.申请表格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

  2022年7月5日